应急处置方案心得体会总结 应急处置培训心得体会(二篇)

  • 上传日期:2022-12-23 21:4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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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应急处置方案心得体会总结一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要坚持“窗口标准”和“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意识,严防疫情在校园扩散,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条件下学校疫情防控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各校要在春季复学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履职尽责,研究部署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将学校责任、个人责任落实到位,真正做到守土尽责。

3.完善防控方案。要按照“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返校原则,根据常态化条件下疫情形势和秋季开学特点,在春季开学方案基础上,完善优化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各项健康管理制度,避免大规模人员流动聚集或交通堵塞。

4.组织开学检查。各校要立即对开学准备情况进行初步自查,于8月25日前完成全面自查和开学演练工作。教育局将会同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

参照《xx省20_年春季学期开学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检查清单》,在开学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学校不得开学。

二、严格落实十条防控举措

1.认真完善“两案”。各校应根据各学段的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学校秋季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建立校长(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校园防控组织体系。运用“三三制”工作法,按照定时、定岗、定人,网格化、清单化、责任化的要求,修订完善开学疫情防控详细方案和工作清单,工作方案必须全面具体、不漏死角,且明确工作分工、落实责任。

2.加强师生排摸。所有学校要全面排查师生底数,了解师生员工(含校医、保安、门卫、宿管员、食堂工作人员、超市员工、工程施工人员等),尤其是暑期到过国内外中高风险区域师生14天的行为轨迹,做好数据收集与疫情信息统计、分析、研判工作。同时,根据排摸情况确定开学返校师生名单,详细了解返校交通工具和时间等信息,做好提前告知,明确返校注意事项。

3.做好健康申报。所有师生都要如实申报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持有省健康绿码者方可入校,持省健康码黄、红码的教职员工,在持期间一律不得入校。所有学生(监护人)必须提前7天填写“入学码”,提交健康码截图。各校要按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体检的必查项目。

4.强化师生管理。建议在金华大市内的所有师生员工,于8月15日后主动做好开学前14天的自我健康监测,8月16日后,原则上非必须不离金。确需离金的,需向学校报备申请,返金后严格按照属地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要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妥善做好重点地区返校师生的核酸检测工作。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区域或仍在治疗期(隔离期)的师生员工,暂不返校,确需返校的严格按照属地指挥部管控要求执行。已解除隔离观察的凭有关材料实施有条件返校: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已出院的凭诊治医院有关材料和解除观察材料返校;接受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的,凭解除集中(居家)医学观察材料返校;体温监测中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凭诊治医院材料或解除材料返校。特殊情况由教育局研究解决。要规范做好师生发热处置工作。国(境)外留学生在未接到学校通知前暂时不来校。

5.开展体温监测。学生和教职员工(暂缓返校者除外)在家完成自检,无异后佩戴口罩返校。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各校要按照中小学生晨检流程图,实施有计划、分批次的错时体温测量,做好“晨检+午检+晚检(住校生)”和分类处置工作。校园师生测温排查方式为:红外体温扫描仪≥38℃或手持体温测量仪≥37.5℃者,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复测,复测正常者予以放行,复测≥37.3℃者引导至(临时)隔离室并立即按程序报告。要按规范做好发热师生的应急处置工作。

6.物资保障到位。设置好中小学校(临时)隔离室(点),通过师生自带、学校筹措、政府支持等多种形式筹集防控物资。学校要根据师生员工数量及场所设施,配备测温仪(枪)、消毒湿巾纸、免洗手消毒液(或洗手液、肥皂)、84消毒液、酒精、喷雾器、清洁用抹布、拖把,口罩、防护服、帽子、手套等防疫物资。

7.开展环境整治。要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与预防性消毒工作,特别做好教室、食堂、宿舍区域、厕所、垃圾厢房、电梯、阅览室和隔离区域等处的卫生消毒,彻底整治校内卫生死角,有效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开展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落实食堂员工健康申报等制度。

8.做好安全检查。开学前一周,各校要确保学校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均能安全正常使用。特别要加强对消防、饮用水、食堂、超市、实验室及危化品、校车、建筑及设施设备等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进行安全整治。要强化校园食品卫生安全,要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与加工,食堂员工健康证,每日晨午检,餐饮工具消毒,加工场所消毒,食堂排风通气,供水设施等。在台风中受灾的学校,尤其要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安防设施设备、水管等受损状况和修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加强校园管控。各校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制定错时上、放学“一校一策”工作方案,生源分布地域较广的寄宿制学校应妥善研究周末放学管理方案。高峰时段,交警部门负责维护校门_通秩序,保障校门口畅通;学校要组织教师、保安、家长志愿者等引导师生有序上下学,避免扎堆集聚。保安、食堂及超市等工作人员严格做好上岗前的体温监测工作。加强食堂食材采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管理,食堂开餐前半小时完成消毒和通风换气,就餐时与他人保持距离,避免扎堆就餐。

10.强化教育引导。要上好开学第一课,要通过一封信、横幅等形式,加强生命健康、卫生防疫和安全教育,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演练,提升师生防控技能。推进“禁烟控烟”“公筷公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文明卫生教育。要进一步提升学生体质水平,加强健康素养、心理素质、个人防护能力教育。要引导师生主动减少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倡导少扎堆、勤洗手、戴口罩、多通风、文明咳嗽等健康行为。加强体育锻炼和合理的户外运动,合理平衡膳食,提高免疫力。要做好信息宣传,及时做好舆情处置。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其他紧急情况,按紧急信息要求及时上报信息。

三、健全五大防控体制机制

1.健全防控常态化管控机制。要按防控要求,持续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机制的落实,继续强化全面采集健康码、进出校门测体温、对重点人群进行血清和核酸检测、开展错峰错时上下学、推行班级固化管理、加强家校联动等六项“硬核”管控措施。继续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2.规范学校卫生管理机制。要做好十项学校卫生日常性工作,完善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指:校园通风和消毒、校园环境卫生检查通报、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师生晨(午、晚)检、来自重点地区师生返校登记报告和关爱、师生健康管理、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复学材料查验、疫情联防联控和学校例会、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等。

3.健全最小单元格管控机制。守好学校“大门”,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体温检测制度和亮码通行制度。继续实施校园的全(半)封闭管理,校园暂不对外开放,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校园。接送新生车辆和家长等校外人员原则上不进入校园。实施最小单元网格化管理,以校区、楼栋、年级、班级等为单位进行学习、生活和活动,根据校园情况合理调整人员进出校门及校内活动的密集度,确保不拥堵、不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

4.健全家校心理危机联动机制。各校要结合阳光成长心理健康教育专项行动,要重视家庭因素尤其是亲子关系在学生心理健康与心理危机中的重大影响,加大家校协同力度,构建家校心理危机联动机制。要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一次家访,一次心理筛查,一系列生命健康教育,一次谈心谈话,一次高质量的家长会)。开学前要安排班主任、心理专兼职教师与心理高危学生家庭联系沟通,逐一开展拉网式心理排查,了解家庭基本情况、近期学习状况、重大情绪变化以及亲子关系情况。开学后要建立动态跟踪记录制度,发现有心理危机学生,要通过预警、干预和转介等办法,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5.健全部门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继续发挥开学专班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开学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共同做好开学前后疫情防控处置、物资保障、交通秩序维护、食品安全监管、舆情管控、校园周边治理等开学保障工作。学校要加强与属地卫健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教育、卫生、公安、交通、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疫情防控的协作机制、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各校要结合实际,制定秋季开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要认真对照《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附件1)和《磐安县20_年秋季学期开学学校卫生防疫工作检查清单》(附件2)开展自查,向教育局提交开学申请书(附件3)。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8月25日后,对照检查清单开展全面检查。各校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开学申请书(检查组组长、教育局联系干部签字,学校盖章后)于8月3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教育局。

2022应急处置方案心得体会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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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暖、保障首都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暖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5事件等级

按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暖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暖。

1.5.2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供暖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暖。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暖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2)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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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暖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暖企业(单位)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暖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政府。

2.1.3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暖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委供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暖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暖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暖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暖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暖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暖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暖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暖问题。

(2)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暖问题。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暖燃料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低保户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暖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等的供暖救助工作。

(9)市建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0)市市政管委: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区(县)供暖主管部门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好供暖燃料储备及应急救助工作。

(11)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暖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问题。

(12)市审计局:负责对供暖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暖救助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供暖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5)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暖问题。

(16)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供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7)市城管执法局:对影响正常供暖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暖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19)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20)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工作,协助处置燃气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及燃气供应的实物救助。

(21)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协助处置因供暖用电引发的供暖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2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级煤炭、燃油应急储备,保障冬季供暖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2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暖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暖;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置一般和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负责重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3供暖单位职责

供暖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暖基础上,制定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门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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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时,各区(县)及供暖企业(单位)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暖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暖应急办。

(1)因供暖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2)因供暖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暖。

3.2预警级别

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发布和解除程序

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前15天,全市即进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蓝色预警响应阶段,蓝色预警不再另行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授权区(县)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冬季供暖期结束后,供暖蓝色预警自动解除。黄色以上预警的解除程序,参照发布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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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由市供暖应急办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管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暖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管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暖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2响应程序

4.2.1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2.2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暖。

4.2.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暖应急办报告。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2.4根据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4.3应急结束

4.3.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暖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3.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3.5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4.4善后处理与调查评估

4.4.1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力量开展供暖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4.4.2必要时,组成供暖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参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4.4.4冬季供暖期结束后,对本冬季供暖期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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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信息监测

随时了解掌握供暖情况和动态。依托供暖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暖动态。

5.2信息报告

5.2.1发生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暖服务热线或供暖单位电话,报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5.2.2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暖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上报。

5.2.3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较大以上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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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暖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暖。

6.2抢修抢险队伍、物资、器材保障

各供暖单位必须组建供暖突发公共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修抢险物资器材,具备一定的供暖事故自救能力。建立市、区(县)两级专业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分别由市、区(县)供暖主管部门指挥与管理。

6.3应急供暖燃料保障

市、区(县)建立两级应急供暖燃料政府储备。

6.4应急救助保障

市、区(县)政府建立供暖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暖,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暖的,实施必要的供暖应急救助。

6.5通信联络保障

供暖事故蓝色预警期内,各成员单位必须保证全市供暖事故应急体系中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络畅通。

6.6紧急接管保障

供暖期间,供暖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经协调无效,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暖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暖。

6.7供暖应急资金保障

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明确应急救助政策,确保本市供暖应急措施顺利实施,保障全市正常供暖,缓解供、用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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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7.2预案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其他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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