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如何写 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如何写标题(三篇)

  • 上传日期:2022-12-23 16: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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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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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地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在培训期间都能专心致志,全神贯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着新鲜的理念。每一次学习都能得到提高,学习也是一个成长的过程。大家都觉得机会是如此的难得,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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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为人民银行的一名基础业务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内容涉及的知识面很广也很全面。包括了人民银行成立的背景、团队意识与自我、专业人才能力建设、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状态及发展等十一节专题课。专家、教授的讲座就象是一顿丰盛的大餐,精美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真是“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各位专家、教授毫无保留的把自己在研究和工作中总结的经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深入浅出,可谓是异彩纷呈。通过团队意识与自我的学习使我明白要加强同事之间的沟通,努力提高团队精神。在培训学习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同事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团队精神是我们工作取胜的关键。无论自己从事哪个行业,哪个岗位,都离不开同事之间的配合,因为一滴水只有在大海中才能生存。既然需要配合,那么就必须沟通,只有我们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团结一致,才能提高工作效率,进步更快。在培训期间,老师传递的大量新知识、新理念使我再一次深切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每一个专题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也显示出自己在知识体系上的不足和平时理论学习投入的不多不深不透。十余天的培训使我感慨,在一个学习型的社会里,我们不应该为自己不坚持学习找任何的借口,而应该把学习作为工作的延续,作为生活的习惯,作为人生的态度。持之以恒,坚持终身。作为央行一名中层管理者,只有练好内功,才能履行好央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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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专家、教授们滔滔不绝、挥洒自如的讲座,心中十分佩服他们的口才,佩服他们的自信,佩服他们的敏锐,佩服他们知识的渊博。想想如此才气从何而来?所有人都是走着同一条道,那就是不断的读书学习,关注专业知识,关注国家大事,日复一日,永无止境。就像听课时孙部长说过的一句话:“人生是一个长跑,要一直坚持下去。”学习也是如此,要让读书学习已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为我们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作为基层央行的员工,尤其是一名管理者要满怀信心,为加强人民银行建设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通过培训我认识到,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如果不加强学习,就会被淘汰。因此,我们要把学习与基层央行发展结合起来、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与本岗位业务的要求结合起来,真正把学到的知识和间接经验转化为做好工作的智慧和能力。同时要勇于创新,在所从事的工作中创新工作思维、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成果。通过培训,我的斗志更强了,要以培训为契机,努力增强感悟力,不断更新知识,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领导管理水平。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廉政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的新知识为基础,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以饱满的热情、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以有为谋有位,不断在工作中强央行服务,树央行威信,提央行形象,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为基层央行事业的发展而不懈努力。

10天的培训学习转眼结束就了,但我知道有更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在后面。因此在今后的学习当中要扎扎实实的学,做到学之用之增强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的给自己充电,多读书,多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总之,这次培训不仅体现了银行领导对员工的关心,也体现了银行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通过这次培训,让自己认识到自身的许多不足之处,在领悟的过程中心灵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我想通过这次培训后,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会学以致用与其他同事更好地协作,不断创新,不断向前发展,努力为人民银行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万元。用于______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在国家信贷计划和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内,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给借款方计付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50%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__年____月,从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做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项目借款合同期限确定月息为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xx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甲方。

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外,乙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

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承担费,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

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 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它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_________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它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诉之法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条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存款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账户。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款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纠正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银行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强拉客户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信用社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转移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设账户的,要限期撤销多余账户,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对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后果的,应由存款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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