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 中国人民海军的发展感悟(五篇)

  • 上传日期:2022-12-23 16: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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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荣获首批‚全国文明城市‛称号,标志着我市文明城市建设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实现了一个新跨越。在这次争创过程中,全体市民同心同德,积极参与,表现出高度的城市主人意识、责任意识和良好的道德素质、文明素质。

几年来,全市上下按照科学、和谐、率先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又好又快发展的态势,人民群众在改革和发展中得到了更多实惠。烟台先后获得‚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和中国生活质量十强城市、中国创新环境十强城市、中国投资环境‚金牌城市‛等荣誉称号,赢得‚长安杯‛、‚中国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人居奖‛。广大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断提高,热爱城市、建设家园,热心公益、关爱他人,爱护设施、保护环境,崇尚诚信、注重礼仪等蔚然成风。烟台这座美丽的海滨城市越来越繁荣,越来越有影响力,广大市民在共享文明成果的同时,也倍增了自信心和自豪感。

今年中央文明委要在全国开展第二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活动。这次评选,内容更广,要求更高,竞争也更加激烈。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为再创全国文明城市做出新贡献,以实际行动展示文明烟台新形象。

市民是城市的主体,市民素质决定了城市的文明程度。我们要认真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弘扬‚创新、拼搏、协作、包容‛的新时期烟台精神,认真履行《烟台市民文明公约》,自觉做到《烟台市民行为‘十不’规定》。要积极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积极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积极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关心时事,适应形势,是新时期文明市民的必备素质。我们要积极参与形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和掌握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立足岗位,为烟台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贡献力量。

多年来各级广泛开展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弘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主题活动,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提高市民素质的有效载体。我们要自觉参与,努力在活动中增长知识、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社会风尚是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我们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志愿服务、邻里互助、爱心捐助、抗震救灾、捐献骨髓、植树造林、爱国卫生等公益活动,构建团结和谐、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青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从社会到家庭,都要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建设中涌现出许多道德模范人物。有‚时代先锋‛蔡京堂,有‚和谐使者‛王全杰,有全国‚五四标兵‛刘新贵,有九年背着同学上学的孙园娜,等等。我们要以这些道德模范人物为榜样,积极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奉献社会。

‚全国文明城市‛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荣誉;再创‚全国文明城市‛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以争创文明城市为己任,以维护烟台形象为光荣,以损害烟台形象为耻辱,从自身做起,从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为烟台增光添彩,共同为再创全国文明城市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有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有全体市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我市再创全国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xx年x月x日

最新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根据《关于第一批主题教育单位开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本人严格按照“四个对照”和“四个找一找”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自身实际,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明确整改措施,现将检视剖析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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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对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方面找差距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系统。主要是学原著、读经典不多,学习不够深入、不够全面,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停留在“满堂灌”的形式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学习效果还有待提升。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在重大项目实施、重大问题决策、重要政策制定过程中听取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不够。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说“同意”、“无意见”的较多,甚至不发表意见。三是贯彻决策部署有不足。往往是上级安排,自己才会有所行动,存在着求稳心态,工作上步子不大,作为上缺乏主动性,落实上目光看不远。如在上级政策与地方发展上,总是不自觉的以地方利益为重,摆不正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对当前有利的就认真执行,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情就思考不深、推动迟缓。

(二)认真对照党章党规,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面找差距

一是党内政治生活质量还不够高。平时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还是不够,仍然存在交待工作多、交流思想少,自我批评多、相互批评少,“点赞”多、“差评”少的情况,党内政治生活的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参加支部活动不积极。机关支部每月都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我作为领导干部,由于忙于日常性事务,很少参加主题党日活动,无形中拉开了与机关干部职工的距离。三是遵守纪律不够严格。自己虽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够带头执行财经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但对照《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发现仍然存在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还不够严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没有时刻牢记的问题,如在资金的审批使用上不够精打细算。

(三)认真对照人民群众新期待,在群众观点、群众立场、群众感情、服务群众方面找差距

一是服务联系群众不够紧密。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水毁、交通拥堵、改制遗留问题等热点难点问题,虽然做不少工作,但效果不太理想,没有达到群众的要求和期盼。平时到基层调查研究做得不够好,不够深入,工作中调研的深入性和广泛性不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的时间不多,沉下身子“解剖麻雀”的少,对真实情况的掌握打了折扣。二是接访群众付出不够。有时群众集体上访,就一些比较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找到我,当时答应向上级询问政策、了解方向,也会开会研究,一定给出满意答复,但内心深处也知道这类问题很难化解,总是找我时干一干,不找我则放一放,缺少了以前那种知难而进的信心和另谋他法的担当。

(四)认真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在思想觉悟、能力素质、道德修养、作风形象方面找差距

一是对照先进典型,在工作的闯劲和拼劲上还有差距。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大。既想推动发展,又怕担风险、影响稳定,导致出现了“前怕狼后怕虎”的想法,对待一些棘手工作不敢碰硬,推动缓慢。二是对照先进典型,在传承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上还有差距。真抓实干的作风有所弱化,存在“把计划当工作、把研究当落实”的状况,不注重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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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想信念还不够坚定。在工作中,我虽然能够做到在思想和行动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面对一些错误思潮和不好的社会现象,有时候也会感到困惑和迷茫,主要还是理想信念不够牢固,在名利和进退间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在比较和计较中淡化了理想信念、公仆情怀、群众观念。

(二)党性修养有所放松。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来,本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史、新中国史,深感无论是在党性修养还是在思想境界上,与党中央对新时期党员干部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党性修养的要求还不高,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做的还不够。

(三)纪律观念有所松懈。主观上认为自己入党多年,能够时刻保持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敬畏,严格遵守、不越红线,就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了,没有严格按照“四讲四有”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有时会产生纪律松懈、观念淡化的情况。深刻反思自身,总的来说,出现这些问题,还是没有严格按照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工作,对自身建设、自身要求有所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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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积极参加县委中心理论组学习等集体学习活动的同时,挤出更多时间系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入领会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提高自己在错综复杂环境中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升理论水平,增强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认真学习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同时注重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丰富营养,以文化自信支撑政治定力。

二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动真情,交真心,虚心接受群众的意见建议,如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民生工程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上,始终把群众的所思所盼、所需所愿作为谋事干事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注重在群众中发现、挖掘和总结经验,努力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进一步严守纪律规矩。始终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心存敬畏、严格遵守,始终对党忠诚,始终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坚决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特别是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脑子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团结同志,不搞以人划线,不搞任何形式的小圈子,坚决防范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抵制、勇于斗争,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和政治安全。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

四是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心系基层、心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用在对特殊困难群众的帮助扶持上,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树立自己做为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清正廉洁的好形象。

最新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作为一名党员,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使命。在工作中,我时刻不忘拿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积极思考。一年来,在党组织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和身边的同事一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力求在工作、学习上不断进步,在党性修养上逐渐提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下面是本人的自我鉴定,请公司党委组织审议。

在理论学习方面。我通过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质,坚定政治理想信念,切实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并且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立场,使自己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经过一系列的学习,我对共产主义的信念更加坚定了。此外,我还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为自己补充新的血液。

在工作实践方面。我努力做好手中的每一件事。认真对待和完成领导交办的每一件工作,不管事务再繁杂,工作量再大,我总是尽最大的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针对我公司品种多、批量小的生产特点。我通过多入生产现场、多查阅相关资料、多与生产工人交流、多与技术员和销售员沟通,在计划制定、简化工艺、合理生产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和措施,并得到了公司采纳。从而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应公司需求我参加了医疗器械丛业人员上岗资格的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证。为公司医疗康复器械系列产品的开发和生产奠定了基础。我将努力做到不辜负公司及领导对我的信任。

在群众生活方面。我坚持以"三个代表"为表率,在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真正做到亲近群众,植根群众,了解群众,造福群众,代表群众。真正做到能关心群众疾苦,对生病在家的员工及员工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困难的员工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对公司员工遇到的难题进行耐心解答。

反思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我感到自己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

1、学习不够深入,对于一些新知识、新理论只是一知半解,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

2、平时临时性的工作太多,很少能够静下心来做好系统的工作规划,工作缺乏条理性。目前负责的工作,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3、创造性的工作开展的还不够,没有大胆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新办法,新思路和新对策。

4、交际能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共产党是伟大的党,是正确的党,是光荣的党,是我国先进的政党,是引领全国人民走向繁荣富强的优秀组织。而我作为其中的一员,一定不会忘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定会坚持不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最新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 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一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四十二条 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上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被撤销的专利权。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原作者: 王-亮

最新人民海军诞生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寒门多出贤

张保振

最近,有位中国学子登上哈佛大学演讲台,从自己中学时代被毒蜘蛛咬伤的“农村故事”,推及“改变科技知识分布不均”这一主题,他的英文演讲视频在网络上热播。由此而成为“网红”的他,出生在一个小村落里,父母均为农民,更引起人们关注。窃以为,这倒是一件寻常人家的正常事,它告诉人们一个寻常道理:寒门多出贤。

千百年来,在古老的中国,不乏这样的故事。2500多年前,孔子的三千弟子中,“贤人”有72人。这72人中,出身寒门的不在少数。比如,被孔子称为“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的颜回,不仅位居72贤之首,而且被后世尊奉为“复圣”;被庄子言为“三日不举火,十年不制衣”的曾参,由于缺食,浑身浮肿,由于劳动,双手老茧,且面带病色,却被后世尊奉为“宗圣”。即便是孔子,也正如他后来所坦言:“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由于“多能鄙事”,甚至还有点“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的意味。

生活,同样会成为人们的老师。俗语言:“不经冬寒,不知春暖。”正因为出身“寒门”,所以更知“寒”的不爽,也更向往“暖”的开心。古语云:“同病相怜,同忧相救。”正因为自己被“寒”过,因而一旦有条件,也更愿意伸出温暖之手,拉身处“寒门”的人脱“寒”。而这,正是“贤”之思、“贤”之举。遥想当年,孔子正因为“贱”而从事各种“鄙事”,所以使得孔子在日后思考社会问题时,更能体会到劳动民众从事“鄙事”的艰辛与重要,更能考虑到劳动民众身处“贱”位的状况与情感,从而自心底发出了“为政以德”“仁者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千年至论。

寒门多出贤,并非说,只要是出身“寒门”,就可自然而然地为“贤”了。贤,不仅要有“德”:能替别人着想,勇为天下谋利;而且要有“才”:有本事,能成事。这,就离不开学习。有言道:人不吃饭,饥;人不学习,愚。生活就是这样,惟有好学,才近智,惟有知学,才给力。只有努力用知识武装自己,不断增进自己的道德修为,才能离“贤”更近一步。

寒门多出贤,意味着多付出。“不吃苦中苦,难得甜上甜”。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北京大学师生座谈时,勉励同学们要在勤学、修德、明辨、笃实上下功夫,下得苦功夫、求得真学问,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成功、成名,永远不是用巧嘴吹出来的,而是用心血写出来的。有了比常人更多的付出、更过人的求知欲、更开阔的思维、更远大的志向,无论出身多么艰苦,都将成就一番不凡的事业。

没有风暴的海洋是池塘

陈 凌

美学家朱光潜曾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他有一段时间喜欢作诗填词,兴之所至,常信笔直书,想到什么,便写什么,自觉不错。后来将习作拿给朋友看,却碰了壁:“你的诗词来得太容易,你没有下过力,你喜欢取巧,显小聪明。”一语点醒梦中人。他由此方悟,意境经过洗练,用词经过推敲,才能百炼成钢,达到精妙境界。遣词造句如此,人生更是如此。

“人生一征途耳,其长百年,我已走过十之八九。回首前尘,历历在目。崎岖多于平坦,忽深谷,忽洪涛,幸赖桥梁以渡。桥何名欤?曰奋斗。”桥梁专家茅以升晚年这样总结一生。诚然,谁的人生没有几分坎坷?谁的道路不曾有过崎岖泥泞?生命的常态,永远不只是浅浅的涟漪,更有涌动的暗流、潜在的礁石。正是这些,才构成了完整而丰富的人生;也正是在崎岖道路上的砥砺前行,每个人的精神生命才能不断成长。

有作家写道:“你不可能要求一个没有风暴的海洋。那不是海,是泥潭。”未经磨砺的灵魂,是没有深度的。然而,总有一些人,一提到压力,就心生畏难情绪;一遇到困难,就只会向后退缩,畏葸不前。还有的人甚至甘做“草莓族”,一压就扁,一碰就倒。如此,无法成就一番事业不说,恐怕连自己人生的方向盘都很难把握。相反,中流击水,才能真正熟谙水性;披荆斩棘,才能抵达未曾抵达的地方。正所谓,“不有百炼火,孰知寸金精”。

其实,很多时候,横亘在我们面前的困难,看似高山,实际上不过是座小山丘。能否迈过去,关键就看我们能否拿出攻坚克难的意志。《史记》曾载,飞将军李广有一次外出打猎,把草丛中的一块石头误认为是潜伏的老虎,于是弯弓射箭,箭镞居然深陷石头之中。等知道是石头之后,却始终无法再次以箭穿石。这里的区别,就在于射箭之时的意志,是否一往无前、绝不退缩。李白由此感慨道:“精感石没羽,岂云惮险艰。”意志坚定与否,往往决定着事情的成败。

不可否认,一些困难并非能轻易克服,但没有尝试过,怎会知道到底能不能克服呢?不试,半点机会都没有;试了,至少还有机会。即使最终没有克服,至少也是增加了阅历、磨砺了心性。正如哲人所言:“雾气弥漫的清晨,并不意味着是一个阴霾的白天。累累的创伤,就是生命给你的最好的东西,因为在每个创伤上都标示着前进的一步。”与困难作斗争,不管成功与否,本身就是一笔重要的人生财富,它将成为下一次成功的基石。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中国有两部大书,一曰《史记》,一曰《资治通鉴》,都是有才气的人在政治上不得志的境遇中写的。看来,人受点打击,遇点困难,未尝不是好事。说到底,挫折和苦难,不过是块磨刀石。不被困难吓倒,不向挫折屈服,勇往直前,人生的刀刃才能越磨越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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