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家风心得体会如何写 民警家风心得体会(3篇)

  • 上传日期:2022-12-23 11: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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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政法干警家风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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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度民主生活会、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查摆的x个主要问题全部得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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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肃清腐败流毒整改落实情况

通过深刻分析身边等反面典型严重违规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危害,我能够坚决全面彻底肃清腐败流毒影响,这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也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我衷心拥护、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一是加强自我政治理论学习。我立足工作实际,从为了工作的“要我学”转变为提升自己专业素养的“我要学”,进一步加强了政治理论学,时刻补足精神之“钙”,特别是深入学习好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两个维护”政治自觉,坚定增强政治定力,提高党性修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带头大力浓厚全局学习氛围,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学习型团队,提高全局民警的政治责任和业务素质。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我带领班子严格按照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和程序,积极安排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预期效果。首先是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梳理汇总后如实反馈给班子和党委成员本人。其次是组织学习相关内容,为确保会议取得效果,组织党委成员先后学习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等内容,讲授了廉政课,开展了廉政谈话,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举办了专题讲座,开展了党规党纪知识考试等等。最后联系身边违法违纪案事件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方面及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撰写了发言提纲、开展了对照检查、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是抓实抓细制度机制建设。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我认真剖析研究,完善了各项制度,制定了刚性措施,防范于未然,同时我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不断加强防范力度,从严管理、从严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切实掌握预防腐败流毒的主动权,力争从源头把好关,确保队伍安全稳定。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我团结党委班子强化政治站位、严明政治纪律,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做到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全面加强了全局民警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进一步增强了“四个自信”。

一是加强了学习贯彻。全局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题学习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局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要求全局民警对《意见》内容进行学习贯彻,不折不扣把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是健全了责任机构。在组织机构方面,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认真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落实工作职责。在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我作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切实守好管好宣传舆论阵地。

三是明确了政治纪律。我带头严格遵守党的意识形态政治纪律,及时召开党委会、参加支部会,组织全体民警学习、熟记并严格做到“六个坚决”。

四是推动了具体工作。一方面,加强和改进了思想政治工作,巩固了意识形态阵地。不断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完善网上舆情管控各项措施,切实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网上应急防范处置能力,确保网上舆论平稳健康。另一方面,加强了各项阵地管控工作。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全局积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工作力量,努力打造了一支思想理论好、综合素质强、具有较强意识形态工作经验的年轻化队伍,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人手里,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民警队伍坚强有力。五是严明了责任追究。针对此项工作部署,我在专题学习贯彻会上组织全局班子及各所队负责人深入学习了“12个情形”,并督促会后抓好全局民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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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方面。一是对党的政策理论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存在浅尝辄止、不深不透的倾向。主要表现是对新理论学习掌握不全面,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精不专,存在“以干代学”、“先干后学”的情况;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创新实践措施不足;对重要讲话的思考和借鉴程度不够,这对于自身的发展和工作的促进都是不利的。二是存在孤立零散、实用主义的倾向。更多站在职责角度、操作角度“就事论事”,跟公安工作有关的就多学一点、跟公安工作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就很少涉猎,局部地而非全面地、零散地而非系统地学习,有在学习中搞“实用主义”的现象。

(二)精神状态方面。一是进取意识、争先意识不强。自我要求还不够严格,思想境界和工作标准不高。二是担当精神有所欠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啃硬骨头”的魄力有所欠缺,面对公安工作中的紧事难事,思想上还有所顾虑,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对职能定位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三是主动作为不够,创新意识欠缺。开展工作的方式过于保守,力度跟不上,思路创新不够。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虽然也能保证质量,但是基本上按部就班,没有新意,不能够做到创造性的完成工作。四是精神懈怠。有时会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工作中满足现状,缺乏奋斗精神,存在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问题。

(三)工作作风方面。尽管在纠正“四风”问题中查摆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把落实整改作为重点,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但在工作中,一是对新出现的问题研究不深、方法不多,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靠文件落实文件”的做法,或是传达部署后检查督促的少,不能很好地执行见效。二是安排工作时,侧重于眼前任务的完成,而放松了日常制度机制的长效建立,干领导看得见的事较多,干群众最盼的事还不够,在接待群众过程中,在机关坐等现象多,在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多,主动深入走访群众少。三是有时候还存在着思考不深不透,联系实际功夫不够等问题。遇到工作难题,有时急用急学、现学现用,知识储备、知识结构与工作需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吃老本,靠经验办事的问题。四是在对基层调查研究时不够深入,很多时候都是按照预先安排好的路线走,听成绩多、找问题少,调研不深不透,形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掌握不了实情,造成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四)在“改革创新”方面。一是改革意识还不够。对当前形势变化、发展趋势的把握还不够准确,运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在贯彻上级部署要求、落实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的力度上还不够。二是创新精神还有待加强。在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动力不足,在思维方式上不能突破原有的经验主义束缚,想问题办事情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在攻坚克难上存在守摊思想,努力创新解决问题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三是工作标杆还有待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凑合、应付的现象,工作计划做的不够及时和周密,不能很好的指导工作,工作完成后思考总结不到位,导致工作成效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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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查摆出来的问题,我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理想信念再教育工作抓的不细。面对多元、多变的思想冲击,在理想信念教育方面,我有时满足于讲原则、读文件,从理论高度思考少,针对性不够强,强调原则的多,具体的、深层次的分析少;流于形式的多,解决思想实际问题的少。虽然理想信念教育每年参加,但多数是根据上级部署来组织的,没有针对思想工作实际,研究具体的教育和整顿措施,难以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

二是宗旨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对党的部分方针路线认识不深,对坚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工作上群众观念淡薄,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为群众想的少、做的少,服务群众,缺乏真功夫。在服务群众方面,倾听群众呼声不够,关心群众疾苦不够,对一些影响老百姓安全感、满意度的小案件、小纠纷、小难题,重视、关注不够,一些便民利民措施未能及时、全面推出,人民群众对此有意见。考虑解决浮在面上的问题比较多,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措施比较少,在集中精力解决制约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方面,做得还不够。

三是政治纪律执行的不够扎实。虽然本人在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各项决策部署上,不打折扣,不做选择,不搞变通。但是,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大局意识不强,不能有效协调全局整体工作,导致各自为政,警令不畅、政令不通的现象发生;个别领导干部和党员民警缺乏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思想麻木不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甚至牢骚满腹。在律人方面,没有高度重视和加强执行政治纪律的教育、监督,把一些苗头隐患问题当成个别现象,对一些违反管理纪律的行为未能及时、严肃查处。未能坚持把加强组织纪律性作为班子党性修养的经常性行为。在民主集中制执行中还存在片面认识,错误认为大家在一个班子里共事不容易,尽量不要发生什么摩擦和不愉快的事情,即使有些矛盾,能淡化的就淡化,能绕道的就绕道,导致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互相补台多,批评与自我批评少,有时出现对上级批评放礼炮、对同级批评放哑炮、自我批评放空炮的现象。

四是对党性修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平常放松了政策理论的学习,没有紧密联系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理论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对自己放松了党性修养,滋长了安于现状、不图进取、贪图享受的情绪。考虑个人的荣辱进退多了,考虑群众利益和全局利益少了。存在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这些现象都是党性不强的具体表现。致使工作有时不够深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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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照检查出的问题,下一步,我将紧紧围绕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结合具体工作要求,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整改和提高。

一是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坚决贯彻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自觉把学习作为思想建设的必修课,努力在学深弄懂、学用结合上下功夫,做到“学之求深、用之求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是增强担当意识,全力推动发展。时刻牢记职责使命,认真负责,敢于担当,改革创新,奋发有为。为此,要继续在艰苦和复杂的环境中锤炼作风,用责任心鼓足动力、用使命感激发潜能、用创新劲推动改革,事事冲在前、干在先、迎难而上,尤其是要立足改革创新要求,在严格落实动员部署、学习研讨、查摆问题、深入实践、巩固提升五个关键环节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十五个规定动作,特别是要落实好“实现机构、警力整合,推行园区警务”、“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建设学习型机关、打造学习型队伍”这三个自选动作。认真落实全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既当好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更当好参与者。同时,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权力观、价值观,始终保持不骄不躁、谦虚谨慎,切实树立起“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的责任意识、创业意识,全力为推进全市经济建设和转型示范作出应有贡献。

三是强化宗旨意识,始终贴近群众。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把“一切为了群众”作为做好新时期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问题,抓好教育整顿工作落地生根。同时,要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问题,坚持以过硬作风彰显担当作为,加强与企业、群众的沟通交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接待信访群众制度,了解企业、群众所思、所想、所盼,不断提高我们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强化纪律意识,确保责任落实。把反对“四风”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从自己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入手,从群众反映上来的强烈问题着力,避免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认真践行“要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结合新《党章》、《条例》的要求,把自己摆进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坚决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逾越法律、纪律和道德的底线,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做到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同时,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工作和本单位,在抓业务的同时,抓紧其作风纪律建设不放,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

最后,我真诚地希望同志们给与批评、指正,我将诚恳接受,努力改进,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谢谢!

有关政法干警家风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法委机关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是政法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请介绍一下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考虑?

答: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队伍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政法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政法队伍的总要求。2016年4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4月25日,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对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政法战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一手抓突出问题的整改、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推动政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素质能力、纪律作风、管理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少数政法干警理想信念不坚定、专业素养不高、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下降、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政法机关职责任务的完成。

早在1999年,中央就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对指导一个时期的政法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7年过去了,国际形势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结构发生新变化,政法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给政法队伍提出新的时代课题、赋予新的历史使命。面对形势任务新变化、党和人民新要求,政法队伍建设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研究制定新的文件,为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供科学指南。

《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政法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政法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责使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问: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在理想信念上应当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对此,《意见》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捍卫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力量。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意见》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贯穿始终,强调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培育和践行政法职业精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感召力。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持续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引导政法干警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定期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把政法职业荣誉制度纳入国家荣誉制度体系,完善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政法干警常态化机制,探索实行荣誉退休制度,增强政法干警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问: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政法干警需要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对此,《意见》提出了哪些路径?

答: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立身之本。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安全和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履行好职责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政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政法干警专业素养、专业水平和专业履职能力。

《意见》着眼于敢担当、打得赢,明确要求提高政法干警四个方面的能力。通过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广泛开展轮值轮训,推进分级分类分层培训,全面推行青年政法干警业务导师制,建立岗位业务咨询和顾问制度等,提高执法司法专业能力;通过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健全以案释法制度,鼓励政法干警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地方和岗位锻炼成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全面实施科技强警战略,造就一大批精业务、熟法律、懂科技的复合型人才,建设数据化、智慧型政法机关,促进科技人才、信息技术与政法业务深度融合,提高科技应用能力;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官方微博微信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制度,完善政法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提升互联网时代政法干警的媒介素养和社会沟通能力。

为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意见》一方面提出强化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政法干警绩效考评体系,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快建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机制。另一方面,不拘一格聚人才,完善特殊职位招录政策,制定政法专门人才差别化管理办法,建立以价值和贡献为导向的专门人才奖励制度,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人才特聘制度等。

问:政法干警只有做到刚正不阿、清正廉洁,才能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在纪律作风建设方面,《意见》有哪些考虑?

答:《意见》着眼于政法队伍肩负责任重、掌握权力大、面临诱惑多,按照从严管理的思路,从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整改作风突出问题、完善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坚决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等方面,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措施。

比如,完善岗位职权利益回避制度,严禁政法干警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严禁政法干警家属插手、经营与政法干警职务行为相关联的特种行业和场所;建立党委政法委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机制,实行经常性明察暗访、问题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分类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建立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平台,健全违纪违法线索受理、调查、反馈、追责机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等。

问: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意见》对加强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有何要求?

答:政法领导班子是队伍的引领者,是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的风向标。带好政法队伍,领导班子是关键。《意见》着眼于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要求把忠诚可靠和知法懂法作为政法领导干部任职的必备条件,选好配强政法领导班子,从严管理政法领导干部,加强培养锻炼,提高政法领导干部解决实际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具体措施有:制定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干部考核办法,注重考察政治品格、法治素养、业务能力、责任担当和工作实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对政法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厅局长易地交流任职制度,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锻炼等。

问:近年来,政法干警在执法工作中受伤牺牲的情况时有发生,暴力妨碍执法、伤害干警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加强政法队伍职业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意见》有何相应举措?

答:政法干警工作负荷重、心理压力大、安全风险高,是和平年代牺牲付出最多的一支队伍。近年来,仅公安机关年均就有400多名民警牺牲,4000多名民警因公负伤。政法干警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也是需要给予关爱的人群。

《意见》针对政法干警职业荣誉感下降等问题,围绕激发政法队伍内生动力,明确了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导向,对深化工资制度改革、提高职业保障水平、增强干警履职安全感等提出了政策措施。

比如,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工资制度,落实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制度;落实政法干警带薪年休假制度,完善政法干警疗养制度,切实保障政法干警休息权;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依法严惩暴力袭警抗法等妨害执法司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问:对推进《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有哪些要求和考虑?

答:鉴于《意见》中许多政策措施需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中央政法委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各级党委政法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度安排。对《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建立党委政法委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机制”、“探索实行荣誉退休制度”、“探索实行资深优秀政法干警延迟退休、志愿服务制度”等具体措施,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中央政法委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广大政法干警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面掌握《意见》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同推进政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协调推进。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党员干警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意识,推动政法系统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把学习贯彻《意见》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创新破解制约政法队伍建设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促进政法队伍长远发展。

中央政法委将适时组织《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政法干警家风心得体会如何写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未完待续)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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