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 结构化面试经验分享(6篇)

  • 上传日期:2022-12-23 04:2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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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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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彭清华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坚决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我省传播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研究部署全省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我省成立了省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全省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下设8个工作组,全面启动联防联控机制。连日来,领导小组下发工作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多次开会研究解决困难和问题;全省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截至1月24日24时,我省累计报告病例53例,其中确诊病例28例、疑似病例25例,分布在15个市(州),仅攀枝花、广元、宜宾、巴中、资阳、阿坝6市(州)暂无报告病例。我省是人口大省,外出务工人员多,当前正值春节,人员流动量大、聚集性强,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工作难度。当前,全省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进一步扩散甚至局部小规模暴发的风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场疫情已不是单纯的医疗卫生问题,而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问题,要坚决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全省各族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要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保持高度警惕,坚持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决不能有丝毫侥幸,切实抓好各项防控工作,动员起广大人民群众,群防群治、严防死守,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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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省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召开第3次全体会议,根据《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综合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建议启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已正式启动ⅰ级响应。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ⅰ级响应必须采取的措施,全面落实各种传染源排查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全面实施公共场所监测检测,严格控制各类聚集活动,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和专业人员培训,全面及时发布信息和回应群众关切,全面落实防疫和医疗所需物资保障与储备,全面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任务,梳理各项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单位、岗位和人员。

省委省政府已组成7个督导组,明天将赴市(州)开展督导工作,检查各地落实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指导整改。重点督查地方党委政府是否高度重视,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是否正常运转,各级医疗机构、实验室是否安全规范运行。最近,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一些地区乡镇还没引起高度重视,无论外地返乡群众还是当地群众门照串、餐照聚,还没有把疫情防控工作当回事。我省农村人口多、卫生医疗条件较差,加之群众防范意识薄弱,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不容小视。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联防联控,实施群防群控,严防疫情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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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从武汉等疫情高发地区来的航班、汽车、火车、船舶等各种交通工具及人员进行检疫,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网格化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入川人员的数量和流向,开展全面排查、重点监测跟踪并实施健康筛查,精准推送疫情防护知识,最大程度地早发现患者,有效隔离和管控传染源。

二是强化早期筛查和识别。加强发热门诊管理,充实力量配置,强化发热病人检测和预检分诊,严格规范可疑病例的监测、筛查工作,确保病例及时登记报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全面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医疗机构不具备确诊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转诊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复检确诊。

三是强化疫情监测研判分析。加强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实验室监测能力,加快改造和建设更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加强病毒检测检验和科学研究能力。充分发挥参抗非典疫情老专家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高级别专家组的支援和技术指导,加强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病毒可能发生的变异,及早研判疫情传播扩散风险,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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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强化规范治疗。要全力救治患者,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根据有关诊断标准、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要求,进行规范诊治,确保全程安全治疗。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把重症病例集中到综合力量强、有防护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加强多学科会诊,科学制定救治方案,最大程度减少病死率和致残率。省市县三级要对现有的医疗资源进行梳理,抓紧列出具备防控和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落实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建好后备医院。对医疗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要增派专家上门服务,减少病例跨地区流动。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特别是病毒性疾病方面的优势,坚持中西医结合,提高救治能力水平。

二要加强医院防护管理。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医院消毒隔离技术规范等要求,提高医务人员自身防护能力,坚决防止医务人员交叉感染。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机构的防护设备配置、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独立隔离的病房单元,或相对独立的隔离病房和观察病房,坚决阻断医院内传播途径,严防医院成为疫情传播地。

三要落实好医疗救治政策。对感染人员实行免费医疗救治,将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对感染人员实施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合规必要费用,按照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范围内支付,支付后的余额部分由财政部门据实结算。落实防控救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加班值班措施。加强防护用品、采样耗材、消杀药械、救治床位和药械、隔离场所等供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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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交通运输、民航、铁路、海关等部门要坚决把好入口关,在入川交通枢纽设立留验站,开展体温筛查、卫生检疫,对发现的可疑发热病例,严格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同时,加强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开展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工作,司乘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各地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督促,建立并实行外出务工人员疫情管理机制,做好对湖北返乡务工人员的排查、登记和随访工作,以及在湖北务工尚未返乡人员不返乡不外出的劝诫工作。成都市作为西部地区重要交通节点和人群聚散中心,疫情防控任务异常艰巨,防控成效将直接影响全省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不集中爆发疫情。

第二,加强部门间联防联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及时高效回收、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加强涉疫情医院周边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环境应急监测。公安部门要强化宾馆、旅店的旅客信息登记管理,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协查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售卖各类野生动物的行为。林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有关场所强化监管抽查,及时开展疫源疫病监测。教育部门要全面了解学校师生假期外出情况,加强假期留校学生管理,做好师生返校工作预案。爱国卫生组织要发动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饮食习惯。

第三,加强社会联防联控。从现在起,全面暂停审批各类营业性的演出活动,已审批的活动要全部停止。取消庙会、灯会等大型活动,准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全面取消或者延期。各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全部暂行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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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信息报送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和防控工作政务信息日报送制度,确保报告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决不许晚报瞒报漏报。

抓好舆论宣传引导。加大病毒预防相关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引导群众增强防护意识,提高防护能力,倡导尽量少外出、不聚集,勤洗手、戴口罩。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和抖音、快手等媒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及时组织专家回应社会关切、解读相关知识,解读宣传全省实行ⅰ级响应后各级政府机构、法人单位和公民个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采取的措施和提出的要求以及工作成效,防止社会谣言引发群众情绪恐慌,引导公众理性面对疫情。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澄清不实传言,防止负面舆情,依法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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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安排要求,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把全面做好防控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地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已发现病例的地方,要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第二代病例传染,严防出现第三代病例;未发现病例的地方,要做细做实相关防控工作,争取零感染。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单位一把手要忠于职守,每天召开工作调度会,加强疫情研判。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指挥协调机制,省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机构运行、防控策略、监测处置、医疗救治等方面,发挥牵头和支撑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形成全省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各地要做好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调拨、应急措施落实等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集结、有效应对。

加强物资资金保障和调配。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和标准,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加大疫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特别是要保障好检测设备、实验试剂、防护物资等采购经费支出。优化防控工作所需物资采购流程,科学统筹调度,确保及时到位。同时,做好社会面生活物资保障和供应工作,严查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全力以赴抓好各项防控工作的落实,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处置这场硬仗,守护好全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致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在此,我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的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本担保人是依法登记注册、资信可靠、确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以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金融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无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本担保人确认,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因某种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应及时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认可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手续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八条本担保书解释权属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公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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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你行与借款人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或契约),你行贷给借款人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

在此,我_______(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上述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为之承担在合同中所有连带经济责任,特郑重声明如下:

第一条奉担保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本担保人以足够偿还本担保金额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担保书所规定的义务。本担保人并在此声明,本担保书的开立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是合法的、有效的。

第二条本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贷款的本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及该贷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

第三条本担保书为五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任何其他经济行为不改变本担保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担保人收到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后,保证按付款通知规定的付款日,主动五条件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担保款项。你行出具的借款人无力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证明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本担保书不受借款人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制约,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制约,也不受借款人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的制约,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只要担保的贷款本金不增加,你行对本担保贷款的合同任何修改或变通执行,均不改变担保人对贷款本息、费用偿付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担保人若未按你行通知期限偿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直接借记担保人账户,账号附后。

第七条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须提前3个月主动通知你行并推荐继承担保人,经你行确认继承担保人后,担保人协助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在转移担保责任未办妥前,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或担保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第九条本担保书解释于______________银行。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盖章):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入住老年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联系人 □代理人 □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 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通 用 条 款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1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1.2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单间 ②双人间 ③三人间 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

1.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1.4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2.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2.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3.1养老服务费用

3.1.1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3.1.2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3.1.3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9.2.2条约定处理。

3.1.4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3.1.5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3.2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3.2.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3.2.2 合同期限内因3.2.1情形出现押金不足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补足。

3.2.3押金不计利息 □ 押金计利息 □ 计息标准为: 。

3.2.4甲方不得将押金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扣除应结清的相关费用后应于返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

4.1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该日为合同到期日)止。

4.2合同期满前30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申请续签合同,也可由丙方代为申请续签。

4.3续签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由甲方、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协商确定。

4.4如果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或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续签合同申请,但各方未就合同续签达成一致,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搬离甲方,办理离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5.1.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5.1.2制订、修改养老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5.1.3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送医疗机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5.1.4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5.2甲方的义务

5.2.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5.2.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5.2.3 保证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保证养老护理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能够满足岗位职责要求。

5.2.4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尊重乙方,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2.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5.2.6为乙方组织定期体检,建立个人档案。保存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建立各类信息资料档案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除向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5.2.7允许乙方监护人、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拒绝。

5.2.8在解散清算前,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5.2.9接受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

6.1乙方的权利

6.1.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6.1.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1.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6.1.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1.5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6.1.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帮助。

6.2乙方监护人的权利

6.2.1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6.2.2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乙方建立的个人档案。

6.2.3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

6.2.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6.2.5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6.3乙方的义务

6.3.1如实告知甲方本人的健康状况、药品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3.2配合甲方做好持续评估,确认照护等级;配合甲方定期参加体检。

6.3.3配合甲方管理,并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3.4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3.5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3.6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3.7入住期间损坏甲方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设施设备清单》上标明的价格赔偿甲方损失。

6.3.8配合甲方提供的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养老服务。

6.4乙方监护人的义务

6.4.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乙方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和药品使用情况等,协助乙方如实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

6.4.2劝导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6.4.3劝导乙方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和谐相处。

6.4.4劝导乙方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6.4.5按照约定自行或与丙方共同支付养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6.4.6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6.4.7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6.4.8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6.4.9对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10乙方在养老机构去世的,应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享受服务情况等有知情权。

7.1.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7.1.3遇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有权及时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7.1.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不得影响甲方对于乙方正常服务或管理。

7.1.5在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代理乙方处理相关事宜。

7.2丙方的义务

7.2.1 经常与乙方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7.2.2家庭或者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2.3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甲方保证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并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8.2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保证乙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甲类或乙类传染性疾病等不符合入住养老机构疾病的老年人。

8.3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及养老机构要求的其他体检项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

8.4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乙、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作为本协议附件)是真实的,没有任何虚假或隐瞒。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1合同的变更

9.1.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经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了一致,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9.1.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物价指数变动幅度超过10%时,甲方有权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及丙方。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9.2合同的解除

9.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出, 日内不改正的;

(2) 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的;

(3) 乙方因疾病或其他个人原因离院的,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除外;

(4)乙方首次入住 日内不适应居住环境或管理方式的;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结清服务费用的。

9.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付款人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 日,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养老机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 日内仍不搬出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付款人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以外,还应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甲方难以履行对乙方的养老服务,或造成其他入住老人伤害或现实性伤害危险的。

(3)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隐瞒重要乙方健康状况、患有须隔离治疗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等其他不适宜在机构内集中生活的。

(4) 发生不可抗力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5) 甲方因丧失养老机构执业资格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6)乙方连续请假外出超过 天(不得少于30 天)。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突发疾病或出现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处理

10.1.1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丙方,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送至医疗机构。甲方不能及时联系上乙方监护人、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合同附件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甲方具有医疗资质的,在乙方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应尽到合理诊疗义务,费用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承担。

10.1.2因乙方发生紧急情况产生的费用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负担。甲方因此垫付费用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及时清偿。

10.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承担。

10.3甲方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联系中断

因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

10.4 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0.5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10.6本合同关于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10.7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甲方应提示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重点注意上述特别约定内容,按照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的要求,对上述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说明,并请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签字确认:

以上特别约定内容,在甲方提示下,乙方、乙方监护人或丙方均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晓与了解。特此签名确认: 、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甲方服务人员资质不合格、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3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违约金 元。

11.5 本合同因 项解除的,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11.6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乙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因乙方原因造成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者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在本合同首页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乙方监护人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13.2 以下情形,视为送达,但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通知的除外:

13.2.1以特快专递形式发送的,已经签收的,以签收日为送达日;未签收的,同城自发送之日起2日视为文件已经送达,异地5日视为送达,境外15日视为送达。

13.2.2 手机短信发送的,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

13.2.3 电子邮件自发出进入收件方邮箱服务器视为送达。

13.2.4 传真发送自发出对方传真机接收视为送达。

13.3因受送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错误、不详或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13.4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通知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由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确认签收;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拒签的,书面通知在第三方见证下送至收件人地址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接收系统的视为已通知或已送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约定内容可以另行附页)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

15.1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15.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单位)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联系人信息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乙方监护人及丙方签章的乙方《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5)甲方出具的、经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签章认可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6)房间、设备物品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乙方、乙方监护人、丙方选择的《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10)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表

(11)经签署的《 养老机构入住须知》

(12)甲方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它联系人表

(14)其他附件:

15.3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乙方监护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日期:

丙方(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为维护全市医疗市场秩序,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公平有序、守法经营的医疗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本医疗机构已认真学习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执业期间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

二、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执业地址和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不出租、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三、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包括不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不使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人员;不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助理医师不单独执业)。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要求印制、书写、使用、保管处方、门诊日志等医学文书;

五、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不刊登、播发、张贴非法医疗广告;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填写传染病登记本。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九、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对使用的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备案,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医疗机构的场所和相关器械、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

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管理,并详细做好处置记录。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20xx年4月22日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机构化面试心得体会及感悟六

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xx年6月3日受理你公司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四川和浙江辖区内设立7家分支机构的请示》(财券〔20xx〕118号)及相关材料。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7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设立1家分公司及1家证券营业部,在杭州市转塘街道、杭州市三墩镇、温州市瓯海区、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各设立1家营业部。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我局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证监局

2x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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