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9: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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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在撰写总结时,我们需要全面回顾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不可偏颇。在下面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总结的名言警句,希望能激励大家更好地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收获。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 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做的所有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有责任人。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八、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九、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责任要求等内容。

十、应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一、 应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十二、 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十三、 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十四、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疏散建筑内的所有人员,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应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2、单位成立以总经理为首的、各部门经理为委员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和开展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在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成立以部门经理为首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行政班组设立防火安全员,做到责任层层落实,把好安全关。

4、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安全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牢记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教育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自觉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定,切实负责,加强检查,积极堵塞安全漏洞,把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5、安全保卫部是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单位配置的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紧急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卷帘门以及各种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消防栓、消防器材等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有员工都有维护、保管、养护的义务,不准随意挪用、移动、挤占、遮挡和损坏。

7、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完好有效。

8、成立以各岗位安全员为主要成员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9、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所有员工应当认真遵守岗位安全制度,做到“三知、三会”(知道单位或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11、单位的防雷装置,应当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定期检查,对避雷针、避雷器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12、单位把高压配电室、锅炉房、电脑机房、燃气调压站、中餐厨房等列为重点防火部位,这些部位要做到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安全负责人,有安全防范措施,有紧急处置预案,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3、厨房等使用明火或产生热能源的部位,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经常检查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

14、因需要动用明火的部位,在使用前要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动用明火管理制度》,必须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

15、不准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带入客房,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客房内不准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不准私自安装电器设备。

16、餐厅、宴会厅、剧场、歌舞厅及其他人员聚散场所和娱乐场所,营业中要控制所能承载的人数,不得超员接待,并保持疏散畅通。

17、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单位内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由专业电工实施;客户自备和使用的电器设备,须经工程部门检查认可,并由专业电工安装;凡可移动的电器设备,其电源线必须是橡胶护套导线;因工作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的,必须提前申请,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由专业电工安装架设。

一、防火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以免发生重大问题,如果因人为的原因使消防器材损坏或丢失的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消防器材的使用

要熟练掌握和使用消防器材,使其达到灭火功能。使用完毕后,应及时送到主管部门,进行更换以备再用,严禁在没有火情时动用消防器材,一旦发现对直接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三、院内明火管理

凡是因生产、生活临时动用明火或一般情况下不准动用名火的地方动用明火,消防管理人员和动用明火的工作人员可在动用明火前、中间、之后必须进行检查,以防火患成灾。

四、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的手段

1、对于涉及问题复杂不易解决的火险隐患可通过主管部门召开有关领导参加的协商会,采取会上整改办法。

2、对于存在严重火险隐患的部门,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给予经济处罚,对重大火险、随时可能威胁单位财产和人员安全的,经指出后仍不进行整改的部门对部门领导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五、库房的管理措施

库房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垛与垛之间必须保留出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少于二米,根据库存物资的种类,确定垛距、墙距、柱距、梁距、每个库房都要有规定储存限额和标准,不得超过限额和标准。

六、自查隐患并接受联查措施

各部门每月必须进行消防安全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情况报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认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

七、交通安全的教育

1.每季度单位集中进行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一般在每季度首月的5号)。以便提高-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主要是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

2.经常性的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逢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进行重点强调性教育;逢有外出活动,要进行外出交通安全教育;有事故苗头,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处置安全教育。

3.每季度末的全体职工集中教育要采取大会形式。平时教育采取出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橱窗、发交通安全教育材料、组织交通安全的讲座、报告会;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

4.对干部职工主要进行文明行路、文明骑自行车、乘车;驾驶机动车、保养自驾车,自觉遵守机动车交通法规的教育。

5.进行发生交通事故报警方法的教育。

八、交通安全的管理

(一)进出单位内部、门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院内机动车限速5公里行驶、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

2.上、下班时,门口设专人疏导交通。不许在单位门口聚集,防止堵塞交通。

3.上、下班时,单位门口两侧30米内不许停放机动车。

4.机动车禁止在单位内试车、练车。

5.对单位的机动车安全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问题车不许上路。

(二)对公用机动车的管理

1.对单位的公用机动车要按规定定期检验、定期保养,未检验合格或有隐患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单位机动车要有出车记录和保养、维修纪录。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用公车。

3.公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出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准私自将公车交由非单位指定驾驶员驾驶。有违章现象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单位,并按交通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职工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1.所有职工有驾驶执照的,要在综合办公室登记造册。

2.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机动车驾驶安全教育。单位要了解驾驶员的实际驾车能力。

3.督促、检查职工驾驶员对自用车按时进行监测和保养,提交驾驶员体检表,有事故隐患的车辆不准驶入单位内部。

制定业主消防安全手册的目的在于指导如何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使各入住业主了解与掌握入住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确保大厦有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结合物业大厦情况对编制内容予以说明。

一、总承包及分包公司须知

1.在大厦内办公的各公司的办公室必须每l00m2摆放两个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2.办公室内抽烟必须备有烟灰缸,不得将烟头、烟灰弹进废纸篓,以免引起火灾。

3.下班后应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是否已关闭,以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

4.各公司必须将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名单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便于联系。

5.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防火教育,以免员工在施工中出现意外。

6.管理处有权检查各公司办公室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入住装修须知

1.业主入住时应向管理部门介绍所聘装修公司的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事项。

2.管理部门应向装修公司派发一份《装修守则》,要求各装修公司在大厦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装修守则中的各项条款。

3.装修公司在大厦内装修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8:30—18:30,因工程需要加班,应到安全管理部门填写加班申请表,待批准后方可加班施工。

4.每天的装修垃圾必须由各施工单位在18:00—20:00运送到垃圾站,各施工单位不得将每天的装修垃圾遗留到第二天处理,否则管理部门将自行清理,其一切费用由施工队负责。

5.进出大厦的装修材料和垃圾必须全部从货运电梯运载,任何装修材料和垃圾不得从客梯运载。

6.施工用的临时电线和电源开关应布置有序,不得乱敷乱设,以免遗留隐患。

7.施工用的香蕉水、油漆等易燃物应指派专人加强管理,防止易燃物品发生意外。

8.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

三、业主须知

1.物业大厦的各主要出入口均应由安全管-理-员24小时值守,若大厦内面积较大,管理部门应指派人员巡逻,以确保安全。

2.业主在正常工作中如受外界人员干扰,应立即打电话通知大厦安全管理部门。

3.物业大厦每天上班时间为8:00—17:00。各业主因为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请填写好加班表报送大厦管理部门备案。

4.节假日(白天)需加班的单位员工凭本单位的工作证登记后方可进入大厦。

5.因工作需要向大厦外搬运大型物品时,应填写物品放行条,待大厦管理处或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放行。需要向大厦内搬运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向大厦安全部门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搬入大厦,并指派专人保管。

四、安全管理部门职能

1.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为业主解决在大厦内遇到的各类消防安全防范问题,是业主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可靠后盾。

2.业主因工作需要增加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管理部门应具体指导安装。

3.安全管理部门对所属员工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业主因管理公司下属员工以各种形式做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向公司管理部门投诉,管理公司应尽快处理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公司和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的具体领导者,对消防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公司保卫科和各单位专兼职安保组织是本单位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管理责任,每个员工在各自岗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消防安全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实施。

3、加强消防安全设施管理,定期检测、维修消防安全标志和器材设施,保持完整有效。

4、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关,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各种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目标

1、员工消防安全受教育面达100%。

2、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达100%。

3、一般消防安全事故率控制在3%以下,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

科要经常日巡夜查,防止意外发生。

第六条 严禁在易发火灾、爆炸等危险场所吸烟、动用明火,确实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经公司批准,设专人监护,按消防安全规定操作。

第七条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院上车。

第八条 车辆安全通道、员工安全出口必须疏通,严禁堆放物品。防火门、应急照明等设施必须完好无损,使用灵便。

第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实行一重点部位一档,一事故一档,详细记载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职尽责、消防安全工作突出的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批评教育。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直至辞退解聘,涉嫌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员工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车辆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牌照并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专业运输车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各类公务用车及企业员工因工作而使用的个人交通工具。

第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对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的综合安全管控过程。

第六条 各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集团陆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

(四) 组织制定本单位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流程;

(六)保证本单位车辆运营和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七)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三)制定并实施车辆更新、转让、报废、年审、保险、技术改

造和维修保养计划;

(四)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料消耗等进行跟踪、统计;

(五)负责驾驶员的聘用和技术考核;

(六)具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 遵守国家及车辆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和法规;

(二) 爱护车辆并保证车辆处于适用状态;

(三)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专业培训;

(四)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五) 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车辆总数在30辆(含)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车辆安全管理部门,不足30辆的应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车辆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应由经理办公室或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调度和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使用的私人车辆应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所在部门、岗位或职务、驾驶证类别、驾龄、所驾车辆的品牌及车型、购置时间、年审及保险情况、车辆维护情况、正常上下班路线、正常上下班时间、固定停车点等。

备案管理部门为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

私人车辆备案内容应作为界定员工交通工伤事故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生产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商、出厂或申领牌照日期、牌照号、颜色(漆号)、发动机号码、载质量、最小转弯半径、车辆原值、车辆净值、初始里程、燃料种类、整车质量、年审情况、折旧年限、预计报废日期、保险情况、维修保养记录,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购车发票、保险单、事故处理结果、停车场存车安全管理协议、车辆租借协议等应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中还应包括厂家提供的其他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重型牵引车和液压承载车辆在技术档案中还应记录载重、自重、轴荷、轴距、轮胎型号、货台尺寸、总功率、空载和重载限制车速等基础数据。

汽车吊和轮式起重设备应记录最大起重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有关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应足额趸交并有效。

第二十条 车辆须使用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号燃油,尾气排放需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辆驾驶员应实行归口管理。生产车辆驾驶员原则上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务车辆驾驶员和因工作原因使用私人车辆的驾驶员原则上由公务车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生产车辆驾驶员录用及考核标准并对驾驶员招聘和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录用有重大交通肇事前科的人员驾驶本单位的生产车辆或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档案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健康状况、居住地、驾龄、准驾车型、所驾车辆的基本情况、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工作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档案还应记录驾驶员在本企业的`工作表现、培训及考核结果和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重型车辆、超限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除具备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外,须经培训并持有效证书上岗。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工程探路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本单位任何机动车。

第三十条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遵章守法情况,定期对驾驶员的适岗能力进行系统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对不适岗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途中私自揽取并搭载货物;

(二)在运输途中搭载乘客;

(三)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强行驾驶机动车辆;

(六)不按照规定驾驶准驾车型。

第五章 行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移动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随意停车: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六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运输货物单件超过100吨且长度超过20米或整车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过4米时,运输单位应制定书面运输方案或质保方案。

第四十四条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单件重800吨及以上货物滚装、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绞拖、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吊装作业项目和单件重量超过1000吨的货物需要进行道路运输时,运输单位制定的技术方案须经有关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危险化学品运输、核乏料或核燃料运输需制定书面质量保证方案。

第四十七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单程超过600公里时,应安排2名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第四十九条 前往温度低于摄氏零下20度的地区执行运输任务应安排2名驾驶员。

第五十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用品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或定位系统,以满足调度需要。

第五十二条 车辆的电子防盗系统或机械锁具应保持有效使用。

第六章 车辆维护

第五十三条 车辆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车辆出行前、行驶过程中及收车后应实行“三检”制度。

第五十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本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机构,并对维修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货运车辆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记录应进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维护修理基本知识及驾驶操作技术进行培训,并对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十条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六十三条对于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启动有关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营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据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中远集团陆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远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方便工作,达到经济用车,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如下,凡使用办公用车的个人及部门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实业公司派发给波鸿汽贸使用的所有车辆。

包括: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爱迪尔(临时牌照),福莱尔川bb7581,爱迪尔2(临时牌照),浪迪mpv。

一、车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规定

1、爱迪尔(临时牌照)规定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2、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3、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自驾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

4、福莱尔川bb7581规定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5、浪迪mpv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客户试乘试驾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6、爱迪尔2(临时牌照)规定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二、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所有公务专用车辆统一由车辆责任人管理和调动,各部门用车都必须提前填写《用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车辆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出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与车辆责任人承担。

2、所有用车人员必须在领用钥匙前填写《用车单》,根据里程领取油票,用车完毕后填写《行车记录表》,并将车钥匙及时交回车辆责任人处。

3、严格执行实业公司规定的用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

4、各用车人员要认真填写用《行车记录表》,漏填罚款50元/次。

5、用车人出车,途中遇特殊情况,申请事由发生变化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部门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并说明原因,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负。

6、用车单格式由铃木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制定,统一发放,由部门及个人填写。所有用车人员及部门必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填写要求:填表时间、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不得空项,用车完毕填写归还时间,字迹清晰,简洁明确。

7、车辆责任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8、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9、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用车人员必须按交通部办法《交通安全管理条理》规范驾驶,严格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1、任何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开疲劳车,若因此产生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人为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除向所在地事故科报案外,应立即报车辆责任单位前往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13、所有用车人员不得为私事用车,要严格按照公司用车要求。私自出车者,罚款50元/次,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14、下班后除公司管理人员自驾公务用车外,公司所属所有公务用车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存放,并将车门锁妥,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过夜,如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5、公司所有试乘试驾专用车,除客户试乘试驾外,任何人不得用作他用,车辆责任人要严格填写《试乘试驾客户登记表》。

16、公司员工在公务或试乘试驾时,必须按以上要求使用本规定中的车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展厅销售车辆或库存商品车用做它用,违反者罚款200元/次。

17、公司商品车送车及移车时须安排指定人员,无驾照、新驾驶员及技术不好的员工不得驾驶公司商品车,违反处罚其主管人员100元/次。

18、用车人员要保持车辆的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

三、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育住院必须用车的,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费使用。

2、职工或家属因去世及婚事使用车辆时,必须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以上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1、承租单位如租用出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单位一经使用,就确认完好。

2、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单位在入驻时,应将有关使用特种设备的情况,如实向出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4、承租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做到按期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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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对机关单位内部自身的管理要求:

机关单位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管理规章制度,由物业客服部具体分管桶装饮用水质量、卫生等相关工作。进入机关单位的桶装饮用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桶装水厂家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销售的桶装饮用水标识上标注qs标志。

二、机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索证制度,除索取上述证明材料外,对每批供应产品须索取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

三、机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登记和备案制度。进入机关单位的桶装水,每一批次的索证情况机关单位都要有专门记录和复印件备案。

四、机关单位要选择有一定生产规模、知名度大、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售后服务较好的企业,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饮水机必须由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机的清洁。

六、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健康证,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

七、机关单位设立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确保桶装水在运送过程的安全。

八、办公楼做好通风、防尘、环境整洁,桶装水启封后,应在一周内饮用完,不要放置在阳光照射的.地方。

九、使用电开水器作为饮水方式的,参见电开水器使用管理规范。

十、使用直饮水机作为饮水方式的,参见商用直饮水机使用管理规范。

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教师饮用水(桶装)卫生管理:

1、  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

2、  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

3、  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

4、  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5、  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

6、  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

7、  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

二、教学楼道学生饮用水(电加热过滤热水器)卫生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在单位用电不注意安全,不仅会有可能导致公司财物损失,还有可能会危及到其他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二、禁止私拉、乱接电源和宽带网线。

三、禁止动用和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工作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后果同样负重要责任。

四、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五、下班后,请各位工作人员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场所的,要自觉关闭空调、电脑、照明灯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用电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行政第一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第一章、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挂接地线

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二、验电: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4、验电时发现有电或其它疑问应查明原因。

三、挂接地线:

3、挂地线程序应先接接地线端,后接导线端,多层线路挂地线时,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地”后挂“头”,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拆地线时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辅助保安线:

2、当工作线路上有感应电压时,应在工作地点加挂辅助保安线;

6、严禁用辅助保安线或其它导线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线。

7、辅助保安线由个人保管,工作中随挂随拆。

第二章 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第五条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三章、高空作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高空作业时不许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下面停留或通过。进入现场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工作应错开,或设不影响下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在屋顶、杆塔架设、导线或无防护栏的脚手架上等高处作业是必须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十条: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工具,传递材料或设备时不得用上下抛掷方法。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脚扣、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带、安全绳是否完好、可靠,小绳工具袋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人在导线或磁瓶串上工作,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小白绳)或采取其它防止导线坠落的措施,安全带、绳应连接在牢固的结构上。

第十三条: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须时应采取铺板子等防坠措施。

第十四条: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进入工作地点应穿无钉软底鞋,沿瓷瓶串到导线上工作时必须先在架构上栓好安全绳,在进行中应检查瓷瓶串弹簧销子有无脱落,发现有脱落时应补齐再前进。

第四章、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五条: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衣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第十六条: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忍气吞声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上杆前应分清火、地线路灯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复杂的工作应先做好相位记录,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应先将两个线头接实后缠绕,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两根线头,一颗杆上只许一人断、接导线,上杆断接户线时不许在死头杆上大放,并应照看行人、车辆。

第十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第五章、现场配电安装及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和生活设施以及加工厂地的供、用电工程,凡设立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均应按正式工程安装。

第二十一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

第二十二条: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二十三条:位于行道树间的变台,在最大风偏时,其带电部位与树梢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米。

第二十四条:水泥电杆不应掉灰露筋,环裂或弯曲;木杆、木横担不应糟朽、劈裂;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第二十五条:沟槽沿线的架空线路,其电杆根部与槽、坑边沿应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条:塔式起重机附近的架线路,应在臂杆回转半径及吊物1.5米以外,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种绝缘导线均得架空敷设,无条件做架空线路的工程地段,应采取护套缆线,缆线易受伤的线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施工用的动力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缆线,当每层设有配电箱时,缆线的固定间距每层不少于两处,直接引至最高层时,每层不应少于一处。

第二十九条:遇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时,应立即进行配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作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三十三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三十四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三十六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三十八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三十九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明露,插头、插座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四十二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电工执照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检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以任何理由强行电工进行违章作业。

第四十五条:触电急救:

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基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

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2、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第四十六条:其余未列项目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用电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奖励制度

第四十八条:处罚制度

2、对于现场或办公室、宿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规格者罚款100元;

4、无证人员善自安装或拆除带电设备的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及处理措施 公司各处室: 盛夏来临,为加强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通知如下: 一、办公区域内安全防护:

1、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用电器。

2、不得在用电设备旁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散热,杜绝安全隐患。

3、遇到打雷、暴雨天气,及时关好窗户关闭用电设备,切断电源,以免造成设备损坏或造成安全事故。

4、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开、关机有序,使用完设备后要及时断开电源,避免电器长期通电引发事故,要养成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电关。

5、发现异常情况时不要惊慌,在使用中,如有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火光等,不要试图去扑灭或徒手移开、调试设备,禁止带故障运行,首先要立即断开电源再根据情况处理、报修。

6、下班后,关闭办公室日光灯、空调,电脑,关闭打印机、微波炉(拔掉电源)等设备,防止电器线路长期使用加快老化,引发故障或事故。

7、所有用电设备都要保持良好接地和相对固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如有必要,请专业电气人员或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上门安装。

二、职责范围:

1、公共区域的日光灯、储藏间微波炉、饮水机、窗户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

2、各处室日光灯、打印设备、空调、窗户等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

3、员工电脑由个人负责。

4、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5、加班人员负责办公区域内所有电源设备的关闭及安全问题。

三、执行措施:

1、个人电脑在下班后没有关掉和拔出电源,一次罚款100元。

2、当日值班人员在日光灯、窗户、微波炉(拔掉电源),未关的罚款100元。

3、各处室的打印设备、空调、日光灯未关的罚款500元。

4、行政处负责每日下班后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xxx年xx月xx日。

xxxxxxx公司

2014年6月17日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1、项目部在招用外包队伍时,必须由安全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末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善自降低标准、简化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外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3、外包单位资质审查内容:

3.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3.2. 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3. 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年安全施工记录。

3.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3.6. 取证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3.7. 相应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4、外包单位组织进场的职工凡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在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告知企业内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凡增补、调换和更换工种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安全部的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外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和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安全部给外包单位职工办理胸卡证(视工程时间长短而定)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7、外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施工、技术、安全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外包合同的附件。

8、外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项目部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本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安全部汇报工作。

9、外包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外包单位的专职安监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外包单位应将划分的班组名单报公司安全部备案,班组长即班组兼职安全员。

10、公司安全部根据有关制度组织外包单位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并及时向外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1、对施工项目,设计到登高、动火、动土、焊接切割等相关危险作业时,外包单位应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经审批合格后严格执行。

12、安全部有权对外包单位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情况进行监督。

13、对负责人不服从安全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包单位,公司将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4、公司与外包单位鉴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外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外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安全部应参与调查,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15、公司预扣外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外包单位和个人,项目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1 目的

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本制度特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外包照明 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管理责任与要求

3.1.1 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3.1.2 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由管理部负责统一发包,其它单位均无权发包。

3.1.3 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3.1.4 公司与外包单位签定“安全责任led节能灯 书”。安全责任书具有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责任书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3.1.5 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1.6 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3.2 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led平板灯 ,学习我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3.3 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3.4 安全考核

3.4.1 外包单位应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4.2 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led灯 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4.3 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3.4.4 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led材料 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5 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3.4.5.1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3.4.5.2 提供或租赁组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4.5.3 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3.4.5.4 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led显示屏 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3.4.6 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3.4.6.1 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3.4.6.2 开工前就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4.6.3 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3.4.6.4 施工周期led配件 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3.4.6.5 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经营部或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4.6.6 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主任和公司领导。

4 检查与考核

4.1 管理部、工程所属单位、发包单位、外包施工现场所属单位,对施工负有同等的安全管理职责led ,并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

4.2 本规定解释权归管理部。

4.3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1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区县劳动局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在朝阳区劳动局的领导下,对本公司建筑安装、建筑拆除、房屋修缮、市政工程、技术改造、园林工程及大型设备安装工程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措施行使资格审查、监督管理权利。

3各建筑工地在开工前必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处理并根据条例接受上级机关处以罚款。

4每个工地必须设有工地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按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主要出入口必须设置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标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

5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员及朝阳区建筑安全监察员代表区劳动局对施工工地实行日常的安全监察,监察员对工地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签发《朝阳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通知书》,并与工地负责人商定整改期限。监察员应按时检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工地应签发《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并限期整改,对接到指令书仍逾期不改的工地,由区劳动局给予罚款、插挂黄牌、停工整顿处理。

6凡在本公司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才有资格承接工程。申报《安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是该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并一个施工合同办理一个《安全施工许可证》。凡证件不齐全或间接包工及本公司雇临时工从事常年零散维修用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不予审查、签字、办理。否则,谁用工谁负责。

7施工单位申报朝阳区《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及程序。

7.1审查项目:

7.1.1有无《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7.1.2《营业执照》。

7.1.3《建筑企业等级证书》(外埠施工队为“建筑企业资质证”)。

7.1.5有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7.1.6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7.1.7本工程用工情况。(人员来源、姓名必须造册)。

7.2申报审查审批程序:

7.2.1以上审查的七个项目由本公司合同签订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地安全员在施工前需上报给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并附有一套复印件由资产运营部存档备案。

7.2.2审查核准后,填写《安全施工许可证》审批表,经建筑安全监察员签字,审查部门、施工单位在审批表上盖章,由施工单位持审批表到区劳动局环保科领证。

7.3注意事项及原则:

7.3.1建筑企业不得超范围施工,即不能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能超出等级证(资质证)规定的范围。

7.3.2安全管理协议书的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的权限要清楚,责任要明确。

7.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埠操作证须由当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7.3.4更换人员时,必须把新来人员名册由工地负责人报资产运营部建筑安全监察员审查核准。外埠人员必须有省市级政府机关证明《进京许可证》,并由该埠驻京办事处证明,在办理户口暂住证的同时,必须列表,并由法人签字后加盖所属单位公章,方可办理。

7.3.5三级以下工程队不许雇用农民工。三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12层以下,厂房不超过24m高。五级工程队施工范围:楼房6层以下,厂房不超过18m高。四级工程队不准盖楼,施工面积不超过500m。外地施工队没有资质证的不准施工。

8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因工伤亡事故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在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时,须立即上报区劳动局(死亡事故同时报区检察院)。

9每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搞好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更改。

10高层脚手架必须做到五有:有专门设计方案,有设计计算,有施工图,有安全技术措施,有上级技术领导审批。照图施工、照图检查、照图验收。谁设计谁交底、谁审批谁负责。

11施工现场三通一平,须做到水通、电通、路通、现场平整。不积水,不乱堆杂物,并挂有明显的安全标语牌。

12《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脚手架作业防护》、《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洞口、临边防护》、《高处防护》、《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操作人员个人防护》、《手持移动电动工具》、《安全网、防护棚搭设》、《电、气焊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规定。

13建筑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单位应予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14主管单位在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要求施工单位的法人代表办好上述要求的证明,施工人员花名册等,到资产运营部备案审查,并学习《劳务输入和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办法》、《北京开关厂临时施工队、临时工交纳安全保证金的规定》、《临时进厂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协议书》。

15签订安全、环境保护责任协议书规定。

15.1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必备条件:

15.1.1乙方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建筑企业等级证书。

15.1.2施工队成员属本市人员应持有身份证。

15.1.3施工队成员属外埠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

15.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市级特种作业操作证。

15.1.5进行施工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附件齐全。

15.2乙方施工前的准备。

15.2.1根据(91)京建施字第12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的通知要求,应在施工区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牌。

15.2.2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防火、环境保护、遵章守制的教育,并学习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15.2.3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按工程总额万元以下交纳贰佰元,壹~伍万元交纳伍佰元、伍万元~拾万元交纳捌百元、拾万元以上交纳壹仟元安全保证金,由资产运营部收存,并开据收据。

15.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15.3.1严格执行[91]京建施字第124号《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91]京建施字第126号《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基本标准》的通知。遵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15.3.2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5.3.3从事2m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15.3.4需用临时电源应到资产运营部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从事电汽焊作业、电工作业、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绝缘防护鞋及必要的防护用品。

15.3.5在施工区周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网、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

15.3.6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物料码放有序、周围应经常洒水、防止扬尘。

15.3.7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随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运输时应用苫布盖严。

15.3.8施工完毕,必须做到场清地清,装运建筑物料及清运垃圾的汽车应合格,各部件无漏油现象。

15.3.9不得在公司区域内熔化沥青、焚烧树叶、垃圾等。

15.3.10各类建筑机械设备不得流洒油类物品。

15.3.11不得向排水口倾倒废油、残漆等。

15.3.12白天施工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

15.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15.4.1乙方法人代表对全体施工人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在施工期间凡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4.1.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15.4.1.2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5.4.1.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5.4.1.4在施工过程中给其它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15.4.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15.4.3因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上交排污费或罚款,其造成的甲方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5.4.4对甲方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应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15.4.5乙方进行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15.4.6乙方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环保员应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杜绝违章,消防隐患,防止污染。

15.5甲方的责任。

15.5.1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防火教育,并提供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15.5.2甲方安全环保检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检查。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进行经济处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5.5.3对乙方的设备、设施有责任提出不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使用。

15.5.4对乙方施工人员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5.5.5对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有责任参予分析、处理、结案。

15.5.6有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监测,对超过环保规定的现象有权进行处罚。

15.5.7对乙方在施工中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向市、区劳动监察部门上报。

15.6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15.6.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违章现象,甲方有权进行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罚款由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15.6.1.1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者,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15.6.1.2未按有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每人次罚款伍拾元。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了提高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餐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餐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的散座区域容纳人数,按照使用面积计算,人均不得小于1.2平方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当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十九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个包间均应当设置中、英文安全逃生路线图,设有10个以上雅间(包间)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个房间内设置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日营业结束后,对电源、火源、热源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对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备的安全使用实行重点管理。中餐厨房的抽油烟机、集烟罩、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应当至少每60日清洗1次,清洗要有记录。餐饮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提供清洗服务,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操作间燃气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液化石油气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应控制在2米以内,软管应按规定更换。操作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配备轻便式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千克(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二十七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使用和备用液化石油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或钢瓶总数超过30瓶的应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不得设置电器开关及存放易燃物品、杂物,并有通风设施。气瓶间周围应划定禁火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单位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放置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器材,燃气调压装置室、气瓶间等部位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单位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四)疏散通道长度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或者超过40米的,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五)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并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二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散座和包间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三条餐饮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七)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设置在地下两层及其以下,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中对容纳人数要求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定期清洗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1、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承包负责制,具体由一名副局长分管落实。

2、加强安全保卫教育,完善安全保卫设施。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对防盗、消防、电器等设施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维护,严格操作规程。

3、共同关心机关安全保卫,个人贵重物品(包括现金等),不要放在办公室内过夜,单位大额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小额现金放入保险箱,严防外来人员行窃和事故发生。

4、重大节假日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认真做好值班保卫工作,遇到情况及时向值班长汇报。

5、下班前必须相互督促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杜绝隐患发生,最后下班的同志必须锁好楼层防盗门,如因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后自行车棚内,同时加固防盗锁,谨防失窃。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一、凡开办宾馆(旅馆)应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各项硬件设施贴合安全条件标准,建筑物牢固安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灯光疏散指示标记齐全有效,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格执行验证登记传输、财物保管、消防安全等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履行治安职责。

三、严格按照规定招收录用人员,并按照规定督促办理有关从业、暂住手续,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培训。

四、遇有公安民警检查时,应主动用心配合,不得知情不报、隐瞒包庇。

五、用心协助公安机关查缉、布控案犯和赃物,不得通风报信。

六、切实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不发生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

七、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2)卖淫、赌博、吸毒、传播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3)对发生在本宾馆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制止或带给便利和条件。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每次必须保证规定洗浴时间,不经批准,洗浴时间不得变更。

二、必须保证澡堂供气、供暖,水温保持在37一40℃之间,不得过热或过凉,更-衣室内温度适宜。

三、做好浴室内部和门前环境卫生,整理清扫工作,做到地面清洁无积水,下水无堵塞,门窗座凳干净整齐有序,四壁无蛛网灰尘。

四、承包人员要坚持对供热管道及水箱进行维护保养,室内水暖管道、阀门、喷头修理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五、 室内的设备、公共财物无丢失,无损坏,保证室内的照明设备完好,出现损坏及时维修更换。

六、做到微笑热情服务,虚心听取服务对象的.批评与建议,主动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不准出现与师生员工吵嘴打架现象。

七、锅炉房平时必须加强管理,经常维护和保养设备,使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水质保证经常性合格。

八、锅炉房重地从生火起必须保持有人看管,不得脱离岗位,必须对锅炉房及锅炉安全负责。

九、锅炉房内和煤渣场地必须保证经常整洁,按规定储存和提取,工具材料无丢失。

十、司炉时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刑事和法律责任。

十一、 浴室每次开放前,都要全面彻底地清扫卫生,达到浴池卫生合格标准。

为了加强对浴室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服务,特拟定如下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制度

1、浴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周按时开放浴室,开浴期间,必须保证水量充足,水温正常。

2、经常检查设备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加强责任感,确保洗浴人员的安全。

(二)洗浴人员制度

2、进入浴室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骂,斗殴;不得损坏公物,如有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提倡文明就浴。

3、为保证每位员工都能洗上澡,洗好澡,每位员工洗澡时间不能超过15分钟。

4、员工洗完澡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做到节约用水。

5、讲究浴室卫生,不在浴室乱丢瓜果皮壳等杂物。

6、洗浴人员严禁在浴室洗衣服、床单、被单、鞋子、发现一人,罚款20元。

7、洗澡人员要爱护浴室设施,损坏者按价赔偿。

(三)浴室安全管理

1、 浴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水管、通风、淋浴器、冷热水阀等供水设施是否完好,人员洗浴时电源是否切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解决,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2、浴室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浴室的线路及照明灯的使用情况,发现灯熄、电线裸露、供电设施损坏的情况及时报告、维修。没有消除安全隐患前不得开放浴室,坚决杜绝漏电伤人事故的发生。

以上制度希望各位员工认真学习,执行并做到,互相监督,真正成为一名有素质有道德的公司员工。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中央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镇街、通行政村的公路。通镇街公路是指城区通达镇街、以及连接镇街与镇街之间的公路,通行政村公路是指由镇街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标准;监督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定期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情况通报。

第六条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资金筹集、协调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北碚区政府与各镇街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八条各镇街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第十条三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对公路的平面线形、纵横断面、路面结构和构造物等进行简易设计。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交通主管部门、各镇街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四条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五)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4.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

第十五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六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

第十七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各镇街要根据全区农村公路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项目审核,凡列入政府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批准;。

(三)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四)通过“一事一议”,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入、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区财政将按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预算,并按新增税收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作为农村公路发展的稳定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个人或受益者捐助,积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集资。

在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倡导受益村民投工投劳、自愿出资。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提取咨询、审查、监督、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收支应纳入各镇街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应告之村民市、区补助多少资金,镇(街)村配套多少资金,每条道路的建设标准和资金用途,实行“阳光作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的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拨付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均采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工程价款总额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而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镇街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汇编年度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区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镇街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直接由区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镇街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三十三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镇街要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

第四十条各镇街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竣(交)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镇街组织验收。

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由镇街组织验收,报区交通局备案。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七条各镇街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九条各镇街、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

第五十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监察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生产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减少生产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

三、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成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在工作地点的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合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其它证明,包括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健康证明和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教育考核合格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得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按照总包要求(指定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组织开展情况应做好记录。

5、通过广播、图画、消防刊物、楼宇视频、单位局域网等多种载体宣传消防知识;重要防火期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纺织企业班组是根据纺织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不同岗位的要求,由一个相同或几个不同的工种的员工组成的,是企业生产管理的基本单位。一般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来分,分为生产型班组和非生产型班组两大类。生产型班组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按同类型生产设备或同类型生产工艺而设立的,承担着繁重的生产任务。如:前纺乙班,络筒甲班等。非生产型班组是指为生产服务的辅助班组,它不承担直接的生产任务。如:机修班、保全队、后勤班等。

(二)加强班组管理的必要性

1、纺织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现已进入了微利时代,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

2、提高企业的素质,只有企业的每个细胞是健康的,企业才能健康的发展。

3、建设一流团队,培养高素质员工的需要;

4、班组长职业化的需要;

5、建立快速应对市场变化的需要;

6、走向国际化的需要。

7、纺织机械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及新设备与新工艺的应用要求相应的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班组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

1、企业整体基础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班组长职业程度不高;

3、班组长的文化和技术水平不高;

4、班组管理缺少现代化手段;

5、面对社会的发展,班组建设没有有效的新方法;

6、应变市场发展的速度慢;

7、班组工作繁重,忙乱无序。

二、纺织企业班组管理的内容及重要性

(一)班组管理的主要内容

班组管理最主要的内容是组织生产,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及指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管理

生产班组是企业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基层组织,企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目标,是由班组来实现的,班组的完成生产任务和目标、指标是实现企业总目标的保证,如果班组管理中出现了计划、产量、质量、交期等问题,直接会影响到企业指标、目标的完成,引起客户的'不满意。因此,生产管理是班组管理的主要内容。

生产管理是指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从组织生产,原料的投入,过程加工,半成品的标识及搬运、成品的打包出货的全流程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运转管理;

(2)设备管理。

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运转和设备管理对生产计划与过程进行控制,合理地组织生产,使生产中的各要素能有机地结合,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准时完成交货期,培养员工认真工作,革除马虎之心,从而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生产出客户满意的产品,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2、质量管理

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可使用形容词如差、好、良来修饰。“固有的”与其相反是“外来的”,就是指在某事或某物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赋予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特性,如:产品的价格,产品的所有者,不是它们的质量特性。在企业管理中的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两个方面。

产品的质量是指产品的适宜性,包括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外观等满足使用要求的性能。一般把产品质量说成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这是不全面的,因为有经济性的内容,首先,要考虑成本与价值的关系,并不是质量越好的产品,就越好,质量的过盛也是一种浪费。有的员工认为,产品只要按作业标准要求执行则可,但这还不够,进行质量管理一定要从满足客户的需要出发。

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保证,包括为达到产品质量标准所做的各项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完善程度。工作质量虽然是产品质量的保证,但两个概念不同。产品质量是生产全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质量是一个企业素质的主要标志,它综合反映了产品从设计、试制、生产检验等各阶段的工作,也反映了工艺、设备、原料、生产计划、和销售服务等各方面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企业对不合格品检验控制的严格,交付客户的产品合格率高,客户投诉少,但不等于工作质量好,因为它可能是一个不合格品率高,生产过程中进行大量返工及成本高的企业。不能说明此企业的工作质量好。

质量管理是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所进行的各项管理活动的总称。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工序质量控制

(2)质量检验

(3)质量改进qc活动的开展

(4)质量体系的建立

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不断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方法满足客户的要求,促进生产高速发展,扩大国内国际市场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指严格执行的安全方针、目标及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采取一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劳动管理

劳动管理是对是企业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领导、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劳动纪律

(2)    定额管理

(3)    工资核算及奖惩

劳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的进行定员、定编,和经济手段,充分地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

5、班组建设

班组建设在班组中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规范班组管理,建设有凝聚力的团队,完成 各项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有:

1、制度建设

2、班组长综合素质的提高

班组建设的任务,是通过制度化建设,规范班组管理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同时,针对人性化的特点,组织领导员工开展各种活动,增进员工之间的理解,建立能打硬仗的基层战斗队。

(二)班组管理的重要性

1、班组是企业各项生产活动的落脚点

“上边千条线,线线都要班组来实现”,纺织企业的班组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枢纽和组织落实作用,公司的方针、目标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班组,由班组落实到每个工种的岗位上;每一个班组的活动都是企业生产活动的一部分。

班组是企业生产的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生产流程是一环扣一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任务,产品质量、交期的完成。在生产过程中,每个班组都承担着繁重的生产任务,对本班的人员管理、生产计划、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负有很大的责任,各项工作的完成好坏决定了整个企业的指标完成的好坏,同样班组的人员素质决定了企业管理水平。

2、班组是建设高素质员工队伍的阵地

班组通过开展6s、qc、tpm、ie等活动实现精益生产,在导入现代化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同样提高了员工文化知识和工作技能;班组通过制度化建设规范和引导员工的行为,改变员工的工作方式,摒弃不良的习惯,养成认真、细心,具有高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人,从而实现班组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人性化,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到生产管理活动中去,更重要的是使员工能自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在实践中不断地改善各项工作。

班组针对本班的实际情况,组织各项劳动竞赛活动,主要组织“短小、公平、快速”的“比、学、赶、帮、超”活动,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奖勤罚懒,调动员工学习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的积极性。

4、班组是企业管理的基础

在有的企业经常听到厂长或车间主任报怨,公司的管理制度或生产安排,很难落实下去,或者不能落实到位,每天一天忙到晚很累。班组长和员工素质不高,班组管理很难。班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企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及工艺标准最终还是要班组来落实;同样,大量的记录、统计台帐等都在班组完成。同时,班组是生产一线的最基层的单位,最清楚生产中的关键及潜力所在,企业管理中的制度的完善程度需要到班组中实践、检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也最易在班组中反映出来,班组各项工作的水不平反映了整个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加强班组管理工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

三、班组长应具备的素质

在粗放型生产方式向精益型生产方式转变过程中,基层管理人员身上承担着很繁重的生产任务,而且又要上下沟通协调,压力可想而知。现在默默无闻,老黄牛式的基层管理人员已经过时了,只会高高在上,指手划脚的班组长没有人追随了,对6s、iso、tpm、qc 等管理知识一点不了解的,也呆不下去了。员工希望有魄力能够调动大家积极性的基层管理人员带领大家努力工作,而6s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 基层管理人员的职业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也是6s管理得到持续改进的关键,实现基层管理职业化要求其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专业能力

精通纺织行业的基础知识,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能熟练地掌握本班组的基本情况,员工的思想动态,技术设备、生产指标情况。

2、目标管理能力

能够根据公司、工厂、车间的方针、目标,结合本班实际,分解制定本班的工作目标,并合理地组织人员、分配任务,落实到每个工种岗位上去。

3、问题的解决能力

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善潜在的问题是班组长应具有的基本能力,主要是班组长如何运用5w1h的方法。就是多问几个为什么?5w是who何人做?what做何事?why为何做?when何时做?、where何地做?、how怎样做?培养遇到问题,多思考的习惯。

4、组织能力

组织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经由各部门分工合作的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合理协调一群人的活动。组织能力就是具备组织方面的才能。班组长的主要组织能力体现在能协调好全班人员为了班组的共同目标进行工作。

5、激励能力

激励是指在企业管理中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能力是指针对人性的特点,利用各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激励措施,充分地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认真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改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发展创造出更多的效益。

6、教育培训能力

组织各工种进行技术培训,不断地开展各种类型的技术选拔和现场观摩,对员工进行分析、指导,以及ie手法的使用对工作进行分析,是班组长应具有的能力。员工素质的提高开始于教育培训,终于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在班组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7、自我管理能力

自我管理是对自我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并学习和规范本人的行为,主要是习惯于时间管理、情绪管理等。不断地搞个人的素养,走职业化的道路。

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适用于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衣等纺织企业,其他纺织企业参照执行。

2.本评定标准共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143条考评内容。

3.在本评定标准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考评内容”和“考评办法”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需要追加扣分的,在该考评类目内进行扣分,也不得出现负分。

5.在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部分中“专用设备(一)至(五)”分别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衣等五类专用设备,每类专用设备均为40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在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部分中“生产过程控制(一)至(五)”分别列举了棉纺、织造、化纤、染整、成衣等五类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每类生产过程控制均为40分,参评企业根据各自生产性质选择一类进行评定,其他类别不再评定、分数不计入总分。

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法,下同)的编制,应根据生产产品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性质、生产工艺操作指标、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危险特性、安全措施等要求编写该产品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产品安全生产的操作依据。同时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资料发放管理,定期修订完善。

编写要点如下:

1、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写及审批程序。

2、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的要求。

3、明确对生产管理和操作人员要进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及人员资质的要求。

4、明确对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定、修改或补充完善的要求。

编写要点如下:

1.1明确岗位或工序的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物化性质、质量规格,指标要求,特别是安全指标的要求。

1.2明确岗位工艺技术指标及操作参数,如物料配比、成分、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

1.3明确标出带有控制点的生产工艺流程图。

1.4明确阐述生产原理及工艺流程。

1.5明确生产设备,装置的规格、型号、尺寸、能力等。

1.6明确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和劳动环境的安全规定。

1.7明确生产开车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

1.8明确生产运行操作(含设备、设施)、维护和巡回检查方法。

1.9明确停车、紧急停车、异常情况应急处理的操作程序和处置方法。

1.10明确岗位操作应急预案的要求。

1.11附则(应急救治、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急救等)。

鉴于化工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并具有普遍性。因此,将以下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几种情况(正常运行、开停车、紧急停车、检修)的安全操作规程重点提出来,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进行增加或删减。另外,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等生产工艺过程除应满足化工行业一般的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对该生产工艺的相关要求。

2.1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1.1明确岗位操作人员的岗位任务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

2.1.2明确各项安全规程执行的要求:

2.1.2.1明确对检验规程(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要求。

2.1.2.2明确生产装置的定期维护、保养和关键管道、阀门、设备等更换周期的要求。

2.1.2.3明确仪器、仪表定期检查、校准的要求。

2.1.2.4明确装置运行中跑、冒、滴、漏的安全、环保处置的要求。

2.1.2.5明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连锁及报警装置等)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检验的要求。

2.1.2.6明确受压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2.1.2.7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要求。

2.1.3明确操作记录管理要求。

2.1.4明确对操作人员的要求(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生产无关的事等)。

2.1.5明确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下的管理要求。

2.2开、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2.1明确编写开、停车方案的要求(时间、进度、实施方案、职责及责任人员等)。

2.2.2明确岗位人员培训的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新工艺培训等)。

2.2.3明确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管理要求(检验、存放、使用等)。

2.2.4明确装置周边环境的要求(主要交通干道通畅、临时装置拆除、装置内外场地平整清洁等)。

2.2.5明确生产装置(设备、管道、阀门、仪器仪表)开、停车的管理要求。

2.2.6明确配套公用工程(水、电、汽、气、冷等)的管理要求。

2.2.7明确职业安全卫生及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的管理要求。

2.2.8明确关键设备、设施、自控仪表等的防护要求。

2.2.9明确防雷、防静电系统的管理要求。

2.2.10明确仪器、仪表校准的管理要求。

2.2.11明确消防器材的管理要求。

2.2.12明确通讯系统的管理要求。

2.2.13明确备用设备的管理要求。

2.2.14明确应急情况下的处理要求。

2.2.15明确中、长期停车,生产装置进行动火检修,排空、置换的处置要求。

2.3紧急停车情况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要点如下:

2.3.1明确发生各种紧急情况(包括:工艺或设备的异常情况、公用工程系统的异常情况、停水、停电、停汽、停气、发生火灾、爆炸、物料大量泄露及水灾、大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的处理要求。

2.3.2明确各类事故的上报程序。

2.3.3明确消防器材及救治用品的配置要求。

2.3.4明确各岗位操。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根据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3.1适用范围。

3.2引用标准。

3.3交接班要求及内容

3.3.3交接班内容(含上一班生产工艺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班的任务,技术措施要求,工具备件数量,设备运行情况,有无事故及处理情况,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及通知等)。

3.4交接班“五交”、“五不交”的规定

3.4.1五交(交本班生产、工艺指标、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交各种设备、仪表运行及设备、管道的跑、冒、滴、漏情况;交不安全因素及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原始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和岗位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交上级指令、要求和注意事项)。

3.4.2五不交(生产情况、设备情况不明,特别是事故隐患不明不交;原始记录不清不交;工具不齐全不交;岗位卫生不好不交;接班者马虎,不严格不交)。

3.5考核

3.5.1人员要对口交接;

3.5.2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

3.5.3交接班要签字;

3.5.4交接班记录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4.1生产装置。编写要点如下:

4.1.1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等)。

4.1.2明确安全装置及报警装置。

4.1.3明确控制系统的要求。

4.1.3明确异常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处理(含超温、超压、断电、断水、防火、防静电、防泄漏、放空等要求)。

4.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如下:

4.2.1明确固定动火区域和禁火区域的划分。

4.2.2明确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4.2.3明确禁火区动火规定。

4.2.4明确动火的审批。

4.2.5明确动火的等级划分:

(1)特殊危险动火;

(2)一级动火;

(3)二级动火。

4.2.6明确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前的分析取样规定、分析时间规定。

4.2.7明确动火作业证的填报要求及管理规定。

4.2.8明确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

4.2.9禁止动火作业的规定要求。

4.2.10明确动火作业完毕的现场清理规定。

4.2.11明确各级动火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人;

(3)动火岗位工段(班组)长;

(4)动火监护人;

(5)动火分析人;

(6)各级审查批准人。

4.2.12明确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

4.2.13明确动火分析执行标准。

4.2.14明确动火作业的其它规定。

4.3消防组织与实施。编写要点如下:

4.3.1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4.3.2明确消防组织及职能。

4.3.3明确消防培训要求。

4.3.4明确消防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设施、仓库等,进行严格管理。

4.3.5明确消防器材的配备。

4.3.6明确消防预案及演练。

4.3.7明确发生火灾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处置。

4.4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编写要点如下:

4.4.1明确企业的禁烟规定。

4.4.2明确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规定。

4.4.3明确易燃液体擦洗设备、材料的规定。

4.4.4明确更衣室不得存放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的规定。

4.4.5明确消防通道内、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和堆放物资的规定。

4.4.6明确高压线1.5倍间距内不得构建易燃、易爆仓库、厂房和装置的规定。

4.4.7明确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项目,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同时报安全(消防)部门批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批。

4.4.8明确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戴化纤织物的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子的规定。

4.4.9明确汽车库、物资仓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4.4.10明确对生产、使用氯气、煤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乙炔气、氧气、氢气、光气等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氢气站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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