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口译训练心得体会总结 外贸口译实训心得体会(4篇)

  • 上传日期:2022-12-22 14:3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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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商务口译训练心得体会总结一

问题:

(1)案例中沟通出现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什么方面?

(2)这种障碍导致谈判出现了什么局面?

(3)应采取那些措施克服这一障碍?

(4)从这一案例中,中方谈判人员要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1、 案例中沟通出现的主要障碍在中方负责商务条款的成员无意中评论了中东盛行的伊斯兰教。

2、 这种障碍导致对方成员的不悦,不愿意与中方合作

3、 应该为此向对方成员道歉

4、 中方谈判人员在谈判前应该了解对方的习俗及喜好,避免类似与此情况再次发生,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推荐商务口译训练心得体会总结二

中国上海迅通电梯有限公司和美国达贝尔公司的合资设厂谈判

谈判甲方:中国上海迅通电梯有限公司

谈判乙方:美国达贝尔公司

一、基本情况

1、中国上海迅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产品占国内产量的50%,是国内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当该公司与美国合资兴建有限公司一事一经立项,即预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上海迅通电梯有限公司派人赴美国实地考察,在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回国后,又专门挑选和组织了一个谈判班子,包括从上级部门请来参与谈判的参谋和从律师事务所聘来的项目法律顾问,为该项目的谈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美国达贝尔公司是美国电梯行业的第一大公司,是享有盛名的大公司,在世界上有100多个分公司,他们的电梯产品行销全世界。在谈判之前,美方对国际、国内的市场做了充分的调查了解,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可行性研究。他们还特别对中方的合作伙伴做了详细的分析和了解,全面掌握了与谈判有关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并在此基础上,组织了一个精干的谈判班子,该班子由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法律顾问充当主谈人。

3、此次项目投资大,且达贝尔公司是享有盛名的大公司,对中方的意义非同小可。另外美国达贝尔公司的目光是长远的,此次来中国谈判,事先做过充分的可行性调查研究,此项目旨在打开中国市场,并且在合资企业的股份多于中方。中国上海迅通电梯有限公司是其最合适的合作伙伴,因为无论从技术到产品都是国内第一流的,如果美方在中国的第一个合作项目失败,再想在中国投资合办企业就比较困难了。

二、谈判问题:

1、在中美合资谈判中,首先遇到的就是合资企业的名称问题,美方建议定名为“达贝尔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但遭到中方的反对。请陈述反对理由,并商讨一个兼顾双方利益而且对双方都最为有利的一个名称。

2、关于产品销售问题,在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曾有两处提到:一是“美方负责包销出口量的25%,其余75%在国内销售”;二是“合资公司出口渠道为达贝尔公司、合资公司和中国外贸公司”。双方在这一表述的理解上产生了分歧。这种理解上的分歧,构成了谈判的严重障碍。美方对此表述的理解是:许可产品(用外方技术生产的产品)只能由达贝尔独家出口25%,一点也不能多,而其他的两个渠道,是为出口合资企业的其他产品留的。而中方的理解是:许可产品25%由达贝尔公司出口,其余75%的产品,有可能的话,通过另外两条渠道出口。双方为此互不相让。如何体面、务实的解决这次争端成了摆在双方谈判小组面前的问题。

请通过此次商务谈判重点解决以上两问题。

推荐商务口译训练心得体会总结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拥有的安顺市新大十字天河购物广场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委托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服务项目的标的

甲方拥有安顺市新大十字天河购物广场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建筑面积约 11200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物业名称”的准确面积、具体范围及可招商经营部分参见附件一之红线标注部分),该购物广场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日用百货、眼镜、床上用品、工艺美术品、玩具、皮革制品、鞋帽、服装、餐饮等(具体项目以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服务的主要事项

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管理的方式为:乙方委派总经理,招商总监,营运总监,企划总监各一名与甲方董事长及甲方委派的行政总监,财务总监七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对天河购物广场进行经营管理。

(一) 对甲方原来作的商场品牌布臵作调整,对本物业商业建筑

(二) 组织企划宣传部门做出宣传策划方案并具体实施

(三) 对双方协商同意的品牌进行招商并实施开业筹备工作 对商场开业后实施商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本购物广场公司总经理,招商总监、营运总监、企划总监由乙方派任;董事长及行政总监,财务总监由甲方派任。其它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聘用完毕。

(二)公司为总经理负责制,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总经理代表公司洽谈与本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合同在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对外签约决策权,如低于甲乙双方商定的招商条件的,需征得甲方同意。

(三)乙方需向甲方报送本合同第二条中所列各期服务计划及主要内容(见附件二)

(四)总经理应于开业前逐年向甲方提供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经甲方核定后,乙方可在既定年度经营计划及财务预算内,自行执行各项工作及支配预算。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

(二)乙方具有必要的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项下的义务;

(三)乙方(含所委派)的人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工商、税务。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要求;

(四)乙方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债务;

(五)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除外;

(六)乙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但不影响到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除外;

(七)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并需回复文件,须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甲方回复。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执行。否则,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知道并了解乙方各期工作主要内容及工作制度。

(二)审核并通过乙方所制定的财务预算方案、经营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及流程。

(三)为配合乙方完成本项目的评估调研和制定相应方案,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乙方如实提交下列数据及资料;

1,本合同下委托管理事项有资产清单(包括中央空调、水电气、监控、信息等相关营运设备设施),并应经甲、乙双方对上述资产在交接时的状况进行确认。

2,本项目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及时支付关于装修设计、营销策划实施及招商洽谈等位本项目招商及准备开业的各项必要费用,保障乙方的招商及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五)甲方排任到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总经理的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六)甲方按工作开展的需求向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1台/人、打印机、复印机、国内直线电话、文件柜等),开展业务所需办公文具,总经理用车一辆。商务用车一辆。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依法设立、在本合同期内有效存续。

(二)甲方具有必要的经营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三)甲方保证对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拥有完整的、合法的、独立的使用权并有权对外出租,不受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干扰。

(四)甲方保证对本合同下委托乙方之市调定位,招商代理及经营管理的本项目的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充分满足奥特莱斯经营需要且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五)甲方将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经营商品零售业务所需的执照、批准或许可,且该执照、批准或许可在本合同期间内将是持续保持有效的:

(六)甲方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现有的债务;

(七)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的经营期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任何有权机关的行政处罚:

(八)甲方目前不存在任何未结的、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的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九)甲方与其现有员工或以往员工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现存的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十)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在本合同签署前、签署时及本合同期限内,按时向乙方提供所有有关的文件、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资料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并需回复文件,必须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加以说明或双方谅解除外)内给予乙方回复,以保证不影响工作之执行;否则,乙方则视为甲方同意该文件并按该文件意旨执行工作:

(十二)甲方按乙方所需求的工作进度全面协调建筑、装修及相关审批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完成各项基础工作。在全面招商阶段完成主体基建工程以及达到开业所需的全部条件。

第七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经营管理期的服务费用分为两部分:固定费用加招商提成奖励(经营利润提成奖励)。

1、月固定费用每月四 万元整,甲方须全额支付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费用包括乙方向其派驻人员支付的薪金、福利、房租、移动通讯费。

2、招商提成奖励:除甲方已经招到的品牌外,甲方对乙方招到的品牌按照品牌价值分别按照1.5万元及7千元及3千元支付招商提成奖励。(详见附件三)

3、经营利润提成奖励:合同约定购物广场第一年合同约定的租赁或者扣点总利润800万元/年为起点,合同期内每年度的利润递增50万元指标为基本标准。在保证甲方的基本收益的情况下。乙方得高出基本利润部分的 50%作为利润分成。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公司每年12月30号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定可分配利润并进行一次性分配

2,公司经营所需而使用的水、电、通信、经营管理、广告、工资、税收等费用均列入成本

3,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按预算使用,原则上不高于50万元。其余各项成本费用由乙方在每合同年年初,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4,开业前进行的内装修,房屋外装修、消防、暖气设施、自动扶梯不计入合作公司折旧成本。开业后重新进行的内装修招牌分年折旧进入公司经营成本,

5,甲方负责消防设施验收,安装中央空调、电扶梯、观光梯和经营的电力配套。如需增容由甲方负责,并负责由其统一管理。

6,甲方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顶地、墙及强弱电线路一次性交工,开业后发生的维修费用计入合作公司成本 7, 合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工资标准为:(详见附件四)

8, 购物广场发生的欠、贷款及利息由甲方组织资金偿付。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9.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安顺市天河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向外抵押。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作为单一经营管理方也不承担合作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关系。

第九条 合作期满或合作期内终止的资产处理:

1. 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确定终止继续合作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装修等均归甲方所有,企业名称“贵州省安顺市天河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归甲方所有。

2. 合作期内因一方违约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除按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其他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条 合作条件:

1. 甲方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提供经营场所;

2,年利润达不到当年目标乙方只收取当年基本管理费。

3,年利润超过当年目标并弥补前期不足的利润后,超出部分乙方得高出基本利润部分 50%的

4.甲方已经完成购物广场60%的招商,,乙方应于20x年5 月 1日前完成该项目的招商工作。

5,保底利润核算表

第一年800万 第二年850万 第三年900万 第四年900万 第五年950万 第六年1000万 第七年1050万 第八年1100万 第九年1150万 第十年1200万

6,分红款为净额,乙方不承担相关税费。

7,如果延续三年乙方均不能完成商场联营保底任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服务费用及各项奖励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自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入驻当天起算),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月固定服务费用,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项目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经营提成奖励,须在次年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招商进度奖励,甲方在招商开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四)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执行经营管理期的相关合作,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的固定服务费不退回。

(五)如本项目合作商户进驻时间不统一,各商户陆续开业。则经营期内招商业务仍然继续,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招商工作不再另计招商提成奖励。

(六)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全面开张,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按预计开业时间顺延,甲方按招商筹备期固定费用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双方的财务管理约定

(一)公司在项目筹备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项目筹备期开始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二)公司在经营管理期所需的费用预算,乙方于开业前15天或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报甲方审议,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根据预算计划进行支配和使用:

(三)乙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流程,经甲方同意后,作为公司财务运作的执行准则:

(四)公司非正常资金划出须经甲乙双方同意;

(五)甲方承担本项目所有的开办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超出本合同中甲方委托的范围,或乙方或其委派的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导致重大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在服务期间连续三个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经营利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四)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无需做出赔偿:

1、对本项目不再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不再具备从事商品零售业所须的有效批准、执照或许可;

3、本项目作为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不再具备能够正常经营的合法资格;

4、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并在宽限期届满后的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5、不能按照约定予以配合协助或侵犯乙方经营管理权的。

(五)甲乙双方因充分理由解除本合同时,须以负责认真之态度,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之后的两个月为业务交接期。在业务交接期内,双方之合作合同仍是存在有效。经营管理期业务交接期费用,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七条第第1、2,3项费用标准支付乙方。

第十四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保证、义务,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固定服务费、经营提成奖励、招商奖励,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支付总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如甲方逾期三日还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及赔偿违约金;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其他合法依据,甲、乙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转让

(一)本合同未尽事宣,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做成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三)除非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的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十七条 通知和送达

(一)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发送给对方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二)送达方式及时间的确认

l、若面呈的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送达;

2、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视为送达:

3、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以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邮戳时间为送达时间。

(三)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3日内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进行本次合作主要为本购物广场二期开发打下合作基础,本购物广场二期开发中双方有意共同对等投资按照投资比例分红,。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商务口译训练心得体会总结四

商务谈判案例分析之千万不要让对方起草合同

在一场典型的谈判中,谈判双方通常会事先用口头的方式沟通好所有的细节,然后再把谈判内容制定成合同的形式,交由双方审定签字。在多年的谈判生涯中,我从来没遇到过一次可以在口头谈判过程中涵盖所有细节问题的谈判,无论双方沟通得多么详细,总会遗漏一些细节性问题,需要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详细阐明。

在很多情况下,谈判一方在起草合同时至少会发现十几条双方在口头商谈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条款。这时起草合同的一方就可以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阐述这些条款,而另一方就需要在签字时临时作出决定。

千万不要让对方起草合同,这样会让你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无论是一份数百页的协议,还是一份只有几段话的报价单,都是如此。打个比方,一家不动产经纪公司向一家建筑承包商提出了一份报价协议。承包商基本上同意协议内容,只是希望对方能够把价格再提高5 000美元。此时双方都可以从自己的公文包里拿出文件,在上面注明他们增加5 000美元的条款。需要增加的内容非常简单,可能只要一句话就够了:“双方一致认定,最终价格为59.8万美元。”

可问题是,如果是经纪公司一方来添加这句话,他可能就会设法让条款更加有利于经纪公司一方。比如他可能会写到:“双方一致认定,最终价格为59.8万美元。增加的5 000美元于签字后24小时内存入对方的银行账户。”

而如果是承包商一方的代表来补充这句话,他可能会写到:“双方一致认定,最终价格为59.8万美元,增加的5000美元由经纪公司在签字的同时以支票形式支付。”

这些条款其实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意义,所以对方通常不会因为这些细节性问题而决定取消交易,但毫无疑问,它确实会给起草协议一方带来巨大的好处。试想一下如果只是一段话就可以带来这么大的差别,那么一份几页的协议当中会隐藏多大的差别啊!

当然,我并不是鼓励起草协议的一方利用这一优势占对方便宜。我只是想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即便双方都满心以为自己已经就所有问题达成共识,他们对谈判结果的理解仍然可能是有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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