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怎么写(七篇)

  • 上传日期:2022-12-22 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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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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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催收技巧(2)

时下,由于商业信用普遍不高,欠债不还或者拖欠货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无归,已成为困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本刊将分两期,重点就公司货款催收事宜及相关技巧作简要评述,望能为有志商业发展的企业家们提供些许参考。

公司债务催收技巧

之催讨篇

虽然企业做好了今后可能发生催债不能或者讨债困难的前期防备工作,但是,在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后,一些客户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和理由,还是会发生延迟履行债务甚至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这时,企业要做的就是根据客户欠债情况、依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债务追讨了。

<>企业催帐员或者业务员电话催债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把客户档案放在手边,作出文字提示,并准备记录,有条件的要做录音,为今后可能的起诉做准备。电话催缴过程中,要不断提出付款的要求和欠款的数额,但语气要平和,要始终保持文雅和礼貌的态度,同时,要给客户以紧迫感,让欠款的客户产生今天就应该付款的感觉。如果对方属非恶意拖欠,要显示出对客户的理解并给客户出主意,提出为客户安排付款的建议,以树立企业在客户头脑中的印象,为今后进一步合作打下基础。

<>针对把脸面看得重的欠款客户,可以给他们发传真或邮寄感谢信,在信中洋溢些感谢之词,并一一列举按合同给对方所供应的货物、货款、供货日期等,请对方在确定的日期前把所欠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于多次跟催仍不偿还货款的,给其专门发一封“催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载明:欠款事由、欠款数额、欠款日期、催帐经过,为加大催债力度,通知书中还应列明,“如贵方在xx期限之前不能付款,我们的法律顾问xxx将直接经办此案,并将加收滞纳金xxxx元”等等。

<>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向客户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他的生意或脸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所欠不多,客户一般会赶快还款。另

外,收款人员在旁边等候的时候,还可听听客户与其客人交谈的内容,并观察对方的内部情况,也可找机会从对方员工口中了解对方经营现状,对讨债也会有所帮助。对于信誉不佳的客户,应直截了当、干净利落并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你登门的目的就是专程收款,要让客户感到内疚,且找不出理由要求延期还款。对于一见面就开始讨好你但却只字不提还款的客户,一定要揭穿对方的“把戏”,根据情况,采取实质性的措施,迫其还款。

<>如果上述几个方案都行不通的,企业该考虑进入法律程序了。但启动这个法律程序不是为了诉讼,只是为了促使客户尽快还款,因此,吓唬的成份要大于实际意义。因为不是正式的起诉,所以,花点小钱,借助律师事务所向客户发出一个律师函,列名主要事项即可搞定,一般能达到收债效果。

<>对于前述努力都失败的欠款客户,最后只能采取起诉的办法了。可以聘请律师或自己直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者中院起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每次的催帐都要留下证据,比如,外地的客户,要保存好传真或邮递凭证,本地的客户尽量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这对于某些欠款数额不明或有争议的欠款,都是一种间接的证据,如果对方对之前发出的催帐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的,超过一定期限都会被视

为默认。

【以案说法】

两年催债无果一周实现债权

案情:2017年,某家装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装饰家装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家装公司完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室内装修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家装公司支付工程款26万元。2017年底,某家装公司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家装公司多次催讨,但直至2017年底,仍然没有能够顺利实现债权。

某家装公司在万般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发现该案再过5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将诉讼时效有效延长。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研判,律师准备采取非诉手段实现家装公司债权。通过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履行能力、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进行调查后,律师发现其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且其主管人员对该项债务予以认可,但有推脱付款的意思表示。有鉴于此,律师约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向其表明该案债权债务明晰,其必须立即付款,否则律师将采取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届时,其公司在经济上会有更大损失,同时,在商誉上也要承受一定

损失。在律师晓以利害的压力下,经过慎重考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于一周后全部清偿了所欠债款。

点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和加强债权管理,尤其要加大应收账款管理力度。调查显示,国外很多公司对逾期应收账款的处理有明确规定,超过半年就必须作为坏账处理,3个月内由公司内部进行催收,超过3个月则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追收,超过6个月则会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处理。我国有些公司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超过1年、2年,甚至3年也不做坏账处理。这样,就降低了资金周转利用率,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必定会阻碍公司的健康发展。所以,在穷尽自身力量仍无法按期实现债权利益时,公司应当借助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诉讼程序,尽早实现账款回笼。

【热点评析】

摘要:在4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颁布实施了20年之后,终于迎来首次“大修”,公益诉讼有望成为《消法》的新增内容。

原文: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

次提交审议。草案从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三包”规定、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方面作出了修改。

除打破原有赔偿“两倍上限”外,提交审议的《消法草案》还拟赋予消费者协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在此之前,消费者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能被圈定在消费指导和消费预警方面,如果包含此内容的《消法草案》得以审议通过,各级消协组织将随消法修订而变向得以“扩权”。

除此之外,惩罚性赔偿额度、大件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和购物“反悔权”等内容,也等待本次消法修订过程中予以明确和细化。这部事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修订,在更大程度上,将对中国的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

解读:2017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究竟什么样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中未做明确规定。

本次《消法草案》拟赋予消协组织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当是对《民诉修正案》的一个正式回应。可以说,通过民诉法“变法”和

新消法的修订,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更是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有效途径。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资格,是保护消费权益的一大进步。由于我国未实施集团诉讼制度,使得消费者维权诉讼成本很高。如果此条款能获得通过,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其胜诉,对于未参加诉讼的消费者,就一样有法律效力。这不但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大大增加了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这对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起到积极作用。

【新规速递】

2017年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网络发票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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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长沙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许建家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代甲方收缴费用,经双方协商,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属在汽车东站营运的车辆收缴各项规费、管理费、各类代理费用。

二. 由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收款提成费800元,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其他任何费用。

三. 乙方收费工作完成出色,全年收回款项不低于应收款总额90%,年终甲方应视情况给予乙方奖励,完成总额90%奖励 元,每增加总额的1%奖励元。

四. 甲方应提供收款凭证,并列表明细,双方应建立签字交付制度,手续完备。

五. 乙方收回的款项应即时交甲方财务,不得延期交款或挪用,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此协议仅涉及收款有关事项,不涉及与收款无关的其他事项,如乙方发生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或发生其他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七. 此协议自20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乙方表现良好、成绩出色,甲方可与乙方续签协议。

八.

甲方乙方

负责人

甲方负责人和乙方双方签字生效。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 (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专用账户及监管

3.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 )(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的确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出现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 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所有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 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表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证条款

7.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7.2 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原因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 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 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1、审核标识事业部销售费用、工程费用、研发费用等,根据已付费用单据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2、审核申请表,定时开具,同时每月不定时统筹汇总各业务部开票情况,做好开票安排;

3、定期检查负责业务部的erp出货、收款拆分;与业务进行销售确认、应收账款对账;

4、定时检查用友往来科目余额,应收款项的催收及清理、的催收;

5、及时编制上月应收管理报表,并检查汇总应收会计的应收管理报表;

6、用友收款、销售凭证的录入和合同整理归档、凭证装订;

7、标识事业部年度销售收入和费用预算;

8、月末检查用友凭证费用项目合理性并出具标识事业部财务管理报表;

9、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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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为保证企业最大可能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同时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赊销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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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4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5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状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6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7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状况下客户能带给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8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务必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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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日前带给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

第10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11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状况。

第12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回到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3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14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5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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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务必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8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务必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职责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职责由接替者负责。

第19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第20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职责。

第21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2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3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资料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职责。

第25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职责。

第26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7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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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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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是公司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方、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款项。形成应收账款的直接原因是赊销。虽然大多数公司希望现销而不愿赊销,但是面对竞争,为了稳定自己的销售渠道、扩大商品销路、开拓并占领市场,降低商品的仓储费用、管理费用、增加收入,不得不面向客户采用信用政策,提供信用业务。公司采用赊销,虽能给公司带来以上好处,但也要付出一定代价,给公司带来风险。如客户拖欠货款,应收账款收回难度越来越大,甚至收不回。所以,应收账款管理是一个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于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9日对青州佳永魏仕照明的应收账款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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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魏仕照明帐套中存在大量的呆账、死帐并且往来帐目十分混乱,大量的凭证没有附件或者缺少附件甚至有的附件和凭证不符,财务人员只知道及时做账但是对及时收账缺少相关概念、业务员也不定时追踪且也不及时像公司财务反映情况。因此在魏仕照明公司中常常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工程款、销售款,所以应收账款量大并且催收困难。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管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不良的市场环境和客户的信用状况所致,但我认为其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缺陷。

1、同行业之间的商业竞争

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是发生应收账款的主要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魏仕照明为了在20xx年实现上市,所以常常以赊销的形式把货物配送给单店,扩大收入。

2、销售和收款之间产生的时间差

魏仕照明在配送货物给单店或者直营店的时候常常有大量的

在途物资、销售和收款之间就产生了时间差。因为货款结算需要时间的缘故。结算手段越是落后,结算时间就越长因此魏仕照明要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垫支。由于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而造成的应收账款不属于商业信用,也不是应收账款的主要内容。

3、盲目的减少库存增加收入夸大经营成果

魏仕照明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夸大了经营成果。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的财务应当在销售发生当期确认收入,但企业账上收入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现金流量也能如期流入。一旦款项不能回笼,企业将陷入虚假繁荣的窘境,会计利润将大打折扣。由于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经营成果,增加了风险成本

4、信用政策的界定的合理性

应收账款赊销的效果好坏,依赖于企业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间、信用标准和现金折扣政策。在魏仕照明体系中制定了良好的信用政策,但是在适用过程中常常跳跃式前行。忽视了但是制定改政策的最初目的。从而导致潜在的危险。

5、企业内部的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格

魏仕照明实行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形式。于是只关心员工利润增加多少而定,不关心企业应收账款能否及时完整收回问题,导致大量的应收账款沉积下来,从而给企业经营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无法经营的地步。

魏仕照明财务部门对单店的欠款信息不及时反馈,使销售回款指标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由此造成各部门责任不明确,周而复始,应收账款数额也就居高不下、大量的应收账款对不上,收不回,到底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还是销售人员的义务,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办法,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对损失的应收账款无法追究责任。

(2)应收账款的会计监督薄弱

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辅助管理或者仅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仅仅是在其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按账龄对应收账款的数额进行简单的分类,平时则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辅助管理。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定期清查制度,长期不对账。由于交易过程中货物与资金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以及票据传递、记录等都有发生误差的可能,所以债权债务的双方就经济往来中的未了事项进行定期对账,可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青州佳永魏仕照明餐饮有限公司长期不对账,有的即便是对了账,但并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对账依据,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无法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确定诉讼时间时也不能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

(3)企业未对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进行信用管理

目前魏仕照明为了盲目扩大利润实现上市、所以未对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价,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赊销制度,对形成的逾期应收账款能否收回、收回多少没有底数。针对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企业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防止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不是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如果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可能会导致对风险的忽视和企业长远利益的牺牲。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应该树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不能忽视资金的良好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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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部门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尽早收回应收账款,减少坏账发生,将应收账款损失降到最低。

(一)制定合理的信用体系-信用政策

信用政策又称应收账款政策,是指企业在采用信用销售方式时,为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信用额度和收账政策四部分。

1、确定合适的信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企业决定授予客户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也是企业对可接受风险提供的一个基本判别标准。在制定信用标准的过程中,应通过综合分析,找出最优平衡点。

2、采用合理的信用条件

信用条件是企业赊销商品时给予客户延期付款的若干条件。延长信用期限可以扩大销售量,但信用期限过长也会造成应收账款占用的机会成本增加,同时,加大坏账损失风险。特别是一些直营店和加盟店可以采用在规定期限内现金折扣的形式。

3、建立恰当的信用额度

信用额度是企业根据客户的偿还能力给予客户的最大赊销限额,实际上是企业愿意对某一客户承当的最大风险额。确定恰当的信用额度能有效防止由于过度赊销而使企业蒙受损失。在市场情况及客户信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企业应对信用额度进行必要调整,使其始终保持在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4、收账政策

管理必须有政策作为指导。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方法,划分了不同的管理阶段,收帐人员要根据既定的方法和步骤处理应收账款。在制定政策之前,企业应该考虑影响收账政策的几个因素,包括:资金、竞争者、货物类型和客户类型等方面,其中客户类型是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因素。对于魏仕照明公司而言,我觉得应把重点放在催收加盟店。

(二)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工作责任制度

坚持“谁经办、谁催收、谁负责”的原则,作到人员、岗位、责任三落实,在经办人、责任人调离换岗时,应向部门主管报告清欠工作进展情况,这样就可使销售人员明确风险意识,加强货款的回收。

(三)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

公司应随时注意了解业务往来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人员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由于对方单位的突然变故或经营失策及有关人员的变动可能造成的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对方单位定时发送询证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确保诉讼的时效性,这样可以防止应收账款体外循环的发生,堵塞违规违法行为的漏洞及防止法律诉讼收债的失效。如发函不回应,要予以充分关注和重视。

(四)及时清对,严格催收

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后,应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回收款项,避免因为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为此,企业应制定出合理的清对、催收方法,以保证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施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可以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对不同拖欠时间的欠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账失,则应提前做出准备,充分估计这一因素对损益的影响。

(五)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金

应收帐款本身是符合资产定义的,因此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当其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时,那么无法收回的部分由于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确认为资产,于是就要计提准备了,以降低资产金额,以免给报表使用者以误导。这便是计提坏账准备的目的,也是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计提坏帐准备可以根据帐龄进行计提,可以根据帐面余额进行计提,可以结合个别计提的方法。致于采用什么方法要根据企业的性质进行确定,确定后就不能随意改变。

(六)用法律手段保护应收账款

除现金收入以外的供货业务都应签定合同,主要的供货业务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要素要齐全具体,特别是收款期,延付的具体违约责任等应清楚,准确,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武器尽可能的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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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青州佳永魏仕照明有限公司应该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应收账款回收办法,同时要在增加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做出权衡,不能为了增加销售而置应收账款风险于不顾,也不能为了想减少应收账款的风险而影响了企业的正常销售。时刻重视产品的适销对路,控制应收账款的增长,作为企业一下项长期、制度化的工作,应引起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企业领导应将其看作事关企业生死存亡、树立现代的营销观念,加强管理力度,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力求将企业应收账款控制在较合理的水平,使企业产生更大的效益。因此,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金制度。

有关应收模块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七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 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 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

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 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 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 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 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 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2.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3.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4.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5.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三)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应收账款项下或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款项;就有关质押应收账款的事宜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乙方要求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以及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甲方同意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行使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应收账款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为前提条件。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无 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 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 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应收账款;

5.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及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登记、公证、保险、估价、拍卖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四、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五、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 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 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 而提出异议。

六、权利保留

乙 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 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 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七、甲方如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应立即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已经知悉)。

八、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 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 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 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九、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十、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若债务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可能发生耗能、污染风险,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 份。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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