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 安全,心得体会(6篇)

  • 上传日期:2022-12-22 04: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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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一

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轻伤事故,杜绝发生重大事故,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认真严格执行,确保本项工程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项目经理

⑴项目经理是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⑶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坚持交任务的同时交安全要领,定期组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⑷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和个人按本项目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⑸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和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⑹抓好分承包队伍的安全管理,使用的分包队伍要具有安全资质,对不具备条件的承包队伍,杜绝进入本现场施工。

⑺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并保护现场。 [2]

质量员

⑴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⑵负责监督、验收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验收标准。

⑶负责项目部分项目工程砼强度的检测,确定砼拆模时间,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⑷参与安全检查,协助纠正安全事故隐患。

⑸在检查质量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施工员

⑴项目施工员是项目工程分阶段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所管的分部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⑵项目施工员应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帮助督促生产班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工种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⑷安排施工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详细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对施工环境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班组执行。

⑸对违章作业的班组和个人应及时制止,对坚持违章作业的班组和个人有权暂停工作直至改正为止。

⑹班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和保护现场,并配合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

安全员

⑴项目安全员是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⑵监督检查本项目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资料管理工作。

⑷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

⑸熟悉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进场工人安全技术培训和三级教育。

⑺负责项目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的报告,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如有严重不安全的情况,有权暂停生产。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⑼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可视情况进行教育,并向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设备材料

⑴制定本项目所有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要领和安全管理制度。

⑵对各类机械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执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⑶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设备运转情况。

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⑸参加对各类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⑹认真执行本项目有关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⑺确保供应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材料,对现场使用钢管、扣件、脚手板、竹笆片、夹板等材料,必须保证质量。

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工作。

⑼加强仓库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规定。

负责人

⑴在公司及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加强施工图、标准图及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⑵熟悉设计意图,组织图纸自审,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及进行技术交底,负责变更通知的签发和项目竣工文档的编制。

⑶在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分部工程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的技术控制。

⑷及时解决一般工程技术问题,对重大技术问题及时汇报,组织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制定特殊物资的搬运方案和特殊过程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全过程成品、半成品的防护措施,参加中间及竣工验收,并办理交工验收手册。

⑸组织职工培训,学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⑹组织不合格成品原因分析,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并参与其实施效果的验证。

⑺组织质量分析会,收集质量信息,负责不合格成品的评审和处理,并按不合格成品的严重程度分别向有关部门传递。

⑻负责统计技术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班组长

⑴学习、领会并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及本项目部门的规章制度。

⑵带领全班组安全作业,并且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⑶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程安全操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⑷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组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⑸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规章制度

为有效控制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轻伤事故,杜绝发生重大事故。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生产时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制法规教育、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2)工人安全教育 ①三级安全教育

⑴凡新进企业的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工作前,应由公司、劳资、安全等部门进行第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本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本行业安全基本知识、劳动纪律等。

⑵上述人员到施工项目部门后,应由施工项目部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项目工程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施工作业区状况、机电设施安全、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⑶上述人员上岗前应由工长、班组长进行岗位教育,即第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本工种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安全检查操作规程,操作环境安全与安全防护措施要求,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事故前的判断与预防,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等。

⑷对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应登记建卡,由项目部安全检查负责管理教育资料。

⑸没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禁止上岗。

⑹对变换工种的员工,要先进行新任工种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时间、内容要有书面记录。

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接触不安全因素多、危险性较大、安全技术知识要求严,对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其办法执行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③经常性安全教育

⑴项目部每周一应对本项目员工进行安全检查教育,教育内容: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宣传教育,上周本项目工程安全检查生产小结,本周安全生产要求,表扬遵章守纪员工,批评违章作业行为,通报事故的处理。

⑵对重大施工项目及危险性大的作业,在员工作业前,必须按制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准作业。

⑶重大的节假日前,员工探亲放假前后,应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⑷利用工地黑板报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扬好人好事,报道安全生产动态,宣传安全生产知识、规程等。

以上三种形式教育,相关领导应参加和主持,并做好书面记录。 [3]

施工现场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震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特种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工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时间一年以上,并且具备操作技能后,向公司提出培训申请。

(3)凡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均不准独立上岗操作。

(4)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工作,负责有关培训、复审建档。

(5)公司应建立各自分管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档案。

(6)公司应在年初向公司申报本年度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计划。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效期除锅炉工为四年以外,其余工种为二年。凡到期不参加复审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8)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禁止操作与本人《特种作业操作证》规定不相符的机械。

(9)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10)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申报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公司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1)本制度指定的依据是: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8-85。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基层单位,下列是特种作业范围人员:

①电工作业:维修电工(施工现场电工),电气安装工,送、配电工(配电房值班电工)。

②金属焊接:手工电弧焊工、电渣压力焊。

③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架子工、井架搭设工。

④机动车辆:建筑工地翻斗车、装载机、载重车辆。

⑤起重机械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和作业指挥人员。

⑥其他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搅拌机、机操工。 [3]

施工现场

(1)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工作。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管理计划,项目经理是该工地的消防负责人。

(2)建立施工消防管理网络,根据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划分消防管理责任区域消防负责人,公布上墙,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3)各重点防火区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由消防责任人定期检查,确保完备好用。消防器材、设施不得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4)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要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坚持每月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检查当月消防工作情况。

(5)施工现场应设吸烟点,禁止吸游烟、乱丢烟蒂。动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必须有消防器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措施。

(6)从事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无证人员一律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7)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小太阳灯和碘钨灯等大功率灯具烘烤衣物。

(8)所有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并符合标准。电气线路、机械设备应经常检查,防止因短路、超负荷等原因引起火灾事故。

(9)凡仓库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必须设置禁火牌,要制定有关防火管理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10)木工间必须设置禁火标志,刨花锯屑等易燃物品应做到及时清理,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禁止吸烟及动火作业。

(11)凡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禁止堆放各种杂物,消防通道、施工现场道路、建筑物通道要保持通畅。

(12)脚手架上禁止吸烟,禁止无证、无措施动火作业,禁止在脚手架上弃放其他易燃物品。

(13)施工现场日常消防管理由项目部安全保卫部门管理,要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向项目部经理汇报。

(14)对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反之,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应视情节给予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二

承租单位: (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 (简称乙方)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减少与避免施工现场各类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__)、《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005)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101-62-20__)和20__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等相关规定。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要审查乙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2、按照乙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及技术条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填写“路基检验记录”并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后,乙方才能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装统一检查表格”(八张表)并经安装单位(法人单位)盖章后,甲方才能使用。

4、负责编制“塔吊(群塔)作业方案”,并经甲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5、负责配备专业指挥信号工(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按操作规程负责塔吊信号指挥工作,如需隔楼吊装,要加配接力信号指挥,对信号指挥人员应配备信号工服装。

6、负责对塔司、信号工、挂钩工上岗前的培训教育考核与“应知应会”考核,并根据“塔吊(群塔)作业方案”向塔司、信号工、挂钩工等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

7、负责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测定记录,每月至少两次定期检查,遇有5级以上(含5级)大风及大雨后不定期检查测定记录,发现隐患及时通知乙方检修。

8、负责汇总与整理甲乙双方的塔吊相关资料。

9、未按上述1~8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有关责任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下述资料:

(1)出租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出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②塔吊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

③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

④塔式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盖公章);

⑤塔式起重机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盖公章);

⑥塔吊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⑦塔吊维修保养制度(原件);

⑧塔吊出租单位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塔吊使用后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

(2)拆装单位的相关资料

①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②拆装单位的“拆装合同”(副本原件);

③塔吊拆装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

④拆装单位的“塔吊安(拆)装施工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原件);

⑤北京市塔吊拆、装统一检查表格”(八张表)原件;

⑥拆装人员操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⑦对拆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及签字手续;

⑧塔吊应急预案(盖公章)。

2、根据向甲方提供的塔吊路基施工图纸与技术条件要求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路基检验记录”并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够立塔。

3、塔吊安装完毕后,向甲方提供“北京市塔吊拆、装统一检查表格”(八张表)并经拆装的法人单位盖章后,方可交付甲方使用。

4、对进入施工现场塔吊拆装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

5、向塔司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报甲方专职安全员一份存档。乙方机组人员进驻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

6、对塔吊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并要求操作人员,每天要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运行检查与交接班记录、如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禁止带故障运行与违章操作,将自检、月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隐患整改记录报甲方专职安全员存档。

7、乙方塔吊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原则与“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有权拒绝甲方人员的违章指挥,

8、乙方未按上述1~7项条款履行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与相关的经济损失。

9、因塔吊设备问题和塔吊在拆装与进出场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书中未明确的相关责任以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北京市政府与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塔吊拆除退场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塔司(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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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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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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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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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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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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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 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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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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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情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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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它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 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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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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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四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塔吊/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中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定《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塔吊/施工升降机产地、型号及使用情况:

1、 生产厂家:

2、 规格型号:

3、 使用地点:

4、 安装高度:

二、甲方责任:

1、出租单位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拆资质证、安拆人员的上岗证、塔司的操作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塔吊/施工升降机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上资质必须真实有效),并遵守国家及当地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2、塔吊/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拆除、顶升、附墙连接及进出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保证塔吊/施工升降机性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经当地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以检测合格报告日期为起租计费时间。

4、安拆单位必须出具有效合格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安拆资质,安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有效操作证。制定 “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施工方案”。按安拆方案及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安拆,落实安拆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拆及顶升过程中因违章操作、设备质量及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发生的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5、在使用过程中,甲方必须提供足够的塔司以保证乙方施工需要。随时保证塔机及各种限位灵敏有效,操作人员应按甲方提供的塔机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交底认真执行。因安装质量、附着连接、塔机质量和违章操作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预埋的固定支腿或地脚螺栓以及塔吊/施工升降机各部位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满足该塔机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使用要求,并随时检查更换,否则发生一切的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6、甲方所派操作人员应服从乙方管理,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塔吊/施工升降机带病运转。塔司/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严禁酒后、疲劳及带病作业,否则由此发生一切事故及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7、在不影响乙方施工的情况下,甲方应随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定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随时监督塔司、塔吊/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9、此《塔吊/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协议》与《塔吊/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责任:

1、 根据甲方提供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图及施工方案进行基础制作。

2、保证安装现场道路畅通,并提供足够的安拆场地。

3、负责提供塔吊/施工升降机所需的电源及闸箱。

4、遵守国家及当地的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四、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甲塔机/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的副本,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单方违反协议合同有关条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及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五

为确保安全生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安全管理承诺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负全面管理责任。

2、积极落实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行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4、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6、依法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7、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8、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检察工作。

9、对安全生产事故不瞒报,并组织事故的救援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10、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推荐安全管理心得体会免费及收获六

陈家沟小学食堂管理员责任书

为加强食堂安全防范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根据食堂负责人的职责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1、注意食堂人员的身体状况,每年要进行一次体检,做到人人持证上岗,保证身体健康,一旦发现食堂人员身体有异常,马上催促其离开工作岗位。

2、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和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强化食堂人员卫生法制观念。督促炊事员学习有关食品卫生知识,提高炊事员卫生意识。

3、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预防食物中毒责任人制度,针对各重点环节落实相应的措施。

4、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建,及时修理一些设施、设备,严格功能分区,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5、全面安排布置食堂卫生工作,抓好食堂管辖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无灰尘、无污染、无油污,水沟要干净、畅通、无异味。

6、加强食物监督,经常性地检查食物情况,严禁生食水产品(海产品)上桌供应,不得购买变坏、污染的食物,熟食、冷盆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7、加强餐具、用器具的消毒工作,每次用餐后其用具都必须进行消毒。水池、锅及其他用具都要及时清洗干净。

8、经常督促全体炊事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操作制度,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要求天天搞好个人卫生,勤洗澡、勤剪指甲, 食堂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门。加强食堂饮食卫生与安全管理是落实学校“安全第一”的基本策略。

9、督促炊事人员注意用电、火的安全,用电、用气结束时,要马上关闭。食堂门窗及时关好,人一旦离开随手关门关窗。

10、按食品卫生制度,督促炊事人员搞好食品卫生:做到生熟刀与案板分开,洗荤、蔬菜水池分开,清洗炊具做到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11、按不同的季节消杀“四害”,夏秋两季为蚊、蝇、蟑的消杀季节,要坚持经常投放喷洒药物,做到无蚊蝇蟑螂。

12、安排好学生每天到食堂领餐秩序。

13、经常关注食堂的用餐情况,一旦发生特殊情况马上报告。

食堂负责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有失责行为,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给予一定的处理。发生饮食事故,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经予严肃的处理;严重的交由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学校和食堂管理员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公章):

安全责任人: 食堂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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