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诉讼证据心得体会(大全18篇)

  • 上传日期:2023-11-17 22:57:38 |
  • ZTFB |
  • 14页

心得体会是在我们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践中所获得的感悟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提升自己的能力。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经历和体验的一种深刻思考和反思,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自己所做所思所感的一个归纳和总结,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不足。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践中所获得的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它是我们对于所学所思所做的一种反思和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提高自己。那么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首先,要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范围,然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梳理。在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简洁性,同时注重展示个人的思考和感受。最后,可以结合实例或引用相关材料来加强论述的可信度。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一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发生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

3、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与第三方签订明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协议等;。

4、公司怠于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1、股东的身份要件。

根据《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主体为公司的股东,即只有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才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处的股东身份既包括公司正常存续期间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也包括公司因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的股东,还包括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但不包括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因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变更登记且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情况下,无法获得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此外,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股东即丧失继续以股东身份进行代表诉讼的资格。

2、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之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股东,即可在满足起诉条件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尽管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保障公司整体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其毕竟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司自主经营权造成了妨碍。因此,为平衡冲突,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程序上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起诉;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须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就是说公司内部穷尽了救济手段之后,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上述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提起诉讼。

上述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此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主体地位。

1、原告。

《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规定,直接由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的,列公司为原告。

《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为原告,列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被告。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从侵权责任法原理上看,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侵权人是公司,因此只要是对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当事方,均能够成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法》第151第3款的规定的侵害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他人”。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而致公司利益受损的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当中的被告。

五、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归属及费用的承担。

1、利益归属。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的规定,股东代表公司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点不难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直接动因是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直接目的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只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侵权人进行起诉,从而维护公司利益,并不是直接为了股东自己的利益进行起诉。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公司所有。

2、费用的承担。

《公司法解释四》第26条的规定,股东依据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股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公司应当在其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等。

法条链接:

1、《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15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4、《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5、《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法解释四》第26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二

劳动诉讼程序受法典的规定所规范,且补充适用司法组织法规的规定及与劳动诉讼程序相配的一般民事或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

1、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2、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1、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2、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3、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三

一、工程施工合同。

国家工商管理局制作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这其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当属通用条款。在gf--0201施工合同范本中,通用条款共分四十七条十一个部分: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双方一般权利义务;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质量与检验;5、安全施工;6、合同价款与支付;7、材料设备供应;8、工程变更;9、竣工验收与结算;10、违约索赔争议;11、其他。通用条款约定到合同中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对其中的合同条款做到了如指掌,尤其应对其中的推定默认条款和期限条款给予足够重视。

二、施工图纸。

应注意施工图纸是否依法审核通过,未经依法审批的施工图纸不得擅自使用,必须取得建设方的签章认可。同时注意施工图纸与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时间先后关系,如果施工图纸在后,则影响招投标、预算、合同的效力。此时是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还是按照图纸结算容易出现分歧。

三、设计变更。

对每一项设计变更应保存好设计变更申请、通知单、变更图纸等证据,应该明确变更原因、责任,最好进一步明确变更前后工程造价差额,在上述基础上形成每项变更协议,明确责任承担。

四、工程签证。

应注意审查签字人的权限、语言表达是否存在责任风险、是否具备证据要件等。

五、会议纪要。

从公平的角度讲,会议纪要应该各方签章,签字人须有身份证明和授权。从内容上讲,应该注意责任承担,通过再定协议或已定协议的期限约定化解责任。会议纪要应该每页签章,注意留存。

六、现场日志。

现场日志是对当时事实的记载,当然也不一定完全真实。因此,现场日志除非得到对方认可,否则应由其他证据印证方可作为有效证据。即使如此,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日志也可起到影响作用。其中,施工日志如对建设方有利,则一般会得到法院采信;监理日志如对建设方不利,一般也会得到法院认可。这其中监理日志的证明作用是较高的。日志的证明效力与日志制作人是否与诉讼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判断基点。

七、付款凭证。

诉讼实践中,仅有发票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付款预收据也不能证实已经付款。()一般只有收款收据可以证实付款事实,有时还需要有付款凭证或银行记录进行印证。

有时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不产生付款效力的内容,在此情况下,付款方一定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财务部门应注意审查收款人是否有收款的权利,为此应严格审查收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财务部门不能想当然的抵销互欠款,除非合同约定了抵扣内容或者重新达成了抵扣协议或者对方有权人书面同意抵扣,否则不要出现少付工程款的凭证。为妥善起见,除非按照抵扣后的结算协议直接付款,一般应分别体现双方均按约定互相付款的凭证,否则一方一旦反悔则只能证实另一方少付款,是否符合抵销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证实。

八、结算协议。

如有了结算协议好处理,问题是一方拖延不予以结算。此时作为施工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推定默认条款,约定施工方向建设方送交完整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后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发包方则应特别注意此约定陷阱。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四

诉讼证据是诉讼活动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材料,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作为一名律师,我在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一些关于诉讼证据材料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诉讼证据材料的一些思考和体会。

首先,收集证据时的精细务实是保证案件顺利进行的基础。律师在负责案件过程中需要仔细总结案件的类型以及相关的证据力量,然后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细致的沟通,尽可能地搜集到并整理出能够支持案件事实的证据。过程中需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在后期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受到排除的情况。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及时收集到新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免证据过期失效。

其次,分析证据时的客观准确是确认案件事实的关键。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律师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在进行证据分析时,要尽量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要偏袒某一方,并根据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来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支持主张。此外,还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将证据材料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与印证,以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再次,筹备庭审时的详细周密是确保案件胜诉的关键。庭审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在庭审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筹备庭审时,我们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主张的合理性,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还要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以便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地引用法律规定并辩护。在庭审中,我们需要注意言辞的简练准确,要善于捕捉对方观点的漏洞,并能够据此恰当地进行辨证驳斥,以便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我们的主张。

同时,对案件胜利或败北的总结回顾是进一步提升律师能力的必要手段。在案件的胜败后,律师需进行全面的总结回顾。首先要追溯案件的成败原因,分析胜利的原因和败北的教训,总结和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并注意记录和整理。通过对案件的反思,可以发现我们在证据收集、证据分析、庭审准备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其次,我们还需要学会从对手的优势之中吸取经验,学习他们胜诉的原因,并加以运用和改进,使之成为自己的优势。只有通过不断总结回顾,才能进一步提高律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材料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精细务实的收集、客观准确的分析、详细周密的准备和全面深入的总结回顾,我们才能更好地运用证据材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获得案件的胜利。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五

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承包人受到资质等级的限制,以及建筑工程总分包和转包的关系,导致合同主体和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也是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出复杂的情形的主要原因,因此,正确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处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下列几种情况应该引起审判人员以及当事人的注意。

建设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所签的合同主体问题。据工程建设律师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能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实践中,不少建设工程合同是有这些职能部门签定的,加盖的也是职能部门的公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建设单位的追认或者同意,则为有效合同,否则,则为无效合同。但从诉讼主体上看,职能部门毕竟不能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作为当事人并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发生纠纷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按照我国建筑法有关规定,总包企业可以将主体以外的其他分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如果分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形确定诉讼当事人:分包人是总包人的下属企业,或与总包人存在隶属关系的,虽然下属企业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仍应以总包人作为当事人;分包人与总包人没有隶属关系,但分包人因承建工程发生纠纷的,工程建设律师认为应以总包人为当事人,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协商,由总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转让给分包人的,则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与总包人无关,发生纠纷,应以发包人和受让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六

一、合同约定不同决定不同诉求。

1、如果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过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则诉讼请求应表述为: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元及违约金元,共计元。如果违约金约定的低,则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违约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作为原告方应直接按照损失数额请求。但诉讼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一般会请求降低。对方请求降低时,按照操作惯例,一般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确定违约损失;如果对方没有在一审中请求降低,则法院不能依照职权主动降低违约金数额。

2、如果合同中直接约定过期付款利息,则一般应表述为: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元及利息损失元(利息损失按照约定利率自年月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计算)。

3、如果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过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也没有约定过期付款利息,而是仅仅约定了付款日,一般应表述为: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元及过期付款违约金元(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年月日起以欠款额为基数计算),共计元。由于此时合同未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也为直接约定按照利息计算,所以此时的诉讼请求不能想当然的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在合同未约定过期付款按照利息计算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支付利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示范文本中,如果通用条款已经做了约定,则另当别论。

4、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过期付款违约金也约定了过期付款利息,则应选择数额高者起诉。实践中,为保险起见,不乏将违约金和利息同时起诉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此举除了增加诉讼费和律师费外,并非明智之举,是不自信不明白的表现。

总之,违约金或利息的违约损失如何诉求取决于合同的.约定,诉讼前应注意查看合同约定。

二、过期付款利率。

过期付款利息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呢?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笔者认为:

1、有约定利率的,按照约定利率的130―150%计算过期付款利息;改变用途的按照约定利率的150―200%计算过期付款利息。

2、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过期付款利息;改变用途的按照150―200%计算过期付款利息。

三、垫付款利息和工程款利息。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垫付款有利息约定的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没有利息约定的视为无息垫付,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对于工程欠款,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了支付利息但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利息,合同中必须有“应当支付利息”的明示性约定,没有“支付利息”约定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而只能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计算,即按照贷款利息的130-150%计算。

概括起来,在垫付款利息请求中,利息不得超过一倍贷款利息;工程欠款利息,最高约定不得超过四倍贷款利息;未约定利息和违约金标准的,可按照一倍贷款利息的130%―150%计算;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损失的130%―150%。因此,垫付款和工程欠款均应明确约定利息及标准:在垫付款时最高可约定一倍贷款利息;在工程欠款时最高可约定四倍贷款利息。

连带责任问题。

工程索赔案件中的连带责任情形一般有:挂靠、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诉讼等。

挂靠。挂靠是指没有资质或低级资质的施工人利用被挂靠单位的合格资质,与发包方或总包方签订合同,被挂靠单位仅收取挂靠管理费,由挂靠单位实际施工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用挂靠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谁承担直接责任,谁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挂靠单位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直接责任,挂靠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签订合同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合同内容全部由第三方履行,承包人收取管理费(有的不收取管理费)而不履行施工义务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转包经过了发包人的同意,则可理解为合同的概括转让,转包人不再是合同相对人。在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和被转包人应对发包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转包人承担直接责任,被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工作部分再分包给他人施工的行为,有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但无论是否合法分包,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人为直接责任,分包人为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应具备合同无效和全面替代两个基本要点。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包人和发包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笔者以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发包人根据司法解释应仅在欠付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笔者认为,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上位的其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包人等应参照发包人在欠付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此处的其他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包人等为广义的“发包人”。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

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只能择一确定诉讼请求,不可既有侵权诉讼又有违约诉讼的情形。在选择违约请求时,一般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合同向对方,或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受益第三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在选择侵权请求时,则可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以所有侵权人作为诉求对象。

侵权诉求可以突破管辖约定。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发包人的质量索赔中,可避开仲裁管辖条款,将勘察、设计、承包人等作为侵权人全部诉至法院。此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的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不是合同约定的管辖机构。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七

1、下列哪种书证属于处分性书证?()a、医院病例。

b、被继承人生前写给他人的含有立遗嘱图的书信c、离婚证书d、日记答案:c。

2、原告李华诉被告刘晓汽车肇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有下列几个证据:

(1)某甲的证言。某甲证明,他在2002年7月8日听某乙说,刘晓开车撞了李华(2)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

(3)某乙的证言。某乙说,我看了张三拍摄的录像带,上面有这起肇事发生的全过程。(4)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华说,我在2002年7月8日开车正常行驶在路上,刘晓闯红灯,撞了我。

b、交通警察出具的肇事现场照片的复印件c、某乙的证言。

d、李华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答案:d。

d、合同书。通过上面条款,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答案:a。

4、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其借款。甲出示了一张乙签名的借条。乙否认借款事实存在,主张签名是摹仿的。这需要对乙的签名进行笔迹签订。下列关于鉴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无需法院和乙的同意。

b、甲如果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签订除外。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达正确的是()。

6、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b、未成年人。

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d、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答案:d。

11、下列关于民事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12、下列关于视听资料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d、凡经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一概不予认定答案:c。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d、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答案:acd。

b、甲和乙在国家公证机关正式办理收养手续。

c、甲与乙一直生活在一起,大家公认他们系父子关系。

d、近年由于甲体弱多病,一直由乙照顾,甲死后的丧费也由乙负担答案:acd。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答案:abcd。

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答案:ac。

14、下列证据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17、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89)。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于回避的对象答案:abcd。

18、某省海兴市的《现代企业经营》杂志刊登了一篇自由撰稿人吕某所写的报道,内容涉及到同省龙门市甲公司的经营方式。甲公司负责人汪某看到该篇文章后,认为《现代企业经营》作为一本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杂志,其所发文章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甲公司的名誉,使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现在企业经营》杂志和吕某赔偿损失5万元,并进行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仅判决杂志社赔偿甲公司3万元,未对“赔礼道歉”的请求进行处理。杂志社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司考.2008.3.98)。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甲骑车不小心把乙撞了一下,两人由争吵转变为互殴。后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被乙打成脑震荡,住院治疗花了1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单据,诉讼中,乙辩称,在互殴过程中,自己也被甲打得遍体鳞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要求甲予以赔偿。问:

(1)甲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是()。a、书证b、鉴定结论c、证人证言。

2、原告黄华出差常住被告李柯工作的旅馆,因而关系密切。1998年6月20日,当原告又出差住宿时,被告请原告到家吃饭并向原告提出借5000元买车用。第二天,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元,被告为原告留下借据。1998年11月,原告在向被告人索要欠款时,被告讲只能用其摩托车来抵债,否则,无钱还款。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摩托车作价5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要回了借据。事后,原告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使得车子报废,便于1999年7月2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所写的5000元借据的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反驳说,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还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证据—“借据的复印件”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bc(2)被告所作的该笔借款已经用摩托车作价返还的陈述,属于什么证据?()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ac(3)人民法院如果要查明案件事实,应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b、查明复印件的来源是否可靠c、用其他证据和复印件相互印证d、让原告撤诉答案:abc(4)如果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借据的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而且被告又否认借款的,人民法院应该:()。

a、以借据的复印件为定案依据,判决被告还款b、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转移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d、继续调查取证,直至查明真相答案:b。

四、名词解释。

1、证据。

2、证据的证据能力。

3、证据的证明力。

4、书证和物证(复旦大学2009年考研真题)。

5、视听资料。

6、证据保全。

7、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五、简答题。

1、简述证据的理论分类。

2、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六、论述题。

1、论述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和联系。

2、试述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3、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与功能谈谈自己的看法。(武汉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4、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有关民事诉讼理论,谈谈你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看法。(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5、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试论民事证据和证明力与证据能力。

2、张来武与张小京因继承李斌的遗产而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张来武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李斌亲笔书写的遗书,证明让其继承李斌的全部遗产,被告张小京则根据该遗嘱的笔迹特征,认为该遗嘱的笔迹不是李斌的笔迹,因此该遗嘱是伪造的。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何种证据,为什么?

3、钱某是民营企业家,并开办了一家自己的工厂甲工厂。2001年甲厂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客车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客车30台,乙公司向甲厂支付货款600万元。甲厂履行了合同,乙公司却拒不支付货款。甲厂于2002年6月20日向辽宁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本息650万元。在举证期限内,甲厂有一份证据没有提供,后来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厂提供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供了新的证据。2003年5月5日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甲厂不服,向辽宁省高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甲厂除坚持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外买还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其他欠款80万元。被上诉人对自己进行赔偿。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了新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于是未经开庭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问题:

(1)对于甲厂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在二审法院期间提出的反诉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分类登记,制作《证据目录》,注明证据的递交人、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证据形式和来源等,并出具收据,由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及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举证责任规则。

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不能”是指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因主观原因未能举证以及无正当理由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是指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能确实证明待证事实或者诉讼主张。

第十三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在诉状中附有符合起诉条件要求的相应证据。

第十四条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向对方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当事人交换证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便利案件及时公正审理。

第十五条当事人举证的范围: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3.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4.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5.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7.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第十六条在下列诉讼和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以及堆放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9.因医疗过错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0.因期货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未按客户指令下单或者未入市场交易引起的诉讼;11.企业开办单位因注册资金不到位引起的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诉讼;12.劳动者因追索工资、劳动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13.消费者因邮政、电信资费计算错误引起的诉讼;14.其他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第十七条下列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主张,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十八条举证责任的分配按下列原则确定: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事实,应当举证;2.被告进行答辩和反驳,或者主张新事实,应当举证;3.被告提出反诉,主张事实,应当举证;4.第三人主张事实,应当举证。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不否认的,可以确认其对该事实已经自认,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仍具有其证明力。

当事人的陈述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自相矛盾的,除有其他证据印证其陈述的证明力外,当事人在一审中所做的陈述,对其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复制件除外。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可以是复制件:1.原件并非是由于举证方的恶意作为而发生毁灭或者丢失,无法在法庭上提出;2.原件是处于举证方的对方当事人保管或者控制之下,经合理的通知而仍未交出原件;3.原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保存的正式文件或者属于政府机关依职权所作出的记录;4.篇幅或者体积过大不便向法庭提交的原件原物。

证据的原件虽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证据复制件经核实其内容为相同时,则这些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联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命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

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的,应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形成过程有异议的,还应当说明证据收集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从有关单位摘抄、复印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注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举证时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五天。人民法院限期当事人举证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当庭告知的,可以记录在卷,不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延长以及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的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如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二十七条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因收集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应当同时确定并告知当事人重新开庭审理的时间。经延期并重新开庭审理后,同一当事人又以同一理由申请延期审理的,不予准许。对一方当事人因补充收集证据申请延期审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由此而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二审和再审中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并说明第一审裁判是正确的;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根据新证据的证明对象、内容以及对新证据的采信情况,结合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综合确定;对于改判的,不改变一审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因此增加的误工费、交通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原审的标准负担再审的诉讼费用。

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为合法性审查(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明主体与行为合法的证据。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第三十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证据线索且经人民法院同意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确认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当事人因身体健康等条件限制不能收集而又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的材料,以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2.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本案有关;3.有明确的调取线索。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为查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提供证据的真伪,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材料应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摘抄、复印有关单位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有关单位的印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当在摘抄件、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包括审计、评估等)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鉴定部门;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需鉴定的事项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必须约定或者指定法定鉴定部门;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约定或者指定具有相应鉴定资格和能力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但拒交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一审中,当事人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或者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要求原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一般不再委托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证据证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情况之一的,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对鉴定部门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但实体内容确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会议庭决定是否自行委托鉴定。

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应当交纳鉴定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予交纳鉴定费的,视为举证不能。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比例、方位、图例、测绘人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审理案件所必需,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四、证据质证规则。

第四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互相质证。

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过证据交换已经共同认可,并由人民法院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可以不再当庭出示和由当事人质证。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但仍须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三条对书证、物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人民法院准许外,一方当事人不能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对复制件进行质证。但本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应当当庭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四十五条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有关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说明,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和被告进行质证;4.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四十七条案件如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可以逐个分别由当事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者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或者出示。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或者出示。

第四十九条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不得使用诱导、威胁、侮辱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五十一条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出庭作出,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除经人民法院许可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

第五十二条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的书面证言,但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当事人应当出具由公证机关对证人的身份、作证资格以及证言的产生过程进行公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三条对有关鉴定结论质证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笔录,也应当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审核规则。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五十六条证据的审核应当围绕着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的关联性进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采取对每个证据逐个审核和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十八条对单一证据,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有无涂改;2.证据与本案是否相关联;3.证据的取得、形成是否合法;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五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4.书证被一方当事人涂改、更改,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

第六十条审查判断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注意下列情况: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4.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一个孤立的证据;5.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十三条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六、证据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六十七条凡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的表示。

第六十八条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的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的,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的,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

第七十条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的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

第七十一条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

第六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予以采信。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第七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的,不得推翻已认可的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所具有的证明力。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外,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对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调查材料、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实物或现场的笔录等,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第八十三条原始书证和与原始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原件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四条原始物证和与原始物证核对无误的复制品、照片、录像,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其证明力。

因原物遗失或毁灭,无法与之核对的复制件、照片、录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供的证明文书,没有依法经过涉外公证、认证程序的不予采信。第八十六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书,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不予采信。

第八十七条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予以审查认定。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以偷录、窃听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书面证言提出异议,因证人不能出庭,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八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该鉴定结论单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条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鉴定部门盖章,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第九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提出异议,须由鉴定人答复的,因鉴定人不到庭,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二条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及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三条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十四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对证据进行认定的理由和结论,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庭审笔录应当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七、附则。

第九十五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制裁。

第九十六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当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按照妨害民事诉讼处理。

第九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

第九十九条本规则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九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以上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

何为民事诉讼证据?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有的性质和要求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具有以下三个基本属性:

(一)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因而又称之为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关联性(实质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关联性要注意:

1、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凭空推测的。

2、关联性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

3、关联性既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两层含义:

1、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即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有以下规则:

1、证人资格规则。《民诉法》第70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

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据规定》第53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形式主要有:(1)不符合法。

定在证据形式;(2)不符合法定来源;(3)取证的程序和手段非法。

3、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限期举证的规则。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

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把证据进行分类:

1、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

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

2、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

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非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即“第一手证据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

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的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

同可分为间接本证与间接反证。

我国的证据种类: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书正式一所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2)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3)署正在形式上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已于长期保存。)。

2、物证(是指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质量、规格、损坏。

程度等标志和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其特点。

(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属性、特征或存在着状况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的先进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

脑存储的资料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其特点:(1)信息量大、形象逼真(2)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证明力(3)视听资料的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4)容易被变造或伪造)。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口头或书。

素的影响)。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

所作的陈述。其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往往相并存。)。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

事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笔录。)。

民事诉讼在收集和提供证据问题方面采取当事人主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回避等与实体正义无关的程序事项。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以下情形:(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法院依职权调去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却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主要方法:查封、扣押、拍照、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证明是指当事人和法院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其特征:

1、主体主要是当事人。

2、主要是一种他向性证明。

3、目的是正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

4、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5、手段限于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

(一)、证明主体。

(二)、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由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律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

3、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自然规律及定律。

4、推定的事实。

5、预决的事实。

6、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证明方法。

(四)、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有:一般规定,某些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特别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法院的裁量性规定。)。

求。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放弃对其他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以达到更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第二,此证明标准是适用于普通类型的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六)、证明程序。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一

作为一名律师,打赢官司最重要的就是其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过去的几年里,我积累了一些成功打赢官司的心得体会。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这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正在或者将要从事诉讼工作的人们有所帮助。

第一段:对证据的重视。

在处理案件时,律师一定要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有效的证据是赢得官司的关键。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仔细研究所有的证据,寻找支持或反对事实主张的证据。如果存在争议,很多问题与证据有关。因此,律师必须了解证据的法律比例和重要性。

第二段:有效的证据。

律师一定要了解什么是有效的证据。有效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或推理真相的证据。律师可以从多个角度找出有效证据。首先,律师需要搜集相关文件和证人证言。其次,律师也可以通过鉴定或测试实验来获取有效证据。对于证据的准备,律师可进行诊断性研究,以了解证据的有效性。只有了解证据既有还为不可靠,律师才能有效地准备案件。

第三段:掌握时间和方法。

律师在收集和准备证据时,需要掌握时间和方法。作为一个律师,需要预先了解证据的有效性,知道在官司的不同阶段必须采取何种战略。在采访客户、收集证据、探寻证人证言等方面也需要掌握恰当的时间和方法。

第四段:证据的整合和分析。

成功的律师必须在整合和分析证据方面有独到的见解。皮克逊法则认为“个人的行为是可变的,而证据是永恒的”。这意味着,律师必须判断证据是否可靠,并掌握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或推理事实。这需要律师掌握适用的法理、程序和证据规则,清楚地描述证据,并用新的证据支持旧的证据。

第五段:价值观对证据的影响。

社会价值观念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有影响。律师应该考虑到在社会意义方面的证据或和顾客(如个人客户)的价值观之间的一致性。如果辩护律师以法律为基础,可能会在连接社会共识和个人实际情况之间进行协调。在这方面,律师需要明确前提假设,充分理解证据本身的特点。领导证据,而不受证据的领导,将使得律师合理地制定和实施策略,从而胜利。

总之,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律师需要充分重视证据的重要性,并掌握适当的收集和准备时间和方法。证据的整合分析同样重要,并需要考虑到社会价值观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我希望本文对律师事业的胜利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二

时效是指权利经过一定期间所产生的变动效果。根据最新民法理论,时效分为可变时效和不变时效,可变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不变时效即除斥期间。消灭时效分为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抗辩权发生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分为起诉权消灭主义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根据最高院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我国的诉讼时效由胜诉权消灭主义转为抗辩权发生主义。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一般为2年,但涉及商品质量不合格、人身损害、寄存保管、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诉讼时效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最长不超过,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丧失胜诉权;对方放弃或不主张诉讼时效利益的,实体权利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工程索赔中,工程款、窝工损失、奖金、利息及违约金、过期赔偿等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关于工程质量索赔时效阐述如下。

1、工程质量索赔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而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产品,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不适用商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

2、工程质量索赔时效一般会超过20年,人民法院可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a、《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因此,对于屋顶、墙面及一般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则为其合理设计寿命。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性建筑以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寿命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在这个期间内,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不发生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房产的设计寿命一般为50年,低于住宅的土地出让最长年限70年,但在50年的房屋使用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索赔,50年的索赔期限一般也会超过20年的索赔时效。

二、索赔时效。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0216》通用条款16.2索赔条款,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该文本相对于此前的通用文本,时间由28天改为30天,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了“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因此,该30天为除斥期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索赔时效的差别。

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均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区别是: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期限,是法定时效,其指向的对象是法院,是权利人寻求法院公权力的保护期限。索赔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确认和给付债权权利的期限,是约定时效,其指向的对象是义务人而不是法院,是权利人依约定谋求私权保障的期限。索赔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索赔时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不是消灭时效,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给付将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权利人有权在超过索赔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但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保护。

综上,在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发包双方首先应重视合同的约定,其次更应重视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如果超过索赔时效过期索赔,将直接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丧失了实体权利,即使未超过诉讼时效,也只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三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合同无效,则除争议条款外其他合同内容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无效,也不会存在合同解除问题,不会出现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问题,诸如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就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解除问题是在诉前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一、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工程施工合同中,在哪些情况下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规定了五种无效情形,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招投标违法:即应招标不招标、中标无效的情形。(根据《招投标法》,中标无效的情形则包括:a、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b、招标人:a泄密或实质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b擅定中标人的;c、投标人串标、骗标或贿标的。)。

2、施工人资质违法:即施工人无资质、低资质、(无资质)借资质的情形。

3、施工行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无资质)借用资质(并可没收违法所得)。

二、工程合同无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分两种情况:a、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付款;b、合同无效,又没有验收合格的.,无权要求付款。

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如下六种:a、协商解除;b、解除条件成就;c、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d、一方(明示或默示)不履行;e、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f、其他。《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同时规定,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且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情形分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常见情形如下:

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a、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

b、承包人迟延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c、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d、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的下列情形先行催告,才能解除合同。

a、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b、发包人供材等供货不符合强制性规定;

c、不履行协助义务。

四、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视情形要求恢复、补救、赔偿。这里的“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到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支付工程款;不合格的,应修复,并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决定是否支付工程款。同时,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四

诉讼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解决争议的方式,也是一种传统的司法制度。诉讼程序严格,时间长,费用高,带来的压力和负担也是难以承受的。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诉讼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通过诉讼的实践体会,我认为有几点必须注意,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权益。

一、明确诉讼目的与策略。

在筹划诉讼前,需要明确诉讼的目的和策略,这点非常重要。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的意见,详细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符合事实的合理诉讼方案,以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我多年的工作经验,明确诉讼目的和策略能够为诉讼的效果和结果创造有利的条件,也减轻了不必要的时间和财务压力。

二、注意证据的收集和存储。

在诉讼中,证据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因此,及时收集和保存正确的证据非常关键。无论是口诉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需要在证据产生后尽量争取对方签字确认,并保留原件,在适当的时候提交法庭。同时,在证据存储过程中,应谨慎保密,以免证据泄露而影响诉讼结果。

三、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在律师请求法院处理案件时,法院不会对律师进行特别的教育。因此,为成为一名优秀的诉讼律师,除了需要开展广泛的学习外,自身的法律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掌握各种子法律的内容和适用,可以更好地为当事人维护权益,也能更好地与法庭和其他律师进行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四、注重沟通和协商。

在许多民事诉讼案件中,通过调解和协商妥善解决争议,不仅可以减少时间和费用负担,还能维护当事人的关系,使案件更加公正合理。因此,在诉讼中,律师需要注重沟通和协商,善于通过影响力、分析争议的预期结果、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等方式,来化解纷争,避免耗费大量精力去推动诉讼。

五、遵守法律道德。

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不能为了达到诉讼目的而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诉讼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坚守职业道德,尊重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

简而言之,在律师的职业中,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注重诉讼目标的明确、证据的收集和存储、自身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与过程中沟通和协商的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的坚守。这样,才能根据案件的新情况和变化,不断调整诉讼策略,达成预期效果,为法律概念再次增添代表了律师职业的自我修炼,也为每一个需要维权的人士提供了一份向往的包容。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五

诉讼证据材料是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诉讼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并吸取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个人经验,从严谨性、完整性、可信度、合法合规性、调理性等几个方面谈谈我对诉讼证据材料的体会。

首先,诉讼证据材料应该具备严谨性。这意味着诉讼证据材料应该经过仔细筛选和判别,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提供证据材料之前,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核查,避免错误或不完全的材料进入法庭审理的程序中。这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严密性。

其次,诉讼证据材料应该具备完整性。它们应该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全貌,并提供足够的依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在搜集证据材料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收集全面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同时,我们还应该在法庭审理中全面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诉讼证据材料应该具备可信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搜集证据材料时要注意来源的可信度和真实性,避免虚假材料的使用。同时,在证据的呈现过程中,我们应该能够清晰地陈述证据的来龙去脉,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官相信我们的证据,并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诉讼证据材料应该具备合法合规性。这意味着在搜集和使用证据材料时,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绝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例如,在搜集证据时,我们应该依法获取证据,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在法庭审理中,我们应该遵守庭审纪律,尊重法庭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

最后,诉讼证据材料应该具备调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使用证据材料时,应该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要求,合理地调整和使用证据材料,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该能够运用合适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将证据材料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诉讼证据材料的严谨性、完整性、可信度、合法合规性和调理性等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有理有据”,才能够使证据材料真正发挥作用,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作为一名诉讼律师,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证据材料分析和运用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六

曾经有句话说得好:“诉讼是无趣的,但是它却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事实上,大多数人不愿意卷入诉讼程序中,因为它非常冗长而且费时费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诉讼可能是最佳解决方案。在这里,我将分享我的诉讼心得体会,并探讨在诉讼中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第二段:原因。

我在八年前首次参与诉讼程序,当时我和一位商业伙伴发生了纠纷。这为我敲响了警钟,让我开始重新审视如何在未来避免与他人的冲突。因此,在我个人和我的公司做生意的过程中,我始终保持诚实,透明和诚信。这种与他人共处的方式最终给了我快乐和成功。但是,尽管我遵循了这些基本规则,我还是在某些案件中选择了诉讼进行解决,因为它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

第三段: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是专业的律师团队。我的律师团队在处理案件方面有着非常出色的专业能力,非常注重细节的实现。他们让我们了解到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步骤,向我们提供建议并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决定。这个过程是非常困难和压力巨大的,但我的律师团队帮助我将这个过程化为可控的部分并最终取得胜利。

第四段:体会。

在诉讼程序中,有很多因素会决定最后的胜利,而我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的信仰,处理好每一个细节并对每一个胜负都进行充分的准备。当然,我们不能忽略对于某些建议的灵活性,但是一定要保留自己的独立思考。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待诉讼的态度。作为当事人,我们必须保持沉着冷静,并尊重司法制度。我们也需要避免审慎,特别是当我们觉得对方的立场是错误的时候。最终,我们需要尊重趋向法官,接受裁决,并将其当做是解决冲突的结束。

第五段:总结。

最后,我想说诉讼程序是一场智力较量,需要思考和专业技能的决定。然而,这并不足以确保成功。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保持适当的心态,始终遵循自己的原则,那样才能在诉讼中取得成功。当你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时,一定要选择专业可靠的律师来支持你,并且保持坚持原则,信仰不动摇,态度诚恳。这样,即使你在诉讼中不能完全胜利,但你也可以获得长久的价值,更多的是成功地解决了争端。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七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证据是我们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在我长期的从事诉讼工作中,我积累了不少关于诉讼证据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证据的筛选与评估。

在案件处理中,证据筛选与评估是决定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在处理案件前首先会对证据进行筛选,那些确有利于本方,有说服力的证据才会被收集并放在案件档案中,这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

第三段:证据的运用。

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也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我的处理方法是充分运用有利的证据来支持我的观点和辩护,并且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寻找至此证据,以达到取得最终胜诉不断的目的。

第四段:对反方证据的应对。

在诉讼过程中,难免会有反证据的存在,我的处理方法是真实攻击反证据的可靠性,通过证明反证据虚假或证明其对案件颠倒黑白,来削弱反方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服力。

第五段:总结。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证据是重中之重,而对于诉讼证据的筛选,评估,运用和反驳都是我们必须掌握的技能。通过实践,我的理解是:收集有利证据,充分运用和找出关键证据,即是赢得案件的关键,而如何避免反证据或者削弱反证据的可行性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证据的禁招能力,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的总结和经验积累来逐步掌握,才可以在实战中获得更多的胜利。

诉讼证据心得体会篇十八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话,很有可能会输掉这场诉讼。在我的一个案件中,我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证明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诉讼证据方面的经验,今天我将借此机会和大家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获取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获取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获取多种类型的证据是很必要的,因为每一种证据都有不同的意义。比如说,目击证人能够提供事故现场的真实经历,而书面证据则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的事实分析。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帮助你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并能够让你更好地为自己的权限进行辩护。

第三段:不同种类证据的运用技巧。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不同的证据种类需要采用不同的技巧。比如说,目击证人和专家证人们需要更细致、更清晰地询问和记录他们的证言,而书面证据则需要通过查找相关文献和数据来获取所需的结果。我们必须遵循证据的特质和7C原则(完整性、清晰性、客观性、概括性、一致性、时效性、权威性)并且有妥善的管理、存储证据。

第四段:证据之间关系的分析。

一旦你收集到了证据,就需要对其进行分析以便最大化地利用它们。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梳理和排序,形成一个证据链使其一个一个堆叠相互印证,判断证据的作用和价值,然后再根据证据的相关性进行排队组合,从而阐述案件的完整情况。这样做能够让我们看清证据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作为一名律师或是诉讼人士,掌握好证据的收集、分析及运用技巧很重要。透彻地了解和应用不同的证据类型能够让你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因素,并为你的诉讼赢得更多的优势。因此,我们永远不应该停止学习新的技巧和策略,让我们能够在法庭上发挥出最佳的作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