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政心得体会(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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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一种思考、总结和提升的过程。写心得体会时,可以借鉴其他人的观点,但要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从不同角度和维度展示了总结的重要性和价值。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一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持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才能让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切实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用法治来调整、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需要牢固的思想基础,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因此,必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掌握并能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行政事务,已成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必备条件。领导干部作为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法制观念的强弱和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办事的水平。因此,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为官要学法、为政要用法”的观念,对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要扎扎实实学深学透,学以致用指导工作,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各级领导班子都要建立学法规划,制定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论述,学习《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掌握担任领导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达到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目的。

(二)不断强化公务员学法制度。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国家公务员应有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加强公务员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公务员的学法时间,实行集中学习。同时,坚持开展个人自学。二是要坚持学习法理和解剖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学习过程中,不仅要讲法律知识,而且要注重剖析典型案件,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帮助掌握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要坚持经常检查与定期考试相结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市的根本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要有针对性、经常性、多渠道地组织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要把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学习重点,熟练掌握执法活动所涉及的实体法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领取上岗证书。总之,要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使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二、致力行政行为规范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锻造“公共”队伍。

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经济、区域经济联系更加密切,竞争更加激烈。哪里政府管理规范,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哪里就能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实现大的发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搞好管理创新,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一)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政应当体现政府是经济运行过程的调节者、经济活动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执行经济活动规划的仲裁者及战略规划的制定者。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凡是企业、市场、社会和公民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入。要规范政府的权力,改变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二是要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从生产经营一线和竞争领域退出来,从“运动员”的角色转变到“裁判员”的角色,不再参与经济的微观活动和具体事务。三是要由行政指挥向综合服务转变。要改变权力导向型的管理方式,正确运用政策引导、信息咨询、经济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等多种手段,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服好务。

(二)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改革并规范审批行为,是政府职能转变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是要合理设定审批权力。政府必须放松对企业、商品的管制,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资源的垄断和资源的行政配置。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程序、时限和责任,并对外公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上,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二是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以“简化”、“公开”、“规范”为原则,加强审批程序控制和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职能部门内部的会审制度、审批登录制度、听证制度、重大审批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审批行为过错追究制度和终身负责制,制定政府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监管责任。三是要实行审批权与检查处罚权相对分离。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抑制和防止审批权的腐败,而且有利于加强对社会和市场的监管。

(三)积极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形式。科学的机制出活力、出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应突出制度创新,完善运行机制,靠机制和制度来保证政府行为的规范协调和高效运行。一是要实行依法决策。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程序。对政府决策的每个环节,都要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公众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的意见。同时,应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讲求程序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应当做到规范、公开、合理,最大程度地方便当事人。要充分利用程序的约束,杜绝办事人的随意性。三是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实施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

三、着眼行政执法制度化,着力优化发展环境,锻造“服务”队伍。

我国百分之八十的法律和全部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大量的社会事务都要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完成。因此,严格依法行政便成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中心环节。

(一)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官本位”意识还比较浓厚,有的甚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的问题未能有效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阻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转变执法观念,破除特权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不断强化“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依法行政是为人民服务的职责”的公仆意识,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坚决纠正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和行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通过说服教育、示范引导、提供服务和依法治理、文明执法,做好改革发展阶段的执法工作。

(二)实行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相脱钩。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加大了规范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执法活动从总体上有了较大进步。但是,“收费养人、养人收费”、“执法就是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屡禁不止。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使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利于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从收收支支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算小钱、较多考虑部门利益中解脱出来,把职责和主要精力真正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来。因此,要不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将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百分之百实行“收缴分离”;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要改变现有财政对行政执法部门经费的管理方式,足额供给其经费。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必须把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联系起来,规范、约束执法活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把政府各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依法确定职责权限、执法标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及保障实施的措施,确立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每个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发生严重执法过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过错连带责任,对执法过错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防止行政主体权力扩张和滥用。

上的社会公正。因此,必须着眼于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行政权力的意图、依据、过程、结果)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来推进政务公开制度。一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不仅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还应包括具有一定行政权的国有公司,如邮电、电信、供水、供电等国家垄断性行业。二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整体利益、个人隐私、企业经营秘密外,对一般信息,如行政立法、行政机构改革、人事制度、重大经济建设和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都应纳入公开范围。三是要明确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应以政府主动公开为主,可采取政府公报、召开会议、政府上网等形式。除此之外,对政务公开的审查机制问题、收费问题、信息的时效性问题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权的全方位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权得到依法行使。一是要加强党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委教育、监督、查处、保护的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及党员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通过来信来访、明察暗访、联席会议等多种途径,调查了解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对构成违纪的迅速立案处理。二是要强化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执法汇报、专项调查、工作检查、视察等渠道,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三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四是要加强社会监督。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及舆论监督。

五、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降低行政成本,锻造“效能”队伍。

降低行政成本,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必须围绕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锻造“效能”队伍。

(一)继续推进机构改革。机构改革总的方向应是财权向中央相对集中,事权向地方相对分散,减少行政管理层级,提高运行效率,从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令畅通、运转协调。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科学规范部门职能,按综合职能设置机构,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建设小机构、大服务的政府。同时,要加强对地方政府机构、编制、职能的立法约束,把机构编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二)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增强成本意识,把成本管理纳入政府管理之中。要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预算制约编制的分配,控制机构、人员和经费膨胀。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政府采购、规范的财政支出制度促进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实行公务员收入透明化,杜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提高标准和变相发放奖金补贴。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前后财产审计等制度,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二

何为勤政,简而言之就是勤勤勉勉进行政务活动,为官一任,需造福一方,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党的十七大方针精神,坚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民服务,为官勤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要具备的条件。

然而当前社会仍存在一些“庸官”、“懒官”,不思发展经济建设、体察民情、服务社会,反而上班迟到、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甚至脱岗等不良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官员工作时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成天混日子,办起事情来拖拖拉拉没效率,抱着老一套经验对待新形势,创新能力不强,而又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业绩平庸不作为、慢作为乃至乱作为。

以上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形象,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剖析政府机关在责任意识、勤政等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彻底整治“庸政”、“懒政”现象,本着对民众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转变思想、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如何做到勤政为民,一是要改进的是作风问题,从源头上杜绝慵懒思想,提高主动性,把心思放到为民服务上来。要勤动身,急民之所急,深入基层群众做好调研,切身体察民情,勤听民意。也要勤动脑,想民之所想,把民众的问题始终放在心上,积极解决问题。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监察制度,严肃纪律,督促其勤政为民。制度不严密,就会有人钻空子;制度执行不到位,则会丧失威信。必须使其常怀敬畏,帮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坚定意志、转变作风,兢兢业业、勤勤勉勉地为民服务,履行应尽的职责。三是要建立竞争择优的管理机制,优胜劣汰,施加压力,使官员保持一种危机感,“太平官”不再太平。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才是检验其勤政的根本之所在。官员是不是“庸官”、“懒官”,人民心中都有杆秤,要多听群众心声,大胆走群众路线,广泛发动群众,依靠广大群众发现和解决各种突出问题,提高制度的约束力,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勤政为民的目的。

勤政为民既是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的,又是党先进性的体现,更是当前社会大形势下的需要。只有坚持勤政为民,保持良好作风,我们的官员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优地建设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更快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三

今天各地的竞争已不再是优惠政策的竞争,而是综合环境的竞争。投资环境,关键是软环境,最重要的是法治环境。而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政府作出表率,规范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程序建设。

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公开。政府工作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也要向公众说明;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方案,更要公开征求意见。政府行为越公开、越透明,群众就会越放心、越拥护。

加强行政程序建设,需要群众参与。政府的各项决策、措施的实行,都是为了服务人民,这就需要我们在决策和管理中,不能搞独断专行,不能简单看作是政府发号令、老百姓接受,而要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群众的权益。行政机关作出执法行为之前,要事先告知理由,听取对方的意见,允许对方陈述理由,进行申诉和辩论,你不让群众申诉、辩解,你就违反了程序规定。

提高行政效率,要靠法定的行政运行程序来保障。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要优化,要一个窗口对外,实行并联审批,不能让百姓为件小事来回跑。公务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缓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应该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不作为、不干事也是一种腐败,也会影响改革发展的大局。

落实依法行政,需要对违反行政程序者进行问责。不按程序办事,你就构成程序违法,就要问你的责,老百姓就有权起诉你,法院就会判定撤销你的行为,上级机关还会追究你的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给予赔偿。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四

体往往创业时齐心协力、朝气蓬勃,而事业成功后却松懈涣散,终至“人亡政息”。中国共产党能否跳出这个“历史周期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回答和解决好的一个难题。

4年后,随着全国的解放,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新的执政实践中,我们党一直在探索和破解着这个难题。面对新世纪以来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理念。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黄炎培难题”的新求解。

科学执政是前提。

“黄炎培难题”实质上提出了一个党如何执政才能保持长治久安的问题。它触及的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就是党对国家政权、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进行领导的体制、机制、途径和方式。讲求科学,是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第一要求。

科学执政,强调的是执政要合乎规律性,用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来配置和运用权力、治国理政。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要不断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

执政为什么要讲科学?道理很清楚,事物发展都是有规律的,只有尊重科学即尊重规律,才能保证事物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执政也是有规律的,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执政者,有的执政好些、久些,有的差些、短些,无数次反复,这里自然有可循规律。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知识、新事物层出不穷,执政活动要遵循的规律更为复杂,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解中,“科学执政”被排在了最前面。这是新的时代条件下破解难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基本前提。

科学执政涉及许多方面,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制度保证和方法运用。

首先,要有科学的执政理论。一个执政党要想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科学的执政理论的指导。

其次,要有科学的执政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的执政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活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优化资源配置,减少执政成本,提高执政效率。

第三,要有科学的执政方法。毛泽东同志说过,如果我们的任务是过河,那么方法就是船和桥。这里强调了方法的极端重要性。如果船和桥建造得不科学,不仅不能帮我们渡河,还会把我们倾覆在河中。科学的执政方法是党的执政思想、执政制度在执政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要在具体的执政活动中,积极探索有利于实现科学执政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民主执政是本质。

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强调的是把执政放到现代民主政治的大背景中来考察、来实施,通过民主的制度和程序来运用权力、管理国家。

民主执政体现了党执政的本质。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党执政以后,一方面有了为人民服务的更好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因而,党成为执政党后最根本的问题,是能不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不能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问题。只有坚持民主执政,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民主执政,既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保障,也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措施来体现和落实。

依法执政是保障。

2003年8月,我国出台了一部法律,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这就是《行政许可法》。它的出台,标志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质性推进。今后,政府无论干什么事,都要看看《行政许可法》是否许可,没有许可的就不能做。这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依法执政是时代的要求。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不谋求宪法和法律之上或之外的特权。

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任务,更需要我们提高依法执政的本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善于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依法执政,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强调的是执政要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者并举整体推进。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前提和基础,不论是民主执政还是依法执政,都要讲究科学、依靠科学,增强科学性和合理性。民主执政是核心和实质,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进行的,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主执政。离开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就会失去根本意义。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和保障。无论是科学执政还是民主执政,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要深化对执政规律的研究。紧紧围绕“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这个重大问题,总结执政经验,借鉴国外政党执政的有益成果,从执政方略、执政体制、执政方式、执政基础等方面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不断进行理论概括和提炼,完善党的执政理论体系。

二是要积极推进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机制,既要理顺党内权力的授受、运行和制约体制,也要构建党的权力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运行机制,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支持和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工作。

四是要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依法处理执政党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的关系,依法处理执政党与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依法组织和领导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五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六

区别:

涵义不同。依法执政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理解的重点)。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七

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二、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

者要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依法信访是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信访行为必须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给信访人一个满意答复。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八

浅谈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信访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从法制角度规范信访行为。我国特定国情的信访工作,作为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所以能够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规范国家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建设、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面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少地方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了依法信访工作的逐步扎实开展。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是实践依法信访的首要任务。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上的贫弱者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法律援助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也都是信访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而且,二者的结合,使信访工作纳入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与调解为群众提供较为经济、灵活的服务。三是加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部门工作的结合。要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加强与司法、仲裁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一些属于司法、仲裁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司法、仲裁部门处理。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九

依法执政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只有坚持依法执政,才能够保证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运作;才能够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社会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

依法执政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治理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些情况都要求党的执政活动必须适应经济活动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在法制的范围内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平和能力。

依法执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要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必须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利义务机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善于在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使社会成员既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义务相统一,实现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依法执政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的、公开的、规范的制度和规则,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牢固的基础、持久的动力和广阔的空间。我们党要抓好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必须掌握法制的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发展历程和科学总结。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七大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正式以党规党法的形式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定了下来,使之具有了党内最高的法律效力。这绝非偶然。“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对党长期执政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

在庆祝建党90周年之际,回顾我们党执政方式逐步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深刻理解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明确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对于把握执政规律,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政方式逐步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

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基本方式,即执政党以什么样的途径、方法把其政治主张变为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执政方式的核心问题,是怎样处理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党群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到执掌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到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党所处的环境和肩负的任务不同,执政方式也有所不同,但是科学、民主、法治,始终是我们党执政方式追求的目标。

党局部执政时期对执政方式的初步探索。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从井冈山革命斗争的实践中认识到,要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必须在农村建立红色政权。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开始。后来,适应战争形势发展和任务变化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先后建立了抗日战争初期的“抗日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根据地政权建设为战争的胜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党在建立巩固和扩大农村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领导经验和执政经验。一是始终坚持党对根据地政权、对人民军队和统一战线的绝对领导地位。二是提出处理好党政关系的主张。党的六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毛泽东在1928年11月25日总结井冈山斗争的经验时的讲话、1942年9月1日党中央在《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都表明,当时我们党对党政关系的认识是正确的。只是后来为了使各抗日组织和各方面工作紧密配合,以集中全力开展对敌斗争,党在领导体制上出现了对后来历史产生过深刻影响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三是制定了一些法律,但主要依靠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四是具有民主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战争初期的“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都是民主政权。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指出政权性质是民主的。

新中国成立后30年执政方式的曲折发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开始在全国范围执政。在如何执掌全国政权的问题上,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虽然有初步的正确的思考和设计,但是由于种种复杂情况,这些正确的认识和理论原则难以发挥指导作用,出现了执政实践与理论原则相背离的现象。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仍然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高度集权、以党代政的那套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在进行大规模政治动员、搞“群众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计划经济”的框架中转圈子。其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还习惯于用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治眼光、思维方式观察分析建设时期的社会环境、政治局势。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还没有真正实现从革命党到执政党意义上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30年执政方式的改革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党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改革开放以来,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肩负的执政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高度集权、以党代政为主要特征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党中央提出了不断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思想和基本思路。第一,在党的领导格局上,解决领导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以党代政问题,由包揽一切、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第二,改革领导体制通过制度规范来解决。第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由以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

执政方式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党的执政方式,反映党对执政理念和执政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科学执政强调执政的科学性,民主执政强调执政的人民性,依法执政强调执政的合法性,三者结合在一起,勾画出党执政方式的完整框架,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科学执政,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胡锦涛同志强调,“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所谓坚持科学执政,就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中,探索和遵循三大规律,按照客观规律进行执政活动,是科学执政的核心和本质,是执政的科学性之所在。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治国理政,是实现科学执政的途径、保证和目的。以上对科学执政内涵的表述,高度精确地概括出“什么是科学执政、怎样实现科学执政”这两个重要问题。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不断探索和遵循客观规律,即深刻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探索和认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探索和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坚持科学执政,必须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科学的制度作保障、科学的方法来施政。以科学的思想为指导,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政实践。以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就是要科学配置和运用国家权力,用科学的制度规范执政行为,既要科学配置和运用权力,又要健全科学决策机制。以科学的方法行使执政权力,一是民主的方法,二是法治的方法。

“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其中,“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讲的是民主执政的本质内涵。“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讲的是民主执政的实现途径。以上阐释,从为谁执政、靠谁执政、怎样执政等视角,揭示了我们党民主执政的本质特征和动力源泉,明确了党坚持民主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实现途径。民主执政要以为人民执政为根本目的,以靠人民执政为动力和途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

坚持依法执政,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我们实行依法执政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我们坚持的依法执政,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法制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法用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当代西方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及其分析。

2010年01月12日来源:辽宁大学学报浏览次数:665文字大小:【大】。

【中】。

【小】写给编辑。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1](p29)基于这一思想,我们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过程中,有必要了解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并对此得出科学和客观的认识,从中把握政党执政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一、当代西方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

执政或参与执政是政党区别于一般政治组织的根本标志,也可以说是政党的“天职”。17世纪到19世纪,近、现代意义的政党最先在西方普遍出现,因此,西方政党执政的历史也相对较长。在长期执政的过程中,西方各国政党逐步建立和健全了政党执掌政权的一系列制度法规,形成了政党执政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1.参加选举,获取执政资格。

当代西方的政党体制是竞争性政党体制。

所谓竞争性政党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一般都存在几个具有平等竞争关系的政党,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有单独或联合执政的可能。在这种政党体制下,最终谁能成为执政党,决定胜负的惟一途径是参加选举,选举获胜是西方民主中合法执掌国家政权的重要根据。特别是,目前欧洲许多国家在选举制度中都实行了“入选线”规则,即规定:如果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得不到一定数量的有效选票(各国的有效选票一般在3%-10%之间不等),就不能参与议会议席的分配,无缘于议会这一进行权力角逐的重要场所。即是说,一个政党在选举中的表现,不仅关系着能否获取执政资格,而且关系着能否获得参政的资格。鉴于此,参加选举不仅成为了西方政党执政的第一步,而且被确立为政党的中心任务,包括调查选民意向、制定竞选纲领、提名本党的候选人、筹集竞选经费以及发动宣传攻势等,其它活动都要服从或服务于这一中心任务。尤其是,西方政党的中心任务是随着几年一次的大选,周而复始的。大选开始,党的中心任务就提到议事日程;大选结束,党的中心任务就暂时告一段落,政党也暂时退入后台,直到下一次选举来临,再重新活跃。即使在选举中获胜的党,也无权直接干涉政府的施政问题。从这一点上看,西方政党与政府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清楚的,也可以理解为西方政党的竞选纲领和施政纲领是不能等同的。了解到这一特点,我们就能清楚地解读西方社会中的许多政治现象。例如,为什么美国两党在选举时和选举后总是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对华态度,选举时,反华论调比较高,执政后,反华论调逐渐降低,这其中就有着重要的选举因素。选举时,政党考虑更多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迎合某些人的需要,而执政后政党就必须兼顾国家利益。

2.控制议会,将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

议会是西方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任何一个政党的主张,包括执政党的主张,只有在议会中讨论通过,才能具有法律效应而贯彻执行。显然,控制议会是西方政党执政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议会中的政党组织即议会党团,也因此取代了议会外的党的全国委员会,成为选举结束后进入议会内各政党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定本党重要的投票立场,负责统一本党议员的立法思想和行为。议会党团和党的全国委员会相对独立存在,是西方国家政党组织结构的重要特点。

按照各政党的地位和实力,西方议会中的政党一般分为执政党和在野党(反对党)、多数党和少数党。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如英国,由于政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立法选举,首先成为议会中的多数党,然后再组阁获取。因而这些国家中的执政党就是议会多数党,政府向议会负责,政策与立法的趋同性较强,执政党的权威性也相对较高;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由于政党的执政地位是直接通过竞选总统而获取的,议会选举另期举行,一个政党不能保证在两次选举中同时获胜。因而这些国家中的执政党并不一定就是议会多数党,政府不向议会负责而向选民负责,政策与立法的趋同性较弱,执政党的权威性也相对较低,同时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在野党,往往是一党把持政府、一党把持议会。虽然,西方议会常常是由多数党控制的,但少数党或在野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影响立法过程,牵制或阻碍多数党的主导作用,通过达成妥协,为本党争取利益。有人称西方议会中的这种现象为“搏奕规则”,即在通过何种方案和政策治理国家的策略问题上明争暗斗,而在维护现行政治制度方面却携手合作。西方议会中政党活动的这一特点必然导致议会内党派斗争的激烈与复杂,相互争吵、相互倾轧、相互牵制的现象十分严重,也使许多重要的议案得不到及时的通过和执行。鉴于此,邓小平同志曾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定,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2](p240)。

3.间接介入政府,贯彻和体现政党的主张。

在西方,政党赢得选举,成为执政党的标志,就是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执掌政府。但是,由于西方政党以竞选为自己的中心任务,政党与政府之间有较明确的职能划分,因此,执政党一般都不直接参与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而是以执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或总统的形式发挥间接作用。尽管这种间接作用的形式,使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总理或总统有了很大的自主权,政党对他们难以实行领导和约束,然而,为了赢得本党在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为了使政府提出的议案能够在议会中讨论通过,一般来说,在实行重大决策前,执政党领袖都要征询本党议会内外领导集团的意见。所以,这种间接介入政府的形式,也多少体现了执政党组织一定的指导与影响作用。

二、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的进步与局限。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出现两种形态的政治统治形式,即君主政治和政党政治。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君主政治是把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大权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而政党政治则是把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大权集中在一批人组成的政党之手。毫无疑问,相对君主政治来说,政党政治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在君主政体下,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而在西方政党政治下,尽管这一政治的实质是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需要的,但是,西方政党执政模式中所蕴含的代议制民主形式,毕竟赋予了群众一定的民主权利,保证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一般特征。

西方政党执政模式是以竞选和组阁为中心的,竞选获胜、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是政党执政的惟一途径。而要赢得选举,就必须发挥政党的利益整合功能,争取尽可能多的群众的支持。为此,政党一般都欢迎新团体的加入,给予他们在政党纲领形成过程中的发言权。比如,美国民主党为争取工会的支持,在党纲中就强调工会权利、公平的劳工制度、福利待遇和教育机会等以吸引工人。这就是说,在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下,各阶级、各阶层、各利益团体,包括劳动群众和工人阶级政党,都可以运用选举和议会这种舞台向当政者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满足自己的部分要求。这不仅使群众获得了一定的民主权利,也大大减少了各阶级、各阶层间街头的直接对抗,在处理社会阶级矛盾中起到了重要的“缓冲”和“微调”作用,避免了大的社会动荡的发生,使西方社会百余年来长期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保证了西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然而,我们在肯定西方政党执政模式进步意义的同时,还必须看到,这一执政模式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由此也给西方政党政治带来了严重的危机。这种消极影响和局限性最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党的群众基础方面,人们对政党政治的兴趣日渐淡漠。

在西方政党执政模式下,政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参加选举,一切都服从于选举的需要。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选民的支持,政党努力寻求代表各类选民的利益和包容各种“世界观”,党内各种派别、各种观点应有尽有。现在有人称美国两党为驴头象尾党(驴和象分别是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代称),言外之意就是从党的主张上已经看不出是哪一个党了,选择谁都一样。此外,在西方,近些年来政治权力快速向权力政治转化,不少政党政治家为公益服务的精神在消失,为私利而奋斗的倾向增强。甚至为了选举的需要,政党候选人可以不负责任地随意许诺选民的要求,把对选民要求的承诺,作为玩弄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致使人们对政党政治产生了极大的厌烦情绪。1995年,美国社会曾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其中有88%的人批评政党在选举前乱许诺空头支票[3](p21)。同时,这种为了选举,不要原则的做法,使党的纲领日渐模糊。恩格斯曾精辟地指出:“一般来说,一个政党的正式纲领没有它的实际行动那样重要。但是,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4](p31)作为政党,如果没有一个积极明确的纲领,也就失去了可供人们判断党的运动水平的界碑,必然会渐渐失去群众。西方政党正是由于在党的纲领上的日渐模糊,从纲领党走向选举党,从阶级的党变为纯粹选举的俱乐部,使人们失去了目标追求,使党员没有了归属感,进而对政党政治产生了抗衡。人们对政党政治的抗衡有的体现为拒绝参加政党或选举,由此导致西方国家政党的党员人数和民众的投票率普遍下降;有的则表现为将选票投给无力主政的政党,其中包括右翼和极右翼政党,使这些党的支持率骤然上升,这也是近年来欧洲极右翼政党势力抬头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对政党政治的兴趣日渐淡漠是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面临的最深刻危机。

第二,在党的自身方面,金钱政治的实质日益暴露出来。

任何政党的生存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并不能因此把政党的活动说成是金钱政治。我们之所以把西方政党的活动及其执政模式的实质,揭示为金钱政治,是因为对于西方政党而言,金钱已超出了维持政党正常运作的范围,政党已越来越为金钱所操控,其中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操控政党的举举。在西方,政党要获取执政资格,就必须赢得选举,而要赢得选举,就要有足够的金钱支持。可以说,哪个政党控制的金钱多,哪个政党胜选的可能性就大。据统计,在1866年-1980年间的31次美国总统选举中,有26次为支出费用多的一方获胜,最近二十年也呈现出这一倾向。而且用于竞选的费用越来越高,去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总花费是3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5](p130)。那么,用于选举的钱从哪里来,途径有三:一是党员的党费;二是国家的补贴;三是社会各界主要是垄断集团的政治捐款。前两个渠道的资金是有限的,政党竞选的主要费用来源于各垄断集团的政治捐款。政党选举需要金钱,垄断集团也就以金钱为诱饵,迫使政党日后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由此,我们不难想像,垄断集团一旦用金钱操控了选举,就能够在日后左右议会的表决,影响政府的决策,金钱政治的实质是暴露无疑的。正是这种金钱政治的实质,使西方社会权钱交易的腐败丑闻不断出现。特别是作为引发腐败的政治捐款活动,有些是“合法”的,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和政治惯例允许的,因而由此导致的腐败,也必然是一种制度性腐败的恶果,必然成为西方政党自身无法克服的痼疾。可以预测,随着西方政党越来越热衷于选举,金钱政治的实质日益暴露,随之而来的腐败危机也将日益加深。资本主义世界一些大党、老党的垮台,如日本自民党和意大利天民党的下台,都是直接因为腐败而失去民意,在选举中失败的。江泽民同志多次告诫全党要吸取世界上一些大党、老党垮台的经验教训,其中也包括吸取资本主义世界一些大党、老党垮台的经验教训。

三、政党执政模式的客观性以及对当代西方政党执政模式的有益借鉴。

西方政党在执政上有共同的特点,形成了基本的执政模式,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又是不同的。像英美两国政党执政资格的获取,执政党与议会多数党的关系,都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政党是一党单独参加选举和组建政府,而有的国家政党则是多党联合参加选举和组建政府。再如,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制的多党制,而法国则是“半总统半议会”的多党制等等。这种具体操作上的不同根本在于各个国家政体、选举制度以及政治力量成熟程度等的不同。由此表明,政党执政模式的确定同本国的国情是密切相关的,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各国的国情千差万别,必然导致各国政党的执政模式各具特色。脱离本国国情的政党执政模式必定是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西方政党执政模式承载的是西方国家的权力动作规则、西方国家的国情和党情,因而我们决不能机械照搬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而是要立足于我国国情,从促进生产力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从保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体制。

当然,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和执政模式,并不意味着对西方政党制度和执政模式的全盘否定,我们必须以开放的胸怀对待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积极借鉴其中体现政党执政一般规律和共同要求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客观认识西方政党的执政模式,至少有以下三点值得我们借鉴:

1.坚持依法执政。西方国家宪法对政党的执政模式从来没有从根本上确定,但是就如何组建政党,政党如何开展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政党法》,对政党的活动加以规范,从而迫使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都不能高于法律之上。这就是为什么西方议会中政党争吵激烈,在欧洲一些政党联合执政的国家,政府更迭频繁,包括这次美国拉锯式的总统选举,都没有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发生,都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有序运作的更深层次的原因。可以说,对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规律认识不够,以人治代替法治,是共产党执政的一条最深刻、最沉痛的经验教训,并因此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今天,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已成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这一进程,要求我们既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又吸收和借鉴西方执政党依法运作的合理因素。

2.实现权力间的必要均衡和相互制约。分权与制衡是西方国家重要的宪法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国家政权的组织上就是实行了三权分立;体现在执政党内部就是形成了来自议会党团、执政党政府、党的全国委员会的三种力量。这三种力量谁都不具有最高的权威,彼此间相互制衡。实践表明,这种分权与制衡的做法,对于防止权力的官僚化,限制权力的滥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毫无疑问,西方国家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做法是不适合我们的,但这种思想却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应以切合自己的实际做法,例如,要改革目前“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将党内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当分开,加强党内监督;要充分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强化党外监督等等,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3.加强党的群众基础。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西方社会中的广大公民都享有了选举权。显然,政党要赢得选举,获取执政地位,仅靠金钱的支持是不够的,同时还要加强同群众的联系,争取足够多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因此,当代西方政党都日益重视自身的群众基础建设。像一些老牌的资产阶级政党,原本都是精英党、议会党、干部党,没有党的基层组织,现在不仅建立了,而且在努力发挥基层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布莱尔等人提出的“第三条道路”理论还专门发出了走向社区的号召,等等。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下执政的。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重要的建党原则,也是党重要的政治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党能永远拥有执政资格。列宁在无产阶级政党刚刚执政不久,就尖锐地指出:对于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6](p372)。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十六届四中全会对此又做了重点论述,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县来看,公务员素质有高有低,执法能力有强有弱,执法态度有好有坏,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全县依法行政的水平。那么如何进一步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能力?从实践看,我认为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基本原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形成了一系列指导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目前,我县个别部门和乡镇还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巧立名目,坑害百姓等现象,对此,群众意见较大,有的甚至上访投诉。要防止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就要严格遵守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要遵循合法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政。如与其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利害关系,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二要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乡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活动和掌握的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开。三要遵循公众参与原则。县乡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决策或者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前,应当通过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事先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四要遵循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依据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变更授予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废止或者变更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当事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五要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县乡各级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群众对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依法行政,要求公务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成为学法守法的榜样。然而,一些部门的公务员,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严重损坏了政府公务员的形象,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率。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县乡各级政府和部门公务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廉洁奉公,公平执法,不偏不倚,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公务员更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公正的执法来树立公务员的权威。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以身作则的同时,还要监督好自己的同事、带好自己的队伍,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维护法律尊严,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只有公务员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依法行事,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是必须提高法律素养。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县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执法部门、特权部门的公务员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甚至法律之上,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个别公务员法律常识水平差,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观念不强。要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只有提高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政治法律素质,才能有效地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因此,公务员必须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并使这种学习培训经常化、制度化,在学习和培训中掌握胜任本职工作的法律知识,具备领导干部所必需的法律素养,从而达到胜任工作,依法行政的目的。

四是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勤务员、办事员、服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县个别公务员,特别是个别身在领导岗位上的公务员,习惯高高在上,惟我独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搞孤家寡人政策,引起群众反感。要改变这种“官本位”思想,唯一的途径就是自觉接受监督。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依法委托领导干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公务员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确保依法行政,我县已建立起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与民主监督、党的纪律监督与司法监督、组织监督与社会及舆论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公务员必须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做自觉接受监督的模范和表率,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把行政行为至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一

依法执政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原则,也是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多年以来,我一直从事政府工作,深刻体会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要求政府机构具备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决策者,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确保政府行为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序运行,公众也才会对政府的工作有更大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依法执政要求政府行为遵循法律的规定。政府工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和执行者,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无论是制定政策还是处理事务,我们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任意扩大或乱用权力。只有这样,政府的行为才能公正、透明,也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第三,依法执政要求政府部门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政府部门是依法执政的主体,执政者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尚的法律道德情操。我们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把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基本准则。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依法执政要求政府加强与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合作。政府与法律和司法机关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需要与他们保持密切的合作和沟通。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响应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同时,政府也应该借助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确保依法执政的实现。

最后,依法执政还需要政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媒体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让公众了解和认同法律的重要性,才能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政府部门在宣传和教育中要做到客观公正,不搞一言堂,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之,依法执政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实践中,我们要努力做到建立健全的法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的培养,与法律和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公正和发展。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二

今年以来,局机关在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建设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机构设置,强化组织领导。

我局一直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随着组织人事变动,能及时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普法骨干人员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为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按照党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局机关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切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得以有序开展。二是中心组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全年中心组集中学法共计达到2次,参加法制讲座听课4人次。三是开展学法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特点,对干部开展《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和税收政策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使干部进一步懂得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年干部职工学法达到30学时。

(三)严格规范程序,把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关。

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局机关严格执行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审核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业依法管理水平。

招商引资以服务为主,局机关把依法行政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点,依法为投资者、业主和外来企业服务,并协调做好入驻企业办理“四单一证”和企业后续服务工作。全年无一例投诉招商引资的案件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是由于招商引资工作任务较重,因此,有时为了招商工作,在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细节上,存在疏漏现象。二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只是口头形成,未形成正式纸质文件。三是由于局机关人员较少,单位仅有兼职依法治理工作人员而无兼职工作员。四是局机关办公室紧张,无条件开办专栏、专刊等固定的法制宣传栏目阵地。

三、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普法学习,真正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上下功夫。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用法律法规武装广大干部职工的头脑。

(二)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转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使每一名干部职工都牢记服务宗旨,自觉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真正把质监系统的工作全面推向一个新台阶。

(三)按照目标考核的要求,切实完成法制宣传和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三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delongmao@(电邮)。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中国坚定走向法治化的道路,以依法执政为核心理念,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亲身感受到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其带来的正面影响。以下是我对依法执政的心得体会。

首先,依法执政保障公正和公平。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是一种公正和公平的标准。当政府依法执政时,所有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规范了政府的权力,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这样的环境使人们更加安心,能够放心地投入到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其次,依法执政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依法执政不仅鼓励公民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政府完善了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例如,公民可以通过投票、讨论会或舆论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和质疑。这些渠道的存在促使政府向公民倾听和回应,同时也锻炼了公民的思辨能力和自主意识,推动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依法执政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意味着政府尊重司法独立,支持和保障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为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巨大动力。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法院的独立性大大加强,在处理矛盾纠纷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依法执政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依法执政意味着要向前看、向前发展。政府不仅要依照既定法律和规章办事,还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治理。依法执政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开放和灵活度,为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法治支撑。

最后,依法执政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范,而依法执政则是最基本的国家治理原则。只有全面依法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执政为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它不仅有助于治理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矛盾,还能够提高政府的治理效率和透明度,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更加稳定和繁荣。

总之,依法执政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一种应有的治理方式。依法执政保障了公正和公平,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动性,激发了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了政府的改革和创新,促进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应坚持依法执政的理念,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我们每个人的贡献。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五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影响的国家政务活动。其中执政是党的代表进入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这个中介从事政务活动;依法则是指进入国家政权是人民依照宪法和选举法进行的选择,执政党的代表们从事的政务活动是依照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的。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要实现依法执政,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笔者认为,当前落实依法执政的艰巨之处,首先在于能否摒弃传统的“领导”习惯,建立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执政”观念。

我国法治建设模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国家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而我国则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自觉型的。因此在我国,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的形成,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形成文明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习惯,而且还可以带动全民族法治意识的提高,促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依法执政观念应该说是一种观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同的观念其地位是不同。有的观念处于基础地位,有的则不然。笔者认为,要树立全党的依法执政观念,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首先必须确立一些基础的观念,只有树立、增强了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才可能全面提高执政党的依法执政观念。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基础观念包括以下相互关联几个方面: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就具有了一身兼二任的地位: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是,二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在获取途径上,党的领导是党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理想和主义、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党员无私的工作获得人民依赖和拥护,使人民自愿地跟随党前进,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关系;而党执政则是党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占据主导地位,而这种主导地位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获得的。因此,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律效力上,党的领导是党将自己的大政方针、政策或者关于社会某些具体事物的看法、主张,通过宣传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通过说服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接受,而不具有对人民群众的法律约束力;而执政则是以国家的名义,通过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从事处理社会事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从所涉及的事项范围上,党的执政主要限于国家政务,包括政权工作、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领导则不仅包括在政治上领导政权,还包括领导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其领导活动涉及到了国家政务活动和全部的社会活动。

长期以来,我们混淆了二者的区别,认为“领导就是执政”,这种认识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以执政的方式领导整个社会生活,以为自己是执政党,就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在任何范围内发号施令,不注意通过倡导科学的政治理想吸引人,通过治国纲领、路线、政策所体现的人民意志与利益引导人,通过组织和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奋斗精神感召人,放松了对自身思想的改造和体制的创新。二是以领导的方式处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以为自己是领导党,就可以不通过法定程序直接指挥,甚至取代国家政权机关,以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导致国家法律虚无、政权机关虚置,迟滞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最终将自己放在了社会矛盾的焦点上。

在当前,确立和加强执政观念,最重要的是区分领导和执政的概念,处理好领导和执政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执政观:

首先,执政是一种有限的行为。执政反映的是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的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构,运用国家政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范围不取决于执政党自己的认识,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列举。这些列举的事项就是执政者行使国家权力的范围,也是执政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执政者不能以“党的领导”为由,任意扩大自己管辖、处理的事务范围,否则就是扩大自己的权限,滥用自己掌握的权力。

其次,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相对于党的领导来说,执政行为更强调合法性。它不仅要求政党进入国家政权要合法――合法选举,还要求贯彻政党意图也要合法――通过法定程序将本党的治国纲领和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通过法定主体和法定形式贯彻实施。同时这种法律行为不仅约束国民,更要约束执政者自己――执政者对于自己失信的行为、决策和执行失误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执政是以国家权力机构作支撑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执政是政党的一种特殊形态的活动。一般的政党活动并不必须是在政权内的活动,而执政则必然是在国家政权机构内部的活动。而且,执政必然要运用国家政权机构的权力,推行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和政令。这种行为对全社会成员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强制性,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服从的义务。正是因为这样,才不得将党的领导泛化为党的执政,将本应由党的组织和党员身体力行、说服、引导和教育的工作,错误地由国家权力强制推行。

二、合法观。

前面讨论了执政观问题,但这只是涉及到了政党代表进入国家政权机构之后,应该用执政的观念,而不是用领导的观念来处理政务的问题。那么如何进入国家政权,尤其是如何取得国民的信任并长期执政呢?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从当代政党发展规律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政党都能够进入国家政权,也并不是所有进入国家政权的政党都能始终如一的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这样一个早已存在的事实:“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实际上涉及到政治学研究中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素,它是政党能够进入政权成为执政党,并“合法”行使权力或施行统治的前提它一方面表明执政党具有使人们认为其执政是“正当”“合法”的特性;另一方面表明人们在没有强制力迫使其服从的情况下对执政行为的自愿服从、支持乃至忠诚。

以前在党建研究领域,一提到合法性问题,就容易涉嫌怀疑党的领导,甚至是否定党的领导。但是,苏联解体和东欧巨变之后,人们开始重视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并将合法性丧失解释为苏、东巨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谈到合法性对于政治统治的重要性时告诫人们:“如果我们把合法的政权与政治统治等量齐观,那么我们就必须说:任何一种政治系统,如果它不抓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也就是说,就无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员们紧紧地跟随它前进”。

一般说来,合法性有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之分。前者是指执政党的政策和纲领“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后者是指执政党之所以进入国家政权成为执政党是通过真正民主的选举程序实现的。

实质合法性是执政党得以执政的内在根据。通俗地讲,实质合法性就是民心的向背,即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一个政党能够执政,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它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能够带领一个国家按照时代进步的潮流不断发展和壮大。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执政的实质合法性上,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毛泽东提出了“为人民服务”,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和“发展是硬道理”。现在执政党提出了坚持和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思想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实质合法性内涵升华到了新高度。“三个代表”已经成为解释执政党实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成为评判执政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基本标准。因此,要保持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并不取决于任何说教和臆想,而决定于能否从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始终践行“三个代表”,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

形式合法性是指一个政党执政地位的取得,除必须符合民意之外,还要符合人类公认的正当程序。即“正当的权力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和行使”。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不可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政权,而只能通过暴力革命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而取得合法性。在和平年代,在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年代,要取得或保持执政党地位,其唯一的形式就是人民通过法定形式的选择。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所掌握的政权是人民授予的,是人民同意的结果,而人民是否同意的主要方式就是选举。民主选举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过程,也是执政党取得形式合法性的方式。共产党要经受执政的考验,实质上是要在新的执政条件下接受人民的评判和选择。如果执政党能够在民主选举中,主动观察民意,分析原因,并及时做做出检讨和调整,就可以防微杜渐,始终坚持“三个代表”,保持执政党的形式合法性。

实质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是相互联系的。实质合法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表达;而程序的合法又能保证实质合法的政党走上执政地位。脱离群众,脱离人民,不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就不可能通过选举程序获得执政地位,即使通过操纵选举获得了执政地位,其手段的卑劣更会加剧其合法性危机。作为执政党,增强合法性观念就是要始终不忘,并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选举法和其他程序法的规定,进入国家政权机构,检验自己的政策和纲领,监督和约束执政党的党员,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

三、人权观。

要保持共产党执政的实质合法性,就必须始终坚持代表人民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表现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上,就是保障和发展人权。人权是人民作为主权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意志、利益和尊严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确认形式。因此,执政党就应该树立人权观念,增强人权意识。

增强人权观念首先是尊重人。所谓尊重人,就是把人当作人,而且当作现代社会中的人,当作应当享有现代社会权利的人。由于一切利益最终都归属于人,所以尊重人的观念自然就包括了尊重人本身的价值以及尊重人所享有的权益的观念。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抛弃传统的权力本位思想,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作为执政党执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增强人权观念还必须约束公共权力。人权的保障和发展,需要公共权力为其提供制度条件和物质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人权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法治不仅强调人权保障,更强调权力制约。现代公法的设立,就是旨在捍卫人权,抵抗公共权力的不当侵扰。依法执政是法治背景下党的执政方式,因此保障人权,约束公共权力,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应成为执政党的政治自觉和依法执政制度框架的基本要素。

定的,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但这样一个决策却不能以牺牲库区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代价,对移民的搬迁补偿即是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即使对犯罪分子,作为执政党和政府也要保障他们的人格权、诉讼权以及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否则,执政党就不是依法执政。

四、合作观。

作为执政党,既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就要协调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保证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但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同时,作为执政党要作到依法执政,还必须树立一种合作观。

首先,合作和妥协是法治的内在规律。当代法治尊重多数的选择,也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因此,法治之“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没有合作和妥协,仅有“你死我活”的斗争,就不会有法治。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传统观念,因为政治斗争式传统观念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现代法治则强调的是阶级或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做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和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制度框架内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

其次,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在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是进行革命的阶级斗争的工具。在成为执政党后,要巩固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力求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迅速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恩格斯和列宁都说过,国家的产生和对社会的统治,就是为了使阶级的“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使阶级冲突得到缓和”。因此,作为执政党,首先就应该从合作的愿望出发,以最大的宽容精神与仁爱胸怀,兼善天下,容纳百川,以赢得民心、人心。通过合作团结更多阶层,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执政地位和社会基础。其次,执政党还要以合作的思维方式处理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稳定观。

合作是为使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体制的框架内进行,保持现有体制的相对稳定性。法治是倡导稳定的,这个稳定不仅仅指社会秩序的稳定、政治的稳定,更主要的是指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稳定、社会关系的稳定。法的规范性、可预期性特点,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决定了稳定是法的内在品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坚持法的稳定性,树立稳定的观念。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长期从事艰苦的政治斗争,执政以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错误地强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加之我国以“人治”和“权谋”为特点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以权力为核心,以斗争为手段,朝令夕改,灵活莫测的执政思维方式。而法治强调稳定,这不仅是由于法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保守性,更是现代法治最反对的是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法律和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大多数诚实、勤奋的人的圈套。这种状况会破坏平等、公正、秩序这样一些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长此以往,执政者的社会基础和公信力也将会丧失殆尽。

当前要倡导稳定观,最重要的是要逐步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思维方式,将重大改革措施和立法结合起来,以相对稳定的法制,规范改革的方向和过程。

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足够的法律资源,尤其是缺乏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是政策调控型的。政策作为某一阶段或特定时期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是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其价值标准和目标具有特定性和多变性。它讲究现实、追求实效,而并不刻意注重其价值合理性和自身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一般地说,政策一旦作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控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方式,其过程的不稳定性是必然的。当然,改革意味着“变法”,加之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不确定性,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能及时意识到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变法”,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执政者政治权威,对巩固执政党执政地位的重要性,更没有意识到法的稳定对于遏制投机心理,鼓励诚实劳动,建设诚信社会的极端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目标模式的确立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执政党的改革观和改革方式也应当根据法治的要求进行转变,即由政策调控型性的改革逐步转变到法律调控型的改革,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结语。

上述依法执政的五种观念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就要确立正确的执政观,尤其要明确领导和执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执政行为的特点,这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关系的关键。党的执政是党的代表依法进入国家政权并处于主导地位,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政务,实施对整个社会的领导。在现代文明社会,党的这种执政地位的取得,是需要一种理性标准的,这就是合法性。强调合法性观念是强调执政党必须具有执政为民的理念和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入政权和行使权力的政治习惯。要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核心的问题是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尤其是要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要求、共产党本质的要求,也是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要求。当然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不断提高自身的合法性之外,还要增强在法治背景下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这就要求执政党摒弃阶级社会中养成的斗争思维,树立法治社会的合作观念,不仅要有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的愿望和机制,还需要增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以上无论是党的执政地位的确立、合法性基础的增强,还是人权的保障和利益的协调,都需要一种稳定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稳定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稳定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执政党执政效果的良性表现。

作者:杨亚佳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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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050061。

地址:石家庄市学府路9号。

依法执政心得体会篇十六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高一政治新课标中出现的两个概念,在学习中,很多学生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理解错误。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必须弄清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

依法执政最早是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这个文件首次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转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实施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涵义不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

(4)原则不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者相对更加宏观,后者相对更加具体。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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