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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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一段经历的感悟和总结。写心得体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写作方式,如记叙、议论、描写等,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思想。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可以认识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不足,也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根据机关党委教育警示月活动的要求,市场中心党支部于6月30日下午13:00-14:30在总行五楼第十会议室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由市场中心党支部书记涂宏同志为支部全体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宣讲,开展了一堂题为“讲纪守规,警钟长鸣”的党课。结合前期支部组织开展的阅读《人民的名义》一书及《永远在路上》专题纪录片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了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在重温了中央“八项规定”、总行党委新“25条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纪律规矩的意识。

一个多月来各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学习,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真切的感受到了法纪的威严,看到了两种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截然不同的结果,心灵受到极大震撼,思想得到深刻的洗涤。

抚案沉思,纵观警示教育这一幕幕____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那些因职务而犯罪的领导干部并不是天生的腐败分子,他们当初在走上领导岗位时,也曾信誓旦旦,发誓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干出一番成绩和事业回报组织和人民,回报国家和社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加大,诱惑的增强,他们渐渐忘记了当初的誓言,错位了责任和权力,丧失了警惕和防线,从开始忐忑不安地接受小恩小惠,到后来安心自然的大捞大贪,直至锒铛入狱。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惨痛的教训,怎能不让人深思,不令人警醒。习近平主席在兰考县常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提到:“干部无论大小,都要努力做到慎独慎初慎微。”作为一名国有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更要努力做到“三个慎”,即:慎独、慎微、慎权。

我们要慎独。慎独既是一种修养方法,体现着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也是一种道德境界,体现着内在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坚定性。我们要时刻用自律磨练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时刻提醒自己要“慎独”,时刻规范自己的言行,常常自我克制、自我反思、自我完善,做一个高尚的、有品位的人。一般在公共场合,大家都能约束自己的言行,不会做出有违党纪国法的事情。但在一个人独处时,面对金钱、美色等诱惑,怀着“他人所不知,而己独知之”的心理,就会做出一些违法乱纪之事。因此,慎独可以被看做是培养党员干部健康生活情趣的前提要素。

我们要慎微。挖掘各种腐败分子的犯罪历程,往往都是从细微小事开始、最终恰恰在小事面前栽了大跟头。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贪官赃官,一无是处的,也不是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看不清楚、想不明白。而恰恰就是在一些所谓“小事”、“小节”的细微问题上模糊不清,重视不够,把握不住,最终使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被攻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以此为鉴,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克服上述不正确、不健康心理,对于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大有裨益。古语道:“勿轻小事,小隙沉舟;勿轻小物,小虫毒身。”在对待可能导致腐败的种种问题上,只有对错之分,并无大小多少之分。如果在一些看似小事的问题上不在乎、无所谓,把持不住,往往就会被由此打开缺口,胆子越来越大,胃口越来越高,一发而不可收,欲罢不能,酿成大错。

我们要慎权。官员手中的权是人民赋予的。正确使用,可以谋利于民,谋富于国;反之,不但会害人害己,还会损害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谋福利,还是为自己谋私利,甚至被坏人所利用,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我们才会慎重用权,正确用权。这既是为官者修身立行的重要体现,更是廉政风气养成的关键所在。在新时期,为官从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领导就是服务,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我们要时刻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责任意识和“人微心系民富足,权重不移公仆心”的奉献意识,把掌权为民,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作为用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时候都必须谦虚谨慎,正确运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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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随着治安形势的严峻,社会对于刑罚的实施不再单纯追求惩罚,而是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社区服刑人员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从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首先是理解和尊重。社区服刑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教育水平。作为他们的社区服务对象,我们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理解和尊重他们的差异。通过与他们交流和接触,我们发现每个服刑人员背后都有自己的故事和有别于常人的生活经历。我们要以包容的心态对待他们,不去嫌弃和指责,而是给予他们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

其次是耐心和关爱。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在服刑期间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心理压力。他们需要我们的耐心倾听和真切的关怀。我们作为社区工作人员,要经常与服刑人员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需求。有时,他们只需要一个被理解的机会,一个温暖的怀抱,便能获得前进的力量。我们要将他们当作普通人对待,给予他们鼓励和支持,让他们在社区环境中逐渐走向自我价值的实现。

另外是引导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但我们不能剥夺他们获取知识和提升能力的机会。在社区服刑期间,我们应尽量为他们创造学习和发展的条件。通过组织各类文化、艺术、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我们也要将社区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引导他们与正面人群交流互动,拓宽他们的社交圈子,同时也增加他们与外界联系的机会。只有通过引导和教育,我们才能真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摆脱犯罪的恶性循环。

再次是监督和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化刑罚执行需要监督和评估的机制。社区工作人员要经常与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家属和其他社区成员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动态和进展情况。同时,我们也要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将他们的改造情况纳入综合考核,以便对他们的表现进行及时的反馈和奖惩。监督和评估的目的是推动服刑人员的持续改造,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

最后是合作和共享。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工作需要社区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支持。社区工作人员要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改造计划。只有各方的齐心协力,才能为服刑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他们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关爱。同时,我们也要加强社区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享改造的成果和喜悦,构建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区环境。

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接触,我深刻体会到了理解和尊重的重要性,也体验到了关爱和耐心带来的影响。同时,我认识到引导和教育的必要性以及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合作和共享则是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保证和动力源泉。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才能真正帮助那些需要挽回的人,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路某自6月份参加工作以来,编制属于武安市西土山乡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人员,参与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工作期间2013年4月2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8月19日路某在接收韩某、刘某、李某某三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回执上签字。

2013年4月24日,假释犯裴某1到武安市司法局西土山乡司法所报到,被告人路某接收后,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回执上签字盖章,假释犯裴某1正式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在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被告人路某未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教,未及时发现假释犯裴某1长期离开居住地等情况,造成裴某1长时间处于脱管状态。直到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路某才向武安市司法局书面报告假释犯裴某1的相关情况,并补写了裴某1的社区矫正虚假档案材料。

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间,假释犯裴某1流窜至涉县实施盗窃,共参与作案19起,涉案价值14万余元。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假释犯裴某1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有关证据材料:

1、书证。

(10)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证实,路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2)武安市司法局2014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证实,路某是司法所代管人员,裴某1到司法所报道后,其定期监管了3个月,后来联系不上了,因为自己长期到北京信访值班,2014年11月份才向司法局报告裴某1的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2证言:其村有一个叫裴某1的人,武安市西土山乡司法所没有通知其村委会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过矫正责任书,司法所没有到其村对裴某1进行实地核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没有到其村调查裴某1社区服务、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和日常表现,没有将裴某1脱离监管的后果通知村委会。

(2)证人裴某1证言:其是在2012年12月份提出假释申请的,2013年4月16日假释出狱。假释后4月19日到武安市司法局报到,司法局给了其一份手续,当天到乡司法所报到,一名30多岁的男性工作人员接待了自己,并给了一个手机号,告诉每两个星期给他手机上发一次短信,每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后来其没有发过短信只打过一次电话,司法所的人也没有来找过。其从来没有在司法所学习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其要遵守哪些规定。其离开武安到涉县后没有向乡司法所报告,因为当时司法所只是告诉其出省的时候要汇报。矫正期间,没有向司法所汇报活动和表现,因为不知道要汇报,没有到司法所接受学习、劳动和思想汇报。司法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到过其家,也没有给其打过电话。没有对其进行手机定位,其把手机号告诉他们了,没有交过手机定位费,没有成立帮教小组,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武安到涉县十几次,没有进行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给其建档。如果他们对其进行管教、帮教,其就不可能再重新犯罪。

(3)证人武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综合治理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在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4)证人郭某证言:其在武安市司法局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路某在2012年6月至2014年11月任武安市西土乡司法所负责人。

3、路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路某供述:年底郭爱和负责乡司法所工作,11月郭爱和因病去世,2014年11月份以后,韩创祥负责西土山乡司法所工作,任乡司法所所长。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没有专人负责,司法方面如果有事,由乡时任党委书记邓明兴或时任主管领导温金良安排人员办理,有时候是其,有时候是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人员。其没有负责过西土山乡的司法所工作,在2014年11月份以前,其听从乡领导安排参与过乡司法所工作,在2013年的时候接收过一个叫裴某1社区矫正人员,并在他的社区矫正报到手续上签过其名字。这是上级领导安排其做的,不是武安市司法局安排的就是我们乡领导安排的。其接收完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后,只告诉他按司法局的要求做好,不明白的地方找武安市司法局,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没有为裴某1建档,这项工作不属于其管。事后,制作过一份社区矫正人员裴某1档案假材料。其没有对他成立帮教小组,没有告诉裴某1要定期向乡司法所报到,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裴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定期报到过,其只是在签字时见过裴某1一次,后来就再也没见过。没有告诉裴某1离开居住地在7日以内的,要报经乡司法所批准。没有对裴某1进行过任何告知。其当时只是对裴某1你有什么事可以去问武安市司法局,其对社区矫正这方面工作不了解。2014年10月份左右,武安市司法局基层科工作人员打电话七才知道裴某1又重新犯罪了。是因为其当时在裴某1到乡司法所报到的手续上签过字,所以武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才给其打电话说裴某1重新犯罪这事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作为行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接受假释犯裴某1社区矫正期间,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实施盗窃犯罪19起,财产损失14万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辩称其不是司法所负责人,其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属实,经查,路某在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实际签收了多人的社区矫正手续,可以证实被告人路某实际行使了社区矫正的职责。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假释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决路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其刑事处罚。

原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干部刘某滥用职权案。

年5月,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西高寨村村民张某乙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7月3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裁定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张某乙出狱后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该所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由张某乙父亲张某甲、社区干部朱某、司法所干部刘某组成,负责对张某乙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与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2013年8月至12月,张某乙均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自2014年1月后,张某乙均不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谈话,刘某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自己便制作了谈话记录,模仿张某乙笔迹在谈话记录中签名。2014年2月9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因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多次催促,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居住地报到,只在3月份,到司法所参加过一次集体学习。李村镇司法所经报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乙警告,张某乙的矫正类别由之前的“普管”改为“严管”.后经多次催促,查找,张某乙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李村镇司法所再次提出警告。由于被告人刘某的疏于管理,张某乙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到山东省鄄城县、菏泽市牡丹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盗窃金额103660元。

证据材料:

一、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儿子,因盗窃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三年多提前释放后,李村镇司法所长刘某通过村干部让其带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并让其在一些文书上摁手印。刘某安排让张某乙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张某乙是否去报到不知道,后刘某给其打电话找过张某乙,其给张某乙没打通电话。

(二)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在微湖监狱服刑被假释后,到李村镇司法所报到,司法所的人给其谈话,并要求每月去报到一次。2014年1月之前每月均去报到,之后没再去报到过,直到2014年3月集体学习才去了一次司法所。期间没收到过警告处罚,司法所的人也没告诉过其警告处罚。

(三)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张某乙被假释之前,张某乙父亲张某甲曾让其带他到李村镇司法所办手续,同年8月,张某乙被假释后,张某甲再次让自己带其和张某乙到李村镇司法所办理矫正手续。张某乙起初按时去司法所报到,几个月后,刘某打电话说张某乙有一个多月未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帮忙通知。

(四)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牡丹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李村镇司法所未向其提请过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关于张某乙脱离监管的事未向其汇报过。

(五)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左右,其家一辆电动轿车在家属院被盗。4月底,鄄城县城区派出所给其打电话说偷电轿的小偷被抓了,让去鄄城城区派出所了解情况。其到鄄城城区派出所后,民警做了一份笔录,说该电轿已被小偷卖掉,至今没追回,偷车的是从监狱出来的假释人员,假释期还没结束,还在接受矫正和监督,在假释期内又犯罪了。

(六)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3月16日下午,在鄄城县十二中家属院其居住的单元楼下,其家的电动车被偷。后没多长时间,偷其车的小偷被抓住,但其被盗的电动车至今没被追回。

(七)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9号下午3点左右,借其姐姐家的电动三轮车在鄄城镇大李楼村娘家门南边被盗。

(八)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其在“阳光顾景园”小区装修房子,房门没关,其在里屋转了一圈出来后发现包没有了,包里有现金3000多元,农行卡2张,身份证1张,购物卡1张,大概总价值3200多元。后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偷包的人抓住了,把包退还了,退赃时退给一部分钱。

(九)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下午,其下班回来把摩托车放在“国际舜城”小区楼道内,为了防止被盗,特意锁上了摩托车把锁,还在摩托车的后轮上锁了一把u型锁。第二天上午8时30分,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当天下午在小区保安处调取了监控,发现摩托车是晚上11点多被两个人偷走的。过了一段时间后,派出所的打电话说摩托车找到了,其去派出所领回了摩托车。

(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12日晚8点左右,其去鄄城县“民生”小区朋友家串门,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被盗。后电动车没找到,但法院退赃时给了1000元钱。

(十一)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17日19时许,放在小区楼下单元楼门口的电动车被偷走,当时锁了电机锁。后通过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时来了三个人,不但偷了其家的电动车,13号楼也被偷一辆电动车,小区同时丢了两辆电动车。

二、书证。

(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由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2016年1月19日牡丹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刘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二)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刘某户籍证明。

(三)中国共产党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6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同年8月1日进入李村中学任教学,12月1日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李村镇政府工作,206月任李村镇司法所所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山东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0)鄄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5月12日,张某乙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刑事判决书。

(六)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出监评估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行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村干部朱某出具的保证书,张某乙及其父亲出具的保证书及张某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七)山东省微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

(九)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

(十)牡丹区司法局李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张某乙签到表。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

(十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

(十四)张某乙等人于2014年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的侦查卷宗。

三、供述和辩解。

刘某供述证实2013年7月30日张某乙到司法所报到后,依法成立了包括其在内的社区矫正小组,并对张某乙进行了宣告,起初确定张某乙的监管类别为普管,按规定要求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但其平时掌握的是一个月报到一次。2014年2月10日以前,张某乙均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司法所于2月11日对张某乙警告处罚,并由普管改为严管,之后直到2014年3月24日,张某乙才到司法所签到,脱离监管一个多月。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罚,报请同级司法局向同级公安机关和法院给予治安处罚以及撤销假释的建议,但其未按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辖区内被监管对象脱离监管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刘某提出的其行为与张某乙盗窃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末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宣告被告人刘某无罪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发现所负责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一个多月,应建议收监而未建议,属滥用职权行为,张某乙的盗窃行为与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方某某于12月29日至案发前担任黄山市屯溪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

2014年1月4日,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社区矫正期限为2014年1月15日至年1月14日,由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曹某担任责任人。

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朱某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屯溪区至外省数十次,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并于2016年1月2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昱中司法所在负责朱某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及曹某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按照《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实际成立矫正小组,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去了解、核实其思想动态及现实表现,并在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社区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社区矫正档案材料上进行虚假记录,用于应付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朱某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查:

一、被告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玩忽职守的主要事实。

二、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被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方某某在从事拆迁工作同时亦兼顾本职工作。

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关于汪武生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屯组干字()48号)、干部履历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于2012月29日经区委决定提名任昱中司法所所长的事实。

2.《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3.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朱某于2009年7月将位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东路263号建工小区×幢×××室房屋出售给戴斌,后戴斌又于2010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何世兰的事实。

4.朱某乘车记录,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朱某私自离开黄山市屯溪区至南京市达十余次的事实。

5.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系侦查机关依法向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及昱中司法所调取,证明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及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无朱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记载。结合方某某、曹某、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对上述档案内相关材料的辨认,证明该档案内矫正小组会议记录、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相关材料均存在虚假记录情形,昱中司法所实际未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建立矫正小组、走访、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等制度,也未客观如实记载社区矫正对象朱某现实表现的事实。

6.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朱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至南京市浦口区,经他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2016年1月,朱某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的事实。

7.安徽省司法所综合管理系统报告记录、昱中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相关材料、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月度汇报表,证明昱中司法所积极组织及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的事实。

8.黄山市华天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2014年酒厂拆迁地块工作人员安排表、屯溪区2015年拆迁项目安排计划表、2015年酒厂地块拆迁工作周计划倒排表、《关于重新确定各拆迁地块区直单位抽调人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屯组字(2013)94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经中共黄山市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同时,相关文件要求,抽调拆迁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原单位日常工作,但鼓励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适当兼顾本职工作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其介绍朱某加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活动,朱某购买了21份“份额”,后陆续介绍朋友加入该组织并购买“份额”.朱某加入该组织后会不定期来南京,每次都会待几天,现其与朱某均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缓刑,并于同年1月22日至昱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1)其从未向昱中司法所电话报告过;(2)其向昱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居住地,该所工作人员未对其真实居住地进行核实,也未至其家庭、单位及所在社区走访;(3)其至昱中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或思想汇报时,该所工作人员会拿空白访谈笔录让其签名,方某某有时也在场,笔录上记载地点在其家中均不属实;(4)其矫正档案内的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签到簿存在多次实际未参加事后补签情形;(5)其多次未经审批私自离开黄山市至外省市,主要去南京市从事传销活动,有几次司法所知情,工作人员也给其打过电话让其尽快返回屯溪,但事后并未按照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致使其思想懈怠,没有将私自外出当回事。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己主观上没有重视,另一方面是昱中司法所对其管理松懈,未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其亲属进行走访,核实其真实居住地和工作单位,也未对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予处罚的事实。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该证人系昱中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证明方某某是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其与曹某负责所内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朱某在其所接受社区矫正,责任人是曹某,朱某部分访谈笔录、社区矫正对象周报告记录簿由其在方某某默许下作了虚假记录,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也并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朱某并非每次都参加所里组织的学习和劳动。其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手机定位时曾有一两次监控到朱某有越界情形并向方某某汇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不够规范,未严格执行走访、电话汇报、教育学习等相关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做虚假台账资料,方某某对此知情。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朱某不会有机会私自外出,重新犯罪的事实。

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该证人系朱某的妻子,证明朱某于2010年左右将屯溪区建工小区的房屋出售,租住在屯溪区阳湖镇。2014年至2015年期间,朱某在南京市浦口区又租赁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其在黄山家中时未听说司法所工作人员至家中走访过,也没有对其和儿子进行走访。其并不知道自己是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的事实。

5.证人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是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2015年新任所长来之前,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电话报告、组织教育学习、公益劳动、走访等方面要求相对宽松的事实。

6.证人詹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其在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不知情,也未参加过矫正小组会议,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当时柏树社区并未实际参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2008年开始至屯溪区昱中街道柏树社区工作。其不认识朱某,对自己担任朱某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及社区矫正监督人不知情,相关社区矫正资料上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签署,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未就矫正对象朱某至柏树社区走访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该证人系黄山市屯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证明司法局接收法院的执行材料后会根据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至指定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根据相关工作要求要对矫正对象家庭进行走访,核实其居住地。朱某于2014年至其局报到,后在昱中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

三、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其于201月至昱中司法所担任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3.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走访朱某的家庭、单位,督促朱某履行电话报告和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义务,也未对朱某私自外出、变更居住地、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行为予以处罚,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等社区矫正档案上作虚假记录,未在该矫正对象的季度考察表上如实记载其不正常行为表现,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所、职业及家庭情况,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私自外出并重新犯罪。4.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其被屯溪区委组织部抽调至屯溪酒厂地块从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其在不影响拆迁工作前提下仍兼顾本职工作。5.2016年5月18日13时52分至14时26分询问笔录一份,证实方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对朱某日常监管不力的事实。

四、同案犯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其于2012年初被调至昱中司法所担任司法助理员,负责所内社区矫正文书档案整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2.朱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1月22日至其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其是朱某的矫正责任人。3.其对朱某的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做得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考察工作,同时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在朱某社区矫正档案中的走访登记簿、访谈笔录、周报告记录簿、集中教育学习签到簿等材料上做虚假记录,致使朱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漏管,多次外出从事传销犯罪活动。所长方某某对上述情况均知情并默许,同时要求其按照检查、考核要求补做部分虚假社区矫正台账资料的事实。

五、审讯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方某某接受讯问的过程,不存在被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与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方某某提出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而非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辩解意见。经查,《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进行监督、考察;……本院认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该日常工作包含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监督和考察工作,故公诉机关指控“昱中司法所负责朱某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并无不当,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履职行为存在过失,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该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方某某的任职文件、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乘车记录、朱某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朱某重新犯罪案件材料等书证、证人朱某、赵某、王某2、詹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曹某的供述与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方某某作为昱中司法所所长,负责该所的全面工作,在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日常监管、考察过程中,因未严格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定期至朱某的家庭、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落实朱某每周电话报告一次及每月参加八小时以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要求,对其违反规定外出的行为亦未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为应付上级检查在相关社区矫正档案上进行虚假记录,致使朱某隐瞒其真实居住地,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离开居住地至外省未被发现或有效制止,进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即使昱中司法所没有伪造社区矫正档案,也不能保证朱某不会再次犯罪”的观点在逻辑本身上并无错误,但被告人方某某的职责关键在于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考察,同时如实记载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从而使被矫正人员从心理上受到教育和矫正、从行为上受到约束和管理。而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使社区矫正人员朱某在日常行为上没有受到约束和管理,在心理上也未受到教育和矫正,为其再次犯罪提供时间和空间便利,并最终导致朱某至外地重新犯罪。故其过失履职行为与朱某重新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因被告人方某某及所在司法所疏于监管,致使罪犯朱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同时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不认真履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朱某的监管职责,对朱某长期怠于监管,致使其得以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在集团公司组织安排下,于5月25日观看了《警示教育片》,片中讲述了一个个从道德模范到高官再到囚犯的历程,从自述中感受到了他内心的忏悔,增强了我们的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能力,筑牢了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本次警示教育活动对我们触动很大,感受颇深:“警钟长鸣,头脑常清”是我们最深刻的体会。

从贪官的堕落轨迹我们不能难看出,贪婪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便如洪水决堤一泻千里,不可收拾。一个人手中有了一定的权利,就必然要和金钱打交道,各个方面的诱惑也随之而来,如何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是对每一个为官者的严峻考验。如何挡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的住小节,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永葆共产党员本色,就需要我们做到:为人民的罪人。

始终坚持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们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对单位管理、纪律处分和这次的警示教育学习活动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认识、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牢记为国家创造效益的宗旨,不断提高自警自律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以案为鉴,以古为镜,时刻为自己敲响警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管好自己的嘴,管好自己的手,管好自己的腿。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2.5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社区服刑是一种矫正手段,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在这个过程中,被判处社区服刑的人们需要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从中汲取教训。为此,社区服务机构通常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汇报自己的心得体会。这篇文章旨在探讨社区服刑人员在汇报心得体会中的感受及其重要性。

社区服刑人员在汇报心得体会时,往往会有种复杂的感受。一方面,他们可能感到难以面对自己的罪行和过去所犯的错误;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感到自己是在为自己的改变和进步而骄傲。汇报心得体会是一个机会,让社区服刑人员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感受,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汇报心得体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复元过程非常有价值。通过汇报心得体会,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并且从中吸取教训。此外,汇报心得体会还可以帮助他们从更广泛的社会视角审视问题,并且提供向社会道歉和弥补的机会。对于社区服务机构和社区成员来说,通过汇报心得体会,他们也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想法和感受,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汇报心得体会的方式通常是面对面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面对社区服务人员或指导员时,逐个回顾自己服刑期间的重要经历,并从中总结心得和体会。此外,社区服务机构还可以组织一些小组讨论或研讨会,让社区服刑人员分享和交流彼此的心得体会。这种交流和分享可以激发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互助和合作,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改造和复元。

第五段:总结。

通过汇报心得体会,社区服刑人员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行为并从中学习,促使他们更积极地面对未来。这种汇报不仅对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重要价值,也对社区服务机构和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实现真正的改变和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随着刑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刑制度逐渐成为刑法执行的重要一环。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不仅深刻认识到社区服刑的重要性,更积累了一些工作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服刑人员的关注和帮助是至关重要的。社区服刑人员是从监狱、感化院等被剥夺自由的场所转移到社区进行改造的一群人。他们不仅面临着失业、家庭困难等处境,还有可能面临社会歧视和排斥。因此,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人员,我们要尽力关注他们的生活、工作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帮助和指导。只有建立起微信群、电话热线等联系方式,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交流,才能更好地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其次,积极创造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环境。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区后,他们所处的环境对其改造至关重要。而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积极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以便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首先,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促使他们通过劳动改造自身;其次,要加强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包容和支持,减少歧视和排斥现象;还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各类活动,增进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与理解。只有创造了积极向上的社区环境,才能更好地促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与重返社会。

再次,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社区服刑人员一般都有犯罪的心理和行为问题,需要接受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作为工作人员,我们需要通过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心理辅导,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避免再次犯罪。此外,我们还要与心理专家合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焦虑,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此外,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工作。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在社区里服刑,但仍然需要严格的监管和管控,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履行监管要求。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详细记录他们的行踪动态和犯罪风险。其次,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核查,确保他们遵守监管规定。同时,要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会脱离监管,继续构成社会危险。

最后,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不仅仅是身体和心理上的改变,还需要逐渐融入社会。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积极协助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各类户籍、教育、就业等手续,帮助他们重建社会关系网,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还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他们创造了更多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

通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了社区服刑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工作的心得体会。作为工作人员,我们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创造改造环境,加强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做好监管和管控工作,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刑罚改革的进程,为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和重返社会铺平道路。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第一段:引言(100字)。

社区服刑是当今刑罚执行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旨在通过让服刑人员回归社区生活,参与正常社会经济活动,实现社会融入和再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活动是一项必要而有益的举措,不仅有助于服刑人员审视自己的过错并寻找改正的途径,也为社区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改造进程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本文将从服刑人员的心得体会、社区平台的作用、小组活动的影响、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等五个方面探讨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

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心得体会的汇报,可以梳理自己犯罪的原因和动机,对自己的错误有更深刻的认识。在汇报过程中,他们回顾自己所犯的罪行,并站在受害人的角度审视自己的行为,这种反思有助于深入理解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进而引发对改造和积极向上的渴望。同时,心得体会的汇报也是在公开场合站出来面对自己的过去,这种勇气和自觉表明了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态度。

第三段:社区平台的作用(200字)。

社区平台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首先,它为服刑人员提供一个向社区公众和相关部门展示自己改造成果和积极进取的机会,使他们得到了外部的认可和鼓励,增强了对自我价值的认同感。其次,社区平台为相关部门提供了一个直观了解服刑人员改造情况的窗口,便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进行评估和调整。最后,它也为普通社区居民提供了理解服刑人员并协助他们回归社会的机会,有助于改变对其的偏见和歧视,增进社区的凝聚力。

第四段:小组活动的影响(200字)。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通过参加小组活动实现心得体会的汇报。小组活动不仅仅是一种心理疏导和交流的方式,更是通过与他人分享自己的体验,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从而促进他们的成长和改变。小组成员互相帮助、支持和监督,营造了一种让服刑人员感到温暖、关爱和归属的环境,这种关系有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恐惧和孤立感,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动力。

第五段: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改造目标的实现(400字)。

家庭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第一线支持网络,家庭成员的参与对于服刑人员的改造非常重要。家庭成员可以一起参加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包括发言和互动交流,以此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消除误解与隔阂。同时,家人的支持和鼓励是服刑人员重建信心、走向正途的重要动力。此外,通过家庭参与的方式,也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效进行及时评估和调整,帮助他们实现改造目标。

总结(100字)。

社区服刑人员汇报心得体会的活动是促进社区服刑改造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服刑人员通过汇报心得体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改正途径;社区平台提供了一个了解服刑人员的改造进程的机会;小组活动使服刑人员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家庭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至关重要。通过这些努力,希望每位服刑人员都能从汇报心得体会的过程中,走出罪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社区服刑是近年来中国法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其使得部分接受判决的罪犯可以在社区内服刑,以此减轻监狱的负担。但是,在社区服刑过程中,管理上的难点起始非常突出。本文作者通过了百余次实地检查以及与社区矫正人员深入交流,深入总结并体会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之道。本文将在5个段落中,从不同角度,系统阐述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方面。

第一段建立健全的信任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不同于普通自由人,他们需要通过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计划,完成社区相关任务,并可逐步减轻刑责或最终免于刑罚。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在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时,要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制定矫正计划和任务,为服务对象提供矫正服务,建立链接和沟通渠道。在此基础上,社区服刑人员才能真正借助社区的力量,逐步融入社区,改善人际关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区服刑人员比较集中的区域应该设有专人管理,实行阳光制度,开展互助活动,加强巡回,及时发现并解决一些问题。同时,社区矫正人员还应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督查,并对经常触犯某些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纪律处分,避免社区服刑朝着危险方向回归。对于那些回犯罪道的服刑人员,要依法解除假释,形成最有效的震慑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段加强精神抚慰。

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号召更多的"寄托天使"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是犯罪的土壤之一,因此需要借助家庭成员,显身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精神抚慰、鼓励和支持。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应该经常参加志愿工作,书写心路日记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减轻压力、缓解精神困境,永葆做人的最好素质和道德。

第四段加强扶贫救助。

社区服刑人员当前大约处于结构性贫困状态,因此需要靠社会的各种力量,扶持其走出困境、完成社区矫正任务、重返社会。具体而言,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扶助基金",成立"社区服刑人员救助机构",在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举行教育讲座,组织紧急解决难题,共同营造"人人有爱、人人参与、人人有尊严"的社区和谐环境。

第五段建设永不结束的社区矫正工程。

如上所述,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路径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这需要一整套管理机制。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学会从自身出发,从积极的角度看待工作,及时发现自身的不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同时,要注意观察法律法规的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规定产生了很大影响,社区矫正人员应该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总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问题非常复杂,需要同时兼顾到多方面的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运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思想,及时解决困扰社区服刑人员的问题,帮助他们重返社区、回归生活并最终完成矫正任务。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是我们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是具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对他们进行歧视和排斥,而应该通过全面的管理和教育,帮助他们重建信心,回归社会。在长期的社区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些体会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建立信任。

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触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我们需要通过多种方式与他们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关注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同时,我们也需要坚持原则,对他们的言行进行监管,确保他们在社区服刑期间遵纪守法。

第三段:加强教育。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不仅仅是监管,还包括教育和帮助他们改变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推广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引导他们重建正念,培养正确的行为习惯。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段:提供支持。

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得到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援助。例如: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题,协助他们开展心理咨询和治疗,让他们感受到真正的关怀。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信心,帮助他们从心理上、行为上走出监狱。

第五段:建立联动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我们需要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合作协作,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这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形成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完成服刑过程,重回社会。

结束语: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是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提升自身素养,积极参与其中。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建信心,回归社会,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社区服刑人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工作规划》的具体要求,3月30日在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安排下,**市水务局组织水务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33位同志到沙子哨监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

通过观看服刑人员现身说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市水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各乡镇水利站站长、业务科室、关键岗位党员干部一致认为:一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常思贪欲之害。面对各种诱惑,常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这三笔账。二要追求做人、做事与做官的统一,常修为政之德。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三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常怀律己之心。四要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常筑防腐之堤。做到“三个切实”,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为水利战线上的一名精兵,一定廉洁奉公,为水利事业作出应有贡献。

水务局召开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

7月25日上午10:00时在水务局四楼召开了水务系统20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第三阶段总结会。水务局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全体人员、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聘请的.义务监督员及水务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雷安辉同志主持,会上,水保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述职,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义务监督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2011年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政风行风工作作评议报告。会上局班子成员对水土保持站、小河水管所、右二水管所、迎燕水管所长第三阶段工作作了总结及点评。

会上雷安辉同志就行风评议工作作了“再添措施,再鼓干劲,促进水务系统行评工作再上新台阶”的主题讲话,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要求全局上下必须注重突出“四个重点”,即突出重点窗口单位、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切实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落到实处。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搞好宣传发动,营造全员参与氛围;二是坚持开门纳谏,诚恳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政风行风评议,评出方向,评出效率,评出成果,积极塑造水务部门为民办事的部门形象。

在会上,局纪委书记金玉芳同志就行评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风行风工作认识。要求全局上下通过行风评议工作来提升水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抓住关键,突出重点。()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解决水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作风建设等问题,解决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操作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政风行风工作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注重实效;要充分把握民主评议原则,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纠正,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上下联动,坚持公开透明;要联系实际,注重“五个结合”:把民主评议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推行阳光政务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阶段性工作与建立政风行风工作长效性机制结合起来,把民主评议工作与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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