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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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一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及时安排部署,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工作合力,深入细致地开展了一系列违建治理工作。我县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始终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有效遏制了县城区违法建设蔓延态势,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建立了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县城管局具体承办,规划、国土、住建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县城管局成立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班,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发了《__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三年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落实了违法建设属地主体责任。探索建立了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工作信息报送制、考核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系列工作制度。成立了违法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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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控违拆违巡查报告处置暂行办法》,强化街道社区前置管理和物业小区行政指导,有效形成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监察到位”的防违控违体系,基本做到了防违控违信息灵、处置快,新增违法建设实现了“零增长”。

规划引领,源头管控。严格规划管理,构建空间全域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实现城乡空间规划全覆。

盖;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了规划动态联合监督检查和定期报告机制,实现专业执法与片区执法有机结合;严格执行规划评审制度,形成多部门违法建设联动查处,从源头上制止或减少违法建设形成。规划部门加强城县规划监察管理,严格处罚措施,增强建设单位和群众法制意识,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形成强大法律威慑和舆论压力;住建部门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批后跟踪管理工作,对部分出现违法建设苗头的在建工程实行重点监控,对接近主体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重点检查,从时间、空间上不给违法建设留余地,防止恶意偷建、抢建等违法情况发生;出台《__县违法建筑巡查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与静态网格化管理监管模式,组织开展拆迁区域、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集中拆违行动,严格赔偿标准,做到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四)宣传到位、形式多样。为做好违法治理工作我们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刻录音像资料,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城乡规划法》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程序,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二是利用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加大对治理工作的正面宣传。三是利用设置户外广告牌扩大治理工作影响力,共设置大型宣传广告牌4块,小型宣传广告牌40余块。

(五)拆违治乱,成效明显。今年以来,我们共对140户违法建设户下发停工、限拆通知。共开展违法建设治理专项整治行动20余次,拆除违法建设188处,面积约9861.5平方米,对不听劝告的“钉子户”制定有效方案,实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5户,面积约1500余平方米。特别是拆除原汽车五队小区、滨河路9号、朴里市场北入口、凝秀村村委后等区域的违法建设,解决了多年以来困扰当地群众的各类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二

近日,住建部督察组一行深入我市市城区,通过看现场、听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督察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徐承陪同督察。

据悉,近年来,我市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质量工作五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始终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有效遏制了市城区违法建设蔓延态势。截至目前,市城区已完成房屋屋顶改造22万余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万余平方米。在听取了汇报后,省督察组对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掌握违法建设处理的理论依据做到依法行政。同时,相关部门之间要形成共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机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治理工作的精神,有效遏制我区“两违”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浦东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督查考评办法。

一、督查对象。

各(乡)办、区城建办、区城管局。

二、督查原则。

(一)属实管理原则;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严肃执纪原则。

三、督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二)控违工作。

加强动态巡查,对“两违”现象及时发现、制止、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并跟踪监察;在职党员干部无“两违”行为;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的发生。

(三)拆违工作。

对发生的“两违”建设能主动做好工作、动员自拆;适时开展强拆工作;严肃查处已建“两违”建筑。

(四)宣传、信访工作。

积极做好辖区内“两违”治理的宣传和信访工作。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巡查工作台帐,未建立台账不得分,巡查记录不清、缺项的扣10分。

(二)控违工作(400分)。

1、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无纵容、庇护、放任、参与“两违”行为现象的发生(6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单位党政领导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30分,工作人员参与纵容、庇护、放任“两违”行为现象发生的扣20分。

2、及时发现“两违”建设,并制止于萌芽状态(5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3、对所辖区进行“两违”动态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防止发生新的违法建设。建立巡查台账,对每次巡查时间、地点、巡查人员、当事人姓名、违法建设情况、制止情况记录清楚(60分)。

评分办法:查巡查记录并进行实地核查,每缺少一次扣10分。

4、违法建设出地基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4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5、对已被制止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跟踪检查,无再继续形成违法案件(30分)。

评分办法:因跟踪检查不到位,导致违继续抢建,未及时发现并形成新违法案件的,每起扣10分。

6、实行违法建设行为一宗一档建档制度,内容包括举报、巡查、制止、处理情况,现场照片(含制止前、拆除后违法建设情况照片)。(30分)。

评分办法:查看建档情况,每少一项扣10分。

7、违法建设至一层主体完工前,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8、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发现、拆除,恢复原状(30分);

评分办法:违法建设至主体建成前,未及时发现、拆除,恢复原状,导致违法建设形成事实的,每起扣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查出拆除一例得10分。

10、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出现少批多建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材料,违规一例扣10分。

11、巡查制度落实到位,未出现一夜建成的“两违”建设,或出现后,立即发现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的(3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出现一例扣10分。

(三)拆违工作(300分)。

1、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扩建及加层建设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并将拆除情况记录清楚。(20分)。

评分办法:结合平时举报进行实地检查,每发现一宗未拆除的,扣5分;辖区内发现3宗以上违法建设未拆除的,本项不得分。

2、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改建及加层建设或抢建程度超过一层未拆除。(50分)。

评分办法:每发现一起扣5分,辖区内发生3起以上的本项不得分。

3、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规模较大无法拆除的,及时上报区政府或区相关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拆除,一年不超过3起。(40分)。

评分办法:一年内开展联合执法未超过3起,每起扣5分。因群众思想工作未做好,导致联合执法行动不成功的每起扣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每起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零次40分,第一次20分,第二次10分。

评分办法:查看相关文件、工作记录、上报材料,第一名50分,第二名30分,第三名20分。

7、对重点区域和影响较大的“两违”现象,“两违”领导组办公室将下达“督办函”,按督办要求完成的每起奖30分,完不成的每起扣30分。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四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国土管理、交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国土、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水务、消防、林业等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区)国土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城乡建设用地外因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的违法建设。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市、县(区)水务、林业、消防等部门负责防控和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水务、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查处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各自承担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查处机关进行查处。

—3—。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九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

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对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旧城改造区域,新交付使用小区、违法建设频发等重点区域,应当建立专人巡查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后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相关责任区域责任人在报告查处机关时,应同时提供违法建设业主情况说明、修建时间和劝阻情况,以及违法建设照片或摄影资料等,查处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参与配合执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二)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通知。

—5—。

查处机关共同参加,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七)监察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履行违法建设查处及协助查处情况实施监察,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

第十六条。

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拒绝入户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执法活动的;

(二)撕毁封条、擅自进入查封现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建(构)筑物的;

(四)对举报人、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7—。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若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可以定义为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9—。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二十四条。

查处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查处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后,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的显著位置和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在道路、河道、航道等公共场所内的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立即由查处机关依法实施代履行。

——。

违法建设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查处机关立即拆除,排除危险。

第二十六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

查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通知当事人到场而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查处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筑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或者采用拍照、录像、邮寄、公告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实施强制拆除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11—。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九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第三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查处机关抄告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查处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查处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13—。

第三十四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违法收入按照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15—。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五

5月24日,青秀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继续开展集中拆违行动,依法对辖区内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3-1、3-2、3-3号超高层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拆除,违建面积约700平方米。此次行动为青秀区第四次集中拆违。

为进一步做好城中村“两违”整治工作,青秀区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城中村“两违”的特点,组成城区、街道、社区、村、队多级专项工作组,采取召开动员会、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栏、派发宣传单、上门谈心等宣传动员手段,多措并举,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宣传,让城中村村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

动员违法建设村民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变政府严打违建专项行动为村民自拆违建自觉行为。通过大量的宣传动员工作,新兴村违法建设村民对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态度,从整体抵触转变为大部分理解支持。目前,新兴村柳园路西一里部分业主已带头对其超高楼层自行拆除,其他村民也对超高楼层内的物品进行搬离并切断水电,配合政府的集中拆违行动。

下一步,青秀区还将持续组织大规模的集中拆违,依法对新兴村及辖区内其他城中村第七层及以上超高楼层和住宅小区中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改善城中村及住宅小区建筑物景观容貌,切实维护城市建设的法治权威。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六

11月24日,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到新余,就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副市长徐文泊出席相关情况汇报会。

督查组一行先后到汇丰国际、安信驾校、飞歌工贸有限公司、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湖陂村委枫树下村小组进行现场督查。督察组充分肯定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新余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任意识很强,部署行动快、实际工作成效大。希望新余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标准,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形成长效管控机制,逐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根据此次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的'有关意见和要求,下一步我市将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加大对新增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七

2018年度,按照省、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遏制增量、减少存量”为目标,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通过多措并举有效地打击了违法建设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拆除违建739起,拆除的建筑面积51866.73平方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创造了优良环境。

根据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人员调整,适时调整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分工,先期入驻的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责任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置和全县违法建设的督查、督办工作。参照征收拆迁的模式,购买违法建设拆除服务,明确专业拆除队伍。县违建整治办组织协调违建拆除活动,效果良好。全县各镇(区)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了相关的责任部门,明确了村(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明确违法建设预防处置职责。

通过制定《**县违法建设监督管理问责办法》,明确了各镇(区)、村居和相关部门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查处、拆除职责;下发了《县城管局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网络化日常巡查的通知》,把县城规划区划分成若干网格,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县城管局区域中队违建网格化巡查责任单元与社区主动对接,实现了日常巡查和违建拆除“双对接”,起到了良好效果。制定了《**县县城规划区内“四员一体”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管理办法》,落实城管执法人员、城管协管人员、数字化城管监督人员、环卫保洁人员在责任网格内的违法建设巡查、发现、报告责任。搭建了“县违法建设举报受理微信平台”,受理违法建设举报,实现了违法建设发现的早、处置的了的目标。全县各镇(区)按照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村(居、社区)为单位实施网格化巡查网络,建立违法建设信息员队伍,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行政推动拆除工作。制定和修订了违建监管考核奖惩办法,并与年终整体绩效考核挂钩。

三、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发生。

利用《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规程(试行)》实行的有力时机,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巡查力度和监管强度,坚持违法建筑分类处理原则,快速高效拆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单位违法建筑、大体量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查处。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受理群众违建信访举报117件,调查答复114件,立案查处、快速程序处置拆除31件,组织集中拆除行动8次,共计拆除违法建筑151起,拆除面积10451余平方米,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实现了县城规划区新发生违法建筑“零建成”的目标。

四、开展调查摸底逐步消除存量违建。

我县结合老街区拆迁和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对存量违建进行了分片调查摸底,并根据总量制定拆除计划和月度拆除目标进度,按照“五个先拆”(即群众反响强烈,利用违法建设谋求利益的违法建设先拆;影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先拆;城市主次干道、主要河道、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农贸市场、车站等周边占用公共用地和公共空间的违法建设先拆;机关、国有企业、集体单位的违法建设先拆;涉及到党员、干部的违法建设先拆)的原则,对近年来县城规划区内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的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片集中拆除和定点拆除,今年共拆除存量违建460件,面积12992.73平方米,占存量违建总量的103.18%。实现存量违建逐步消除的目标。

五、积极开展无违建小区创建活动。

县政府把“无违建小区”建设作为推进全省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和改善民生、加强城市管理转型升级的战略保障,扎实推进水韵名居和绿城西子“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成立了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无违建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确保“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县城管局指导两小区物业建立违建巡管工作小组,划分职责,落实责任,实时公示。出台《**县城区“无违建小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县住宅小区物业规范化管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三位一体”查违控违专项巡查组,依托网格化管理及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社区+物业”“城管+物业”“业委会+物业”的三级网格防违控违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借助小区监控、门禁系统、日常巡查,全方位加强小区违建监控,实时掌握违建动态,坚决杜绝新增违建,坚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社区、物业建立信息档案,将现存违建、苗头违建记录在册,确保巡查有重点、有目标、不走过场。其中一小区创建工作基本成熟。

六、加强全县各镇(区)违建监管业务培训。

(一)是请上来。六月份组织了各镇(区)违建监管人员(含城管执法人员)培训200人次,通过培训,让他们能够熟悉并掌握了违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技巧,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9月份县违建整治办会同县城管局开展全县城管法律知识竞赛,其中违建监管方面的内容作为重点,进一步增强了全县违建监管人员的法律知识。(二)是走下去。**违建整治办督查处置组日常对各个镇区监管工作进行巡查、督查,现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及时与镇区沟通、协调,做到主动靠前,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现场指导40余次。(三)是走出去。六月份组织全县各镇(区)分管违建监管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去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参加培训,课程中专业安排上海市城管局法规处的领导就违建监管做了讲座。今年以来全县各镇(区)拆除违法建筑共计192起,拆除面积29829余平方米,其中高新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违建拆除力度较大,共拆除违建65起,拆除面积9944余平方米,通过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各镇(区)违法建设发生率明显下降。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尽管我县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有力、收效明显,但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违建防治工作中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拆除中的责任风险。首先是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特别是当事人的激烈抗拒以及在对高空违建的拆除;其次是执法人员压力太大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第一时间予以拆除,执法程序不规范,往往存在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2.规划执法阻力大。很多违建户法律意识极为淡薄,认为违建现象不是一户两户的问题,存在“法不责众”心理,因此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城市规划,甚至把违建得逞作为炫耀的资本。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建时常常遭遇暴力抗法和缠访情况,导致有些执法人员出现畏难情绪,执法广度不够、力度不足。还有一些违建户被查处后接连上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比如年前我们在一处违建即将被拆除前,该违建户竟然上京“讨要说法”,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违建查处效率低。随着《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的出台,对我们快速处置新增违建起到了一个推动作用。但对于存量违法建设,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复议、诉讼、公告、催告等程序,当事人采取各种方式拖延时间,执法的社会效果较差。

4、政策滞后。居民因家庭人口增加申请建房得不到批准,房屋年久失修需要维修翻新,属地政府只受理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维修申请,国有土地住房维修无人问津。一些老旧小区房屋大多是平顶,雨天漏、夏天热、冬天冷,在维修过程中基本都选择了平改坡这种环保节能方式,但由于没有扎口审批、管理,各行其事,有的是将军顶,有的是道士帽,还有的出现了加层等五花八门,矛盾频频。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治理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打好违建治理攻坚战,努力形成快速、高效、处置机制,彻底铲除违建滋生的土壤,为城市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规划秩序。

1.健全工作网络。在县级层面依托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各镇区的违建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工作形势,经常性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及时通报督查情况、严格考核奖惩,逐层逐级建立责任考核机制,把违建治理工作纳入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充实管理装备,形成强大行政推动力,更高标准助推违建治理工作。

2.把好源头关卡。按照“防违全天候、巡查无缝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巡查监控机制,实现违建防治“阵地”前移。对于刚刚动工的违法建设,要求属地政府、城管区域中队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依照《在建违建快速查处拆除操作规程》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对新增违建“零容忍”,灵活查处手段,缩短执法流程,快速处置到位,全力将违法建设抑制在初始状态。

3.加快消化存量。依托项目征收、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消化存量违建。在征迁工作中,对于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的存量违建,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对一些依赖违建“坐地要价”,在给予一定补偿后任然拒不签约的,勇于“亮剑”、果断拆除。结合老旧小区升级改造,依法拆除一批情形恶劣、问题突出的违法建筑,妥善处置一批对规划影响较小的违法建筑,逐步减少存量违建。

4.继续做好无违建小区创建工作。重在抓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序时推进、效果到位。

5.加大宣传力度。以“新增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负增长”为目标,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做好宣传工作。一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知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管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在县属新闻媒体开辟专门的栏目,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三是进一步公布县、镇区、街道违建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机制畅通,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举报。四是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星级文明户、文明社区评选等一系列活动,使老百姓深刻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取得他们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依法查处,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任务。

2018年12月12日。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八

为切实推进城市x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简称“五年行动”),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部署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作,突出工作重点,x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x年x月底中心城市x区存量违建拆除率已达x.x%,超前完成了省定工作目标。根据《x市中心城市x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计划安排,我市将提前一年,在x年末全面完成“五年行动”任务。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加强工作推进力度,特制定此方案。

新违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拆除,查处率和拆除率达x%,到x年末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统筹安排好治理计划。合理制定安排存量违法建设拆除计划,积极开展各类整治活动,对各区已经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设进行重点推进,并登记造册,销号处理。(二)开展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通过执法进小区工作的深入推进,切实加大小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改拆除工作。(三)切实加强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结合文明城市长效建设、老旧小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市容示范路创建等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四)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切实加大河湖沿线“三乱”整治力度,全面强化治理城市河道和水源地保护范围周边的违法建设。(五)快速回应市民诉求。以人民为中心,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各级交办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消防和公共安全(如压占燃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等)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

工作步骤。(一)进一步动员部署(x年x月x日前)。各区分别组织召开城市x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推进会,部署x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确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签订工作责任状,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具体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清盘行动”(x年x月x日前)。再次全面组织排查统计城市x区现有违法建设情况,摸清现有违法建设的地点、面积、性质和责任人(户主)等基本情况,治理重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应报尽报,建立台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违建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三)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x年全年)。科学谋划,认真梳理汇总上报的现有违法建设情况(含“清盘行动”再排查统计情况),结合重大项目推进,制定分类处理意见,提出合理的整改拆除计划。通过整改提升一批,行政处罚一批,严格拆除一批,切实提高工作成效。(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x年全年)。坚持边整治边研究,建立日常动态巡查监管责任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建立部门和街道、社区和物业公司高效联动机制,探索利用遥感技术、无人机等搭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多维防控平台。综合运用信用惩戒、组织约谈、媒体通报等手段提高治理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支队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日常检查、月度上报、沟通联络、效能监察、情况通报和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各区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组织体系,加强上传下达,确保治理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二)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城管部门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具体牵头单位,应牵头组织对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排查统计、执法巡查、依法拆除和。

总结。

上报等工作。同时应主动协调本区规划、住建、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保持工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城市x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要始终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各类媒体载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把违法建设的危害讲清楚,把法律、法规、政策讲透彻,努力争取人人理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部分群众的偷建抢建念头,有效防止和控制违法建设上升蔓延势头,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城管局每月对各区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职能履行、组织推进、舆情处理、典型做法等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纳入市城管委月度综合考评,并在每月分管市长例会上进行通报,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九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突出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督促落实施工现场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注重精准执法,重点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滞后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约谈。

2.着力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总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经验,制定管理办法。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核查制度,强化盾构施工安全风险防控。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研究。

快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加强数据综合利用,发挥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4.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燃气管网设施特别是用户端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实施修订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做好《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培训工作,加强农村燃气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用气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供水、排水、桥梁、供热安全管理。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重点部位安防监控。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x办城电〔2018〕x号),推进城市桥梁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城镇供热保障、采暖用气安全以及供热管网设施检修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6.做好环卫、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加强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建筑垃圾堆体风险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8〕223号),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游客疏导,防止踩踏和动物逃逸、伤人、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的游园环境。

三、加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7.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等重点部位的管理,督促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8.规范维修资金管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对保障房屋住用安全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9.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督促各地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加快危房改造实施进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按照危房改造技术安全导则规定,确保完成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任务。

10.推进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试点。指导地方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将质量安全作为试点重要内容,总结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为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行之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奠定基础。把质量安全列入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内容,提高管理水平。

11.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明确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村委会检查责任和村民义务,引导乡镇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抓好农村建筑工匠安全培训和管理,提升安全意识,规范施工行为。

五、加强城市管理监督。

12.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十九届三中全会的新部署新要求,健全城市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快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13.强化日常巡查。指导各地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平台的作用,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对人员密集、问题易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次,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六、加强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管理。

14.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承接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及时修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以及需要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理顺工作机制。

15.打好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基础。推动城市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注重源头防控,加强人居环境设计、建设、使用、维护、更新等各环节安全管理。研究编制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城市安全和综合防灾规划体系研究工作。

七、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16.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13号),深入摸排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17.加强资质和标准管理。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管理。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和标准复审工作,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18.加强重点领域危险化学品治理。深入开展城镇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摸排和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督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做好乙炔、氧气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园林绿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八、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提升本质安全。完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0.完善法规标准。研究落实《中共中央。

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质〔2018〕x号)落实,完善城市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城镇燃气等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1.做好宣传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基本规范的通知》(x委办〔2017〕x号),推动安全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等,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

今年以来,在城管局以及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中队紧紧围绕“拆得了、控得住”的工作目标,对外严格执法履职,对内增强队伍建设,前移违法建设查控关口,铁腕拆违、迎难而上,做到“每日有行动、每周有进展、每月见成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违法建设。

截止目前,全镇共完成违法建设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完成城管局下达万平方米总任务的%,超额完成年度治违任务。其中,拆除各类违法建设共平方米,完成立案处罚违法建设共宗,处罚面积共平方米。回顾2018年全年治违工作,我中队不断攻坚克难,在整章建制、规范执法、强化巡查等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成果性经验。现将有关经验总结汇报如下:(一)强化领导,“五指合力”铁拳治违。为确保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高位配备领导小组,成立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城管、国土的领导为副组长,城管中队、国土所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良口镇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并制定《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多次召开工作“加温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层层落实责任。以上措施切实解决了以往治违“五指分散不成拳”的问题,强化了组织领导,大力提高了各职能部门主动协作意识,为治违工作的纵深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整章建制,强化队伍规范执法。我中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打击违法建设。高压治违更要依法依规,不能片面追求拆除速度。今年以来,我中队尤其重视队伍作风训练,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确保文明执法,保障治违工作开展又要快又能稳;进一步强化队伍纪律,每月进行含队列训练在内的业务培训,提升队伍作风。我中队执法人员、协管员通力协作,互相学习监督,使得队伍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得到加强,一支素质高、战斗力强的“治违排头兵”日渐成型。

(三)以点带面,敢于突破拆违瓶颈。为加快完成本年度的治违任务,我中队不畏困难,敢于碰硬,对******等违建面积大、拆除阻力大的几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拆除,有力突破我镇拆违的瓶颈,形成宣传效应,有力推进良口镇其他区域的拆违进度。

(四)发动媒体,营造控违拆违气氛。通过相关媒体、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播放广播以及拉挂横幅等多种渠道,我中队广泛发动各类媒体,采取系列跟踪报道、个案重点报道等多种形式,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我中队高度重视对治违工作开展中可能引发的各类舆论问题,及时发布资讯,确保舆论导向正确;同时在社会上营造声势、形成态势、高压震慑,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社会氛围。不仅如此,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入户走访,宣传劝导,做到“户户知晓、人人明白”,提高群众的自拆意识,主动争取违建户主的支持和配合。

(五)压实责任,主拆更要“严控”。我中队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守土有责”的工作原则,在深入推进治违拆违工作的同时,也积极落实创建违法建设零增长活动的开展,及时提高意识,主拆更要“严控”。目前,我中队做到每日有巡查、每月有行动,每季有攻坚。做到抓早抓小,拆早拆小,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拆除。按照《*******》,对符合“立查立拆”程序的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查处,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今年以来,全镇共计快速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宗,建筑面积***平方米,全面实现没有“一平方米”新增违法建设的目标。

回顾2018年全年治违工作,我中队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在来年工作中探索解决方式:

(一)执法队员“兵力不足”。由于**镇位于北部山区,辖区积大,而我中队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严重不足,持有执法证的公务员仅有***人,也无航拍无人机等能拓展执法范围的先进设备。尤其接管***后,执法力量难以覆盖全镇范围,影响违法建设拆除和治理的效能。

(二)农民刚需自建房拆除难度大。由于历史及政策原因,农民自建房报建困难,部分村民因刚性需求在未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拆除难度大,具有一定的维稳风险。

基于以上情况,在2019年的治违工作中,我中队拟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加强“两违”查控力度,保持高压态势。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则,加大日常查控力度,对新的违法建设坚决实施“露头就拆”,力求将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阶段。按照《******》,对符合“立查立拆”程序的违法建设实施快速查处,做到“发现一宗,拆除一宗”。通过完善网格化巡查机制,重点加强对*******“两违”的巡查和整治力度,保持查违控违的高压态势,势将违法建设扼杀在萌芽阶段。

(二)继续掀起拆违攻坚的热潮,巩固拆违成果。在全面完成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任务的基础上,我中队继续以坚定的信心,切实有效的措施,攻坚克难,继续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为完成2019年的违法建设治理任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一

11月24日,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到新余,就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副市长徐文泊出席相关情况汇报会。

督查组一行先后到汇丰国际、安信驾校、飞歌工贸有限公司、仙女湖区仰天岗办事处湖陂村委枫树下村小组进行现场督查。督察组充分肯定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的成绩,认为新余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任意识很强,部署行动快、实际工作成效大。希望新余在今后的相关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提高治理标准,在违法建设治理方面形成长效管控机制,逐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

根据此次住建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督查组的有关意见和要求,下一步我市将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加大对新增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12月1日,住建部第七督查组来到忻州市,就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市长郑连生出席工作汇报会并汇报工作,副市长裴峰参加会议。

郑连生在汇报时指出,忻州市坚持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先后依法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建设行为的标准和办法,明确职责,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建立机制,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规范全市建设行为,引导所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依法建设。特别是20xx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准确把握城镇化客观规律,把实施城建重点工程作为改善城市面貌、拉大城市框架、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推动忻州产业发展的重大惠民工程来抓,以整顿城区土地、建筑市场秩序为突破口,中心城区带头,县级城镇同步,坚决拆违治乱,持续大干城建,提升管理水平,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上法治轨道,初步形成了“监管有机制、查处有制度、防控有氛围”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环境。

督查组组长魏龙对忻州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表示肯定。他指出,忻州市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明确了责任主体,多部门全面配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取得了明显效果,违建增量得到了彻底控制,存量也有了好的解决办法和举措。下一步要继续夯实责任,依靠基层同志,发动群众参与,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进一步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近日,住建部督察组一行深入我市市城区,通过看现场、听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督察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徐承陪同督察。

据悉,近年来,我市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质量工作五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始终坚持抓关键环节、重点区域敏感时间节点,走防、控、治综合治理之路,有效遏制了市城区违法建设蔓延态势。截至目前,市城区已完成房屋屋顶改造22万余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构)筑物7万余平方米。在听取了汇报后,省督察组对我市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学习法律法规,掌握违法建设处理的理论依据做到依法行政。同时,相关部门之间要形成共识,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相关机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提升城乡人居环境。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二

8月10日上午,宿城区召开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识上再统一,组织力度再加强,执法力度再加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坚决打赢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攻坚战”。

会议首先肯定了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整治工作中还存在单位进展不均衡、重点区域拆违效果不明显等主要问题。会议要求,各相关责任主体要认识上要再统一。会议指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绝不容许有半点松懈。违建势头不遏制,就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效应,各乡镇、街道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针对重点违建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全面掀起违法建设整治新高潮。以拆除违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拆除违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绝不让违法乱纪、钻空子、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

会议要求,组织力度要再加强。违法拆除联合工作组要加强督查力度和支持力度,乡镇要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会后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对违法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绝不能大而化之,决不可简单草率,要有针对性做好重点难点拆违工作。耿车镇主要针对开发区征地进行拆除违建;河滨街道重点要做好隆城颐和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双庄镇要对剩余散户走司法程序和联合执法程序;蔡集镇要理清思路、自我加压、掌握方法、不甘落后,加速推进拆违工作,一周内有进展、见成效。

会议要求,执法力度要再加强。要组织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要排定重点户,着手组织依法拆除违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量,对措施不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要按照制度奖优罚劣,依法推进违建整治工作“再深化”,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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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三

违法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毒瘤”,严重制约了城市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5月18日,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石臼街道等多个部门共计300余人,对石臼观海苑建材市场进行了综合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主要对存在的违法搭建障碍物、违规广告牌匾等进行集中清理拆除。执法过程中,先清理了违章建筑中商户的'物品,随后,大型施工机械上阵全力拆除违章建设。

我市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加大力度治理违法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好创城、治违的主力军,结合创城工作进展,对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网格化督导,加班加点织密每个节点上的“网扣”,决不漏掉一处违法建设,全力加速违法建设的拆除推进速度,巩固创城成果。

据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中队长张猛介绍,他们前期协同街道对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同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要求违法当事人在5天之内拆除。“期限到达后,如果违法当事人没有自行清除,我们就对违法建设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据了解,截止目前,共排查出创城区违法建设4455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138.8万平方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压茬有序推进,起到“治理一处、带动一片”的效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科科长郑世瑭表示,下一步他们将加大对全市违法建设的督导查处力度,拆改结合,确保在6月15日以前拆除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四

(一)细化措施,科学管理。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明确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内容、标准、要求,建立完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信息数据报送、工作日志台帐、进度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的良好局面。发挥“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条块结合、统分互补”新的城县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作用,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依法行政,维护稳定。违法建筑从认定到处置完毕,时间长、环节多,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主体合法、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避免违规操作。对待违法建设行为,一方面对拒不配合拆除的,无论涉及到谁,都要坚决启动行政强制程序,依法强制拆除,并作为负面典型宣传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对特殊困难群众要带着深厚感情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通过低保、帮助就业、安排公租房等渠道,尽力帮贫解困,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真正体现法治为民的精神。要坚决避免僵硬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坚决打击治理工作中的寻租、腐败现象,防止危及社会安全和稳定,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确保执法公平正义。

拆除违法建设是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今后的治理工作,我们将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面貌、为群众创造美好环境和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下大力气坚决打赢违法建设治理攻坚战。

____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治违办的牵头协调及镇街、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我局按照《__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和目标考核的相关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和《_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物管的目标,加大各小区院落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就我局有关____年度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与成效。

全区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小区达___多个,房屋装饰装修现象普遍,阶段性的房屋装饰装修比较集中,为此引起的各类违法建设也不断增多。小区违建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在底层私家花园、屋顶及阳台乱搭乱建;。

二是擅自开挖地下室;。

三是部分业主擅自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公共露台、楼顶等)、扩大花园面积;。

四是小区内住改非。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保障各小区院落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房屋的安全使用,我局高度重视小区院落违法建设整治的管理工作,加大物业小区监管和规范力度,全系统特别是物业监管、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整体形成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全力做好____年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物业小区日常巡查。全面开展物业小区日常巡查,按照市局要求月巡查次数不低于全部物业小区的__%,每月巡查物业小区不少于__个,每周不少于_个,并保证每个小区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工作按计划、分组、分片区、有序地组织实施。在巡查过程中,督促物业加强违建前期防控,做好巡查,并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发现的违建行为。我局同时积极协助配合区规划、城管执法、镇街等对小区的违建集中开展排查整治。

(二)查处小区违章搭建行为。根据《_市__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度(温府办发____[__]号)》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坚决制止物业小区违法建设的通知(温房发____[__])号》,加大查处力度,积极协调区城管执法、区规划、镇街等相关部门,重点对物业小区的违法乱搭乱建现象进行查处。同时主动对接我区的物业小区和物管企业,宣传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结构安全的相关法规,努力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房屋安全结构意识。全年共在区主要街办、新开盘小区及专题培训会上集中宣传_次,散发宣传资料___余份,同时将相关政策法规印制成小册子到小区院落进行发放,并在各小区大力宣传《x_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x_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等。今年以来,相关部门联合分别对世纪滨江、格陵兰、孔雀城、光华国际、紫檀山、香颂岛、珠江御景湾、彩叠园等以及其他违建较为严重的物业小区开展了违建普查,其中世纪滨江占用镂空和消防采光通风点违规乱搭乱建达x_户、格陵兰利用悬空搭建阳台等违规建设x_户、孔雀城占用共空间封闭阳台违规搭建及“住改非”x_户,光华国际违规搭建x_,鉴于以上严重违规事实,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了现场专题会,就违建事实形成专题报告,并研究处理意见。其中,由区治违办牵头,规划、城管执法、房管及街办等配合,强制拆除了格陵兰、孔雀城、光华国际、学府憬城、塞纳河畔等违法建设;全年共受理违法建设投诉x_x_,纠正制止违规行为___起;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x_个;维修加固整改通知书x_个;并对具有违法建设行为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程序采取停电措施处理。

(三)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对物业企业监控违法建设工作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实行计分考核,每季度以___分为基数,按出现违法建设的数量、体量、行为及处置情况进行加减分考核。按照《_市__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制度》及目标考核办法,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截止目前共对全区物业小区进行了三次考核,对__家(次)违法建设现象严重、防控不力、不断产生新增违建的物业企业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报请市局对其信用计分;对__家(次)违法建设整治、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物业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

二、主要工作体会。

(一)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____年,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市局、区委区政府组织的各类培训__多次,还派执法人员到周边区市县学习先进的违建治理工作经验。同时加强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_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理论及工作水平。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我局特别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切实增强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协调性。在物业管理执法中,在区治违办的牵头下,加强与区规划局、执法局及镇街的配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加大违章建设查处力度,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注重执法的方式方法。我局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有理有据,强调法律程序。既讲究执法的原则性,又讲究执法的灵活性,避免与执法对象产生争执,激化矛盾。

三、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量薄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合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需要加强。

(二)违法建设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执法队伍不能及时到现场制止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三)小区物业企业前期对预防和控制违法建设的监管力度需要加强,部分物业企业未及时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

四、工作建议及措施。

(一)对已形成的违章建设,由区治违办牵头,组织区规划、区房管、城管执法、属地镇(街办)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由区规划出具违章建设执法文书、区房管局出具圈占公共场地执法文书,由区执法局、属地镇(街办)负责分批拆除,相关部门配合。

(二)各镇街要在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设立小区院落治理违法建设协调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在接到有关小区违建的投诉及情况报告时,能及时到现场阻止违法建设(材料进场等)的继续施工,杜绝有关投诉及报告也收到也到现场调查了,那边违法建设仍继续进行的情况发生;同时采取通知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区整治违法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开通__小时值班统一举报电话,落实专门人员受理群众关于违法建设投诉及物业公司、单位等有关小区违建情况报告等,在规定时限内安排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再按程序依法处理,并负责处理回复区上有关违建情况的信访回复。防止出现群众不知道到底该将违建情况报告哪个部门,物业公司同时向多部门书面报告违建情况的不正常现象发生,杜绝违建工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

(四)由区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加大小区装修巡查力度,同时在小区做好有关违建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小区业主依法依规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对小区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认真及时履行好劝阻、制止、报告的义务,对查实属物业公司不履行违法建设监管及报告义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五)由镇(街办)、社区牵头,组织小区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立业主委员,制定《业主管理规约》,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机制,共同搞好违法建设预防和控制工作。

(六)由区治违办牵头,各部门、镇(街办)、社区配合,在全区范围内加大对拆除违法建设及预防和控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业主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规。

(七)建议在规划局审批规划总平方案时,督促开发商在规划总平面图上明示“私家花园”的界限,以减少纠纷,保全执法证据。

五、____年工作思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_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力度对全区物管小区开展巡查监督,督促物业企业履职尽责。

(二)强化执法监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投诉处理、信息报送、日常巡查等多项制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建立案件通报、信息共享、提前介入等工作机制,加大物业小区违章搭建查处力度。深入物业小区,做好违建防控工作的政策宣传,营造全民共建和谐物管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邀请市局监察大队专家和法律专家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和兼职人员进行培训,规范行为,规避风险,提高工作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企业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全面提高物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水平、政策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共同做好小区违建防控工作。

今年以来,_市认真贯彻落实_市委、市政府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安排部署,严格按照_市治违办要求,坚持把违法建设治理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

一、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压实治理责任。借助省级、市级层面狠抓违法建设治理的难得机遇,坚持“超前整治”和“全域整治”,成立由市长挂帅的违建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调度、推进该项工作。从各业务部门抽调骨干力量,成立督导检查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问题清单”深入基层督导检查,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每月一次现场观摩点评,每月一次实地考核,每个镇街区抽取5个重点村检查,镇街区之间互评打分,排定座次,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打牢压实违建治理基层责任。

(二)综合施治,强化防控措施。为使违法建设消灭在萌芽,我们坚持六个一:一份文件明要求。印发《违法建设治理终结验收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标准、检查标准和验收标准,让基层干部明白“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一个干部担责任。明确镇街区党政一把手和各村居支部书记为违法建设“第一责任人”,凡治违不力,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追究责任。一张报表“零报告”。村居向镇街区,镇街区向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提报违建“零报告”报表。一月两查推进度。每月组织两次现场检查,现场核实违建治理进度。一户一档有记录。对所有违建户登记造册,建立违建管理台账。违建拆除前后,留取照片,进行比对,防止伪报、造假。一部电话回应社会诉求。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手机、微信、短信等平台,向全社会公布“____”违建举报热线,各镇街区也各自公布一部电话,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六个一”举措,全市新建违建“零发现”。

(三)动真碰硬,拔除城市丑点。明确违法建设拆除重点,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治理、示范带动、强力攻坚、不留死角”,妥善处置各类违法建设。做好结合文章,把违法建设治理与重点项目建设结合起来,与15个棚户区片区改造结合起来,与“作风建设年活动”、“四个城市建设”、“潍坊科学发展大观摩”、“城市管理提升年”等活动结合起来。督促各镇街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大兵团”作战优势,动真碰硬,铁腕治违,拔除丑点。同时,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行拓展延伸,把大型户外广告治理工作纳入违建治理范畴,一并部署,一体推进,同步整治。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部门联合对__装城进行集中整治,拆除乱搭乱建377处,清理城市一大“丑点”,取得良好社会效应。截至目前,全市存量违建_处__万平方米,已经拆除__万平方米,完善手续__万平方米,合计处置__万平方米,完成治理任务进度的__。

(四)长效管理,巩固治理成效。建立网格化管理巡查制度,实行违法建设包靠制度。加密巡查,强化监管,坚持“横到边、竖到底”,采取定点、定人、定时方式开展巡查工作,确保“无死角”、“全覆盖”。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在已拆除违建土地上,调集资源,集中“造绿”、“复耕”,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治乱”反复问题。同时,加强对各镇街区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督办,将整治工作成效与年度考核挂钩。

二、存在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行动依然存在问题和不足,表现在:一是违法建设档案需要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建档立卷、“一案一档”跟_会议要求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有些镇街区的“一案一档”依然存在着“档案不完善”、“事项不完整”、“数据不精确”、“资料不全面”、“台账不细致”、“表述不准确”、“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二是违法建设处置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违法建设只是拆除了一部分,没有彻底拆除;个别违法建设上报已拆除,实际未拆除;硬化路面拆除不彻底。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方面,像“地址不具体”、“处置档案资料不全”、“批件面积小于实际占地面积”、“缺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未完善甚至不能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三是部门协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由于违法建设治理任务重,难度大,涉及多个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制度不够健全,工作配合力度不够。

三、下步打算及意见建议。

一是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媒体作用,积极宣传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政策,向全社会曝光违建典型,形成人人支持、参与、监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在具体工作中,对措施不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倒查责任,严肃追究不作为行为。建议对有违不查、见违不拆、查违不力或瞒报、拒报、虚报违法建设的,甚至为违法建设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人员予以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注重协作配合。发挥治违办“综合协调”的作用,积极进行协调,确保相关部门,既按照分工履职到位,又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形成协同攻坚的良好态势。四是加快治理进程。进一步加大拆违力度,按照省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要求,做到应拆尽拆,处置妥当,确保完成2018年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任务。五是重视拆改联动。坚持拆和改同时安排、同时谋划,对拆后地块事先做好利用计划,拆除一块利用一块。对拆除后暂时不能做出明确用途安排的,先进行绿化。通过违法建设治理,治出发展空间、治出城市品质,提高群众满意度。

新秀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精神及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深入开展违法建设治理行动,现将20__年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20__年新秀街道共拆除辖区内新生违建近50处约24000平方米;拆除辖区内存量违建近2000处约100万平方米。

1、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及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20__绿盾”整治工程。

(1)、街道根据工作计划开展了城西出入口片区房屋升级改造工程。借此契机,街道对王家河、东山、南山、北山、赵家村5个村庄1488户近70余万平方米存量建筑已开始进行拆除。

(2)、根据国家环保部对国家级龙山自然保护区“20__绿盾”整治工程,街道对龙山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拆除,共37处近14万平方米。响应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土地卫片整改工作。

街道共发生土地卫片47宗49.47亩,涉及王家河、北山等多个村庄,日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新秀街道启动社区违法建筑集中清除行动以来,截止20__年12月,已清理街道辖区内社区违建1090处约29900平方米,基本实现了社区“零违建”。为有效防止违建回潮,街道始终坚持“拆治并举”的原则,做好拆违后裸露地面的补植绿化工作,真正还“绿”于民。其中对下泊村周边道路两侧绿化整治约3000平方米。

(三)、占路亭体拆除工作。

前期街道对万达城市广场、汽车总站、新世界宜居广场、万丽广场占路亭体进行了集中清理,共计166处3200余平方米,5月份对正发广场140处约1700平方米亭体及棚厦进行整治。

二、重点难点违法建设拆除。

(一)、庄头街道路两侧整治。

小于菜市场自发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全长647米,两侧经营业户300余家,周边常年脏乱差,环境特别恶劣,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两处顽疾存在年代久远,且均处于繁华的朝阳路,加剧了交通的拥堵。由于涉及出租方,承担方和经营业户等多方利益,拆除难度大,群众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

街道因地制宜下大力气搬迁了庄头菜市场、劳务市场,并协调市大流河环境整治指挥部对朝阳路(鹤山路至蓝整路路段)进行大修,同时对两侧墙体进行粉刷,共8000余平方米;对两侧门头牌匾进行统一更新设置,约800平方米;对朝阳路及道路两侧进行路面硬化整治约30000余平方米。

(二)、正大广场集中整治。

正大广场占地5500平方米,建于__年,有商铺140余家,与原曲州服装批发市场经济互相繁荣。随着市场搬迁,留下的全是些老弱病残,贫困业户,考虑到商贩的实际困难,故多年来一直未取缔。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新秀街道借全市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之际,深入调研,精心部署,综合施策,以引导业户自纠为主,强制拆除为辅,20__年5月份成功清除了此处城市顽疾。

(三)、大同街整治。

新秀街旧货市场由来已久、道路两侧脏、乱、差。各种旧货物品临街摆放经营、私搭乱建现象普遍存在。该路段上下班时段堵车现象严重,投诉举报不断。街道在整治该路段时遇到了商户的阻挠和不理解,街道安排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的给予上门解释和讲明。截止到10月份大同街共拆除私搭乱建100余处约10000平方米。

(四)、厨具商城整治。

厨具商城院内私搭乱建问题严重、存在着板房、棚厦、集装箱等各种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街道结合拆违计划共拆除厨具商城周边等存量违建14处约7000平方米。

三、户外广告整治。

街道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不符合规范的广告集中进行清理整治。按照先主干道后次干道的原则,突出三项整治重点:集中治乱、治旧、治俗,对广告设置混乱、广告牌匾破旧、广告内容低俗等现象进行清理规范。对需整改的,综合执法中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业主自行整改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各类户外广告,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截止到12月份对鹤山路、蓝鳌路、新兴路、振华街等路段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集中清理,共拆除广告牌171处10000多平方米。其中大同街(鹤山路至烟青路路段)93处2000多平方米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进行拆除,拆除后已对该路段店外经营、私搭乱建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在整治过程中切实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减量、提质,分别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提升户外广告品质。

根据__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分局对我镇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_年以来,__国土分局对违法用地工作非常重视,一是通过“土地日”活动开展了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巡查力度。在27个村均聘请了一名土地协管员,建立了覆盖全镇的动态巡查络。截止目前,我分局通过土地巡查和群众举报发现违法用地33起,查办违法用地33起,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2份,移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4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依法用地意识不强。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等。有的农民不知道建房用地有什么规定和要求,更有甚者认为土地承包后就是自己的了,要怎么用是自己的事。虽然每年都要开展相关活动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方式和力度还不够,土地未批先用现象非常突出,被动执法较为普遍。

农村违法建房问题较为严重,有初步蔓延趋势。由于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我镇农村建房需求多年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农村建房管理十分混乱,违法建房行为屡禁不止。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难度大。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程序十分复杂,如果等履行完所有的法律程序,时间要半年以上。而违法建筑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已基本建成,导致难以快速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违法建筑源头主要在于违法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村集体和村干部本应对村集体土地负有监管义务,但由于我镇未出台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长期以来村干部、村民私自买卖集体土体的行为时有发生。

三、建议。

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在继续做好有效方式宣传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依法用地、合法建筑。

加强部门配合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镇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土地违规违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不但部门之间要做到信息共享、信息互通,而且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制定查处工作方案或预案,逐步形成有效的沟通模式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严查机关工作人员、村干部参与的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既处理事,也处理人。镇政府要及时将查办的涉及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参与违法用地建设的案件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案件及时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纪检、监察部门应查处而未查处,应追究而未追究的,县委、政府将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拆除违法建筑。以乡镇为主,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接到举报、交办或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后,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制止,下发停工通知,封存现场的建筑工具及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垫平施工基槽,并做好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等取证工作;镇政府应及时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对违法建设工地供电供水;供电、供水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切断违法建设的电源、水源并拆除计量设备。对拒不停止施工或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的,镇政府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机械和本乡镇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强制拆除,铲除违法建筑基础,垫平违法。

建筑基坑,清除建筑废料,恢复土地原状。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五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xx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交通委,xx省交通运输厅: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统筹推进,持续深化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以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继续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开展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整治。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加强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等措施。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加强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强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点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教育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及论证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题培训,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培训,提高设施用户安全使用意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力度,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媒体平台,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科普宣传、安全论坛、应急预案演练、现场咨询服务等活动,深入企业项目,普及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六

简报一:

8月10日上午,宿城区召开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推进会,区委副书记、区长张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识上再统一,组织力度再加强,执法力度再加强,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整治措施,坚决打赢城郊结合部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攻坚战”。

会议首先肯定了全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整治工作中还存在单位进展不均衡、重点区域拆违效果不明显等主要问题。会议要求,各相关责任主体要认识上要再统一。会议指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社会关注度高,绝不容许有半点松懈。违建势头不遏制,就会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效应,各乡镇、街道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针对重点违建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全面掀起违法建设整治新高潮。以拆除违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让拆除违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绝不让违法乱纪、钻空子、不守规矩的人占便宜。

会议要求,组织力度要再加强。违法拆除联合工作组要加强督查力度和支持力度,乡镇要加大巡查防控力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会后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动员会议,对违法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发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绝不能大而化之,决不可简单草率,要有针对性做好重点难点拆违工作。耿车镇主要针对开发区征地进行拆除违建;河滨街道重点要做好隆城颐和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双庄镇要对剩余散户走司法程序和联合执法程序;蔡集镇要理清思路、自我加压、掌握方法、不甘落后,加速推进拆违工作,一周内有进展、见成效。

会议要求,执法力度要再加强。要组织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要排定重点户,着手组织依法拆除违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考核办法、奖惩措施,加强违法建设执法力量,对措施不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的,要按照制度奖优罚劣,依法推进违建整治工作“再深化”,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简报二:

河源市东源县以6月17日被省级政府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警示约谈为戒,化压力为动力,决心奋战20天全面完成20xx年度违法用地整治任务。该县把打击、查处和整改违法用地行为作为当前县委、县政府的一项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守土有责”责任制,实行责任落实、依法规范、督导问责“三到位”和时间、精力与人力“三集中”,采取铁腕措施,在全县迅速掀起重拳打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的新高潮。经过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东源整治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东源是广东省土地面积第二大县。据悉,东源在省20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被查出172个违法用地图斑,面积632.55亩,其中耕地71.85亩。截至7月9日,172个违法用地图斑中除8个违法用地图斑作非立案处理,其余164个违法用地图斑已全部立案查处,立案率为100%,已结案图斑159个,结案率为94.9%。应拆除违法用地图斑31个,面积71806.6平方米,现已拆除29个,面积66320.6平方米,拆除率为93.6%,完成率为92.4%。现已复耕复绿图斑29个,面积102372.5平方米。已没收违法用地图斑24个,面积66946.7平方米,已缴交罚款共121.9万元。

依法规范加强土地管理永远在路上。东源县委书记何广延、县长骆世文表示,东源将认真总结20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加强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依法规范土地管理,确保今后不新增违法用地行为,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简报三:

为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拉萨将在全市中心城区范围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根据《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即:南北山脉之间的河谷地带,东至城关区与达孜县边界,西至堆龙德庆区羊达乡,南至堆龙德庆区与曲水县边界,北至城关区娘热沟和夺底沟,包括城关区八廓、吉日、吉崩岗、扎细、公德林、嘎玛贡桑、两岛和金珠西路8个街道办事处和纳金乡的全部,娘热乡、夺底乡、蔡公堂乡的局部,堆龙德庆区东嘎镇、乃琼镇、羊达乡的局部,柳梧新区管委会柳梧乡局部,总面积约295平方公里。

拆除、没收、处罚一批教育多数。

此次集中整治要包括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侵占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等小区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到期且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绿地、林地、湿地、水源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侵占电力线路及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压占市政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电讯、通信、燃气等市政管线)或者影响市政管道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及全国文物保护单位通视走廊内影响文物保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心城区内店铺、牌匾、建筑风貌、户外大型广告与要求不符的行为;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有拆除、没收、罚款和批评教育4种处理方式,强行拆除一批、强制没收一批、依法处罚一批、依法教育多数。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古城申遗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存在安全隐患和危害群众公共利益的,坚决依法强行拆除。

同时,强拆、回填、整改所产生的费用都由违法建设行为的当事人承担;对违法建设实物或违法所得进行没收。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拒绝执法人员入户的,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本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主要包括调查摸底、政策宣传、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四个阶段,利用3年时间完成违法建设存量的消化,2年时间进行巩固提升。20xx年,分两批重点对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着重对20xx年发现的屋顶加层和违法规划、屡禁不止、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同时对中心城区内已立案处理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20xx年重点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古城申遗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20xx年至20xx年对中心城区剩余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20xx年对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巩固整治成果。

本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针对现状、疏堵结合、依法整治”的工作原则,坚持以“强行拆除一批、强制没收一批、依法处罚一批、依法教育多数”的思路处置“存量”,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增量”。通过5年时间的集中整治,以达到坚决抑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七

(一)违法建设监管难。违法违章建筑面积小、搭建快、隐蔽性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背街小巷里违章搭建,隐蔽性很强,若非严重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问题产生矛盾而投诉,极少有县民主动投诉。加之搭建面积小,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的短时间内便搭建完成,致使新增违法建设行为仍然存在,且未及时得到整治,一些辖区可能存在“数字”拆违现象。

(二)拆违执行难。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搭建,若按程序办理就难以有效及时制止,可能会出现新的增量。与此同时,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手段,执法人员经常无法进入被拆除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部分“拆违”案件被搁置,部分违法违章者甚至抓住这一执法软肋,与执法部门打“太极拳”,致使执法工作陷入僵局,严重制约了“拆违”工作的有效推进。

(三)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注重,但基层执法力量却是相当薄弱。下一步根据城管体质改革住建系统的所有执法权将全部移交,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执法力量,将严重影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篇十八

告(第1号)。

《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已经2016年11月18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6日。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治理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违法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2—。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3—。

第八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与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举报违法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查处机关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形成以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为单位的巡查网络,分片区落实责任,实行网格化监管。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六)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认定结果书面通报相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等部门对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各自履行相应义务:

—5—。

(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查处机关告知的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等接驳;

(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听取查处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工程是否附有违法建构(筑)物的意见,并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查处机关应当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函告征信机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

—6—。

(三)将违法建设书面告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告违法行为人;

(五)在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公示违法建设基本信息。第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除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

—7—。

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机关书面协助函的要求提供规划、建设的许可、审查、验收等证明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构)筑物是否违反规划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和检测的时间除外。

第四章强制拆除。

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张贴或者刊登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无法确定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查处机关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构)筑物所在地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查处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实施强制拆除时,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搬出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的,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到场公证,对相关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不接收的,通知其七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相关财物。逾期不领取的,对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二十六条强制拆除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对拆除技术难度不大的,可以由具有强制拆除权的机关实施。

—9—。

第二十七条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强制拆除记录并附卷保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不依法履行监管查处职责的;

—10—。

(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

第三十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巡查、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建(构)筑物而使(租)用该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个人承接违法建设施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房地产广告发布中作出可以改变房屋结构、使用面积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2—。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十二条第四项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查处机关实施。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意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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