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通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11 01:4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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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学习和工作计划。写总结时要注意逻辑性和条理性,不宜过于冗长。多参加语文活动,可以增强语文学习的乐趣和动力。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是协议不成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没有分居几年就自动解除婚姻的规定,但如有证据证实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一。因此,外出务工人员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协商好后必须持相关手续(特别是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
二、诉讼离婚,第一、准备好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第二、准备好民事诉状;第三、备好前述资料到庭立案;第四、按法院通知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第五、开庭;第六、宣判。上述过程如本人不能或无法胜任有权委托律师代理,但开庭时本人必须到庭,因离婚案件律师不能接受全权代理。需特别提醒的是,一是如委托律师最好在回家前一个月联系以便提前立案(因有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一般立案后一个月才开庭),二是,委托律师应当审查律师身份,避免冒牌律师。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二
在我国离婚分为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自愿离婚,还有一种是诉讼离婚要通过法院判决的离婚方式,那么在生活中离婚需要带什么手续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需要什么。
即自愿离婚,指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当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具体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
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__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我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应该知道离婚需要什么手续了吧,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专业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如何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按揭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该房屋仍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的按揭债务也是其个人债务。如果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应该给予补偿。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义务予以清偿。
二、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该履行。
当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友好分手,即协议离婚,这表明社会文明的进步。毕竟一旦为离婚上到法庭,不仅容易加剧双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点“温存”也许就荡然无存,等于在原有的“伤痕”上再撒上一把“盐”,而且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更大。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财力也相对较大。因此协议离婚应是离婚的首选方式。只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须是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主要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及补偿、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及费用的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名表示认可。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应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还必须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生效后,才能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都会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争讼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究竟是以达成离婚协议时的约定(20xx年7月16日)为准,还是以签订离婚协议(7月19日)为准。因为双方均承认7月16日男方转了4万元给女方,这是否就是《离婚协议书》约定的4万元分割财产的补偿款。按照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并无法定的效力,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于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确认之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协议书的理解应当是以登记时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即使在此之前有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也必须是以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次确认为有效,否则无效。这样理解自然就不难判断双方争议的4万元补偿款是否实际履行。
2、财产分割协议必看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涉外婚姻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应该按照哪国标准?对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律师的解答,请大家觉得了解。
网友提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涉外离婚抚养费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法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呢?
离婚时进行房屋的归属进行认定,从而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具体需要哪些手续呢?小编就将离婚时房屋析产要有哪些手续进行整理,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在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三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8、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现在大家知道协议离婚是如何办理的了吗,与诉讼离婚相比这算是比较简单的了,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生活有所帮助,感谢您阅读由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如果您在离婚方面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找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帮助您。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四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一、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7、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8、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四、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5、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五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事项,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国内民众。
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是国内民众,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达成协议的,须一起到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婚注册机关申请离婚注册。
一方要求离婚、或彼此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置未达成协议、或一方无法到结婚注册机关申请离婚的,能直接向国内(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彼此都是华侨。
夫妻双方都是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不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彼此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民众法院申请办理离婚程序。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民众法院递交书面看法。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以上所言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截了当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彼此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程序;彼此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之前最终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民众法院起诉。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生活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彼此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富处置达成协议的,彼此须一起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之前的户籍所在地的结婚注册管理机关申请离婚注册。生活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示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彼此如有争议,能够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民众法院起诉。
四、彼此都是出国人员。
彼此都是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富处置达成协议的,彼此须一起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注册。生活国不承认异国大使馆办理的离婚注册并统一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能够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彼此有争议的,能够向出国之前一方住所地民众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老外(包含外籍华人)。
夫妻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老外,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不论是彼此自愿还是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民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六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以上是针对针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达成协议,作出适当处理,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必须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而且双方必须亲自到领取结婚登记证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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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八
当你遭受到家庭暴力时,你首先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起诉书,写清楚你的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情况。同时应该提供下列证据及材料:
(一)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二)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五)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七)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九)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十)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怎样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2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做了解释,认为婚姻法有关条文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你这种情况已经属于家庭暴力了。你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家庭暴力怎么办?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可以采用的8种求助方式:(1)您可以找社区的妇女组织对您的丈夫进行教育和劝诫。
(2)您可以到街道和区市妇女组织反映情况,寻求帮助。(3)如果您正在遭受伤害、无力自卫,您可以大声呼救,并打电话报警。(4)您可以到本地派出所报案,请他们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您的丈夫进行处理,并要求留下笔录。
(5)如果您受伤了,一定要尽快到医院诊断,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证明,并请人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保存好。(6)如果您受到严重的伤害,并希望您的丈夫受到法律的惩罚,您可以到法院起诉他犯伤害罪,并到有关部门申请伤情鉴定,这将是判定他对您伤害程度的最有利证据。
(7)“挨打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认倒霉”的想法是最危险的,它们使您放弃反抗和求助,须知只有您自己发自内心地反抗这种暴力,外界的帮助才有可能发挥最大的威力。
(8)为了永远摆脱这种痛苦,您可以和他离婚,他殴打您的证据也是诉讼离婚的有力证据。并且您可以依据《婚姻法》46条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要求。
以上就是关于怎样才算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关于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是相对复杂的,建议找一个专业一点的婚姻家庭方面的律师帮助你。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多少。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家庭暴力会判离婚吗?这样看具体的离婚案件是否符合,法院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离婚怎么判?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只要当事人可以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足以让法官确信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和好可能,这样法官就会判决离婚。
哪些证据最能指证家庭暴力?
家暴因为涉及夫妻隐私等方面的情况导致家庭暴力陷入取证难的境况,那么哪些证据最能指证家庭暴力呢?小编就为您整理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您,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一、家庭暴力取证是需要注意些什么?
家庭暴力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
二、哪些是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
在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如何收集到能被法院认可的有效证据,是赢得家庭暴力离婚官司的关键。因此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书证。
(1)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2)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3)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5、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悔过书。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当然上面所列出的,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只是对通常情况而言,每一起家庭暴力离婚案件都有它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建议受害者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后,及时的向法律专业人士比如律师进行咨询,然后由律师帮助您调取能被法院认可的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相比要复杂得多,仅仅靠当事人的哭诉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然而律师拥有专业的辩护技巧,他们能帮您在失败的婚姻中争取的更多!
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九
中国夫妇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诉。
如国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现居住地法院起诉,妻子(丈夫)根据情况准备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骤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给予必要的协助。
如双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诉,则我国有关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予以处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十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协议离婚应怎样办理?篇十一
协议离婚的程序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一)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处理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补救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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