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优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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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一
为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激励地税干部投身地税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围绕地方税收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使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2.检查干部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督促干部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3.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考核对象。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1.年度考核:以年初某地局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依据,在年终考核落实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2.任职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为依据,比较任期初和期终主要工作指标的增长变化,考核任期内完成主要任务的情况。
四、考核内容。
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
1.德(政治素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自觉性,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2.能(能力素质):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动能力。
3.勤(工作表现):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和投入情况,工作的钻研和进取精神。
4.绩(工作实绩):本单位领导核心的团结协作,地方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等方面业绩。
五、考核实施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根据工作目标责任规定的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指标,结合自己在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填写干部考核自评表。
3.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以制定的指标为标准。结合个别谈话和实地考察,由考核领导小组撰写考核报告,客观、辩证、准确地得出综合评价。
4.党组审议,根据干部考核自评表、民主测评情况及综合评价结果,由某地局党组讨论确定干部的工作业绩等级。
5.结果反馈,由人事教育部门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反馈,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考核要求。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考核中要注意做到:
1、坚持走群众路线,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二
(略)。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执法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税政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各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
(二)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直接关系税务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执法部门不得作出决定。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税政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执法部门向税政法规科提供的资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税政法规科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请示政策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需立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税政法规科应立即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税政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税政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税政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税政法规科根据审核结果,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执法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包括执法部门建议、法制审核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
执法部门对税政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税政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处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税政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税政法规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税政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三
538。
号)第二十三条对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纳税人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实施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区范围内年收入不超过。
36。
万的营业税纳税人、年缴纳地方各税及附加总额不超过。
1
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
但是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含。
c
级)以下的纳税人除外。若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定额较高,实行按季纳税有困难,或者其他改为按季征收存在较大风险的纳税人,分局可视具体情况不实行简并征期。
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前。
1
季度的纳税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于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前。
1
季度的核定税款。
3
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但对初次申请领购或近。
2
年内有税收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数量应控制在。
1
个月的用量范围内。
d
级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取消其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积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开展日常税源监控和定期巡查工作,如实提供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领用存等信息;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四
(一)增强政务公开透明度,维护干部职工权益。
(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三)全面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一)注重针对性。凡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四)强调操作性。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
(一)决策公开。主要包括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等。(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任前公示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情况。(此项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三)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列明各项费用的年度预算数、已使用数和当时结余数,每月定期公开。(此项工作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四)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财产处理情况。(此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此项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六)经过会议研究决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由会议研究决定负责部门)。
(一)政务公开的形式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做到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二)政务公开一般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专题通报、设立政务公开栏、公示等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
(一)实行公开内容专项管理制度。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内容包括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公开项目、公开的具体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范围、结果等,实行专档管理。
(二)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切实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严格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创佳评差”活动进行考核。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务公开重视不够,避重就轻,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领导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制定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监督小组组长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监督公开事项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五
为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需要,促进稽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加强稽查针对性,提高稽查工作效能,提升稽查工作质量,节约稽查成本,特制定本税务稽查预案制度。
一、税务稽查预案的适用范围
凡重点检查案件必须制订税务稽查预案。本制度所称税务稽查预案,是指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对被查对象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拟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稽查思路,以便指导下一步开展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税务稽查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收集基础信息。包括设立时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现状和财务人员从业资格等基本情况;企业纳税情况、财产、发票、以前年度稽查发现的问题等涉税情况;有特殊税收政策的,还应了解涉及的特殊税收政策。
(二)分析预测问题。运用计算核实、对比稽核、经验判断等方法,稽查人员将收集的信息就税种之间的匹配性、不动产纳税情况、企业经营的项目是否全部申报纳税等进行合理性分析,判断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确定下一步重点稽查的方向和基本内容。
(三)确定稽查思路。针对分析预测的问题和重点稽查的 1
方向和基本内容,结合稽查时限和案件实际情况,拟定有效的稽查方法和分步实施计划,并充分考虑稽查需要的资料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确定具体的稽查思路。
三、税务稽查预案的实施要求
(一)稽查预案一般由承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在接到稽查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稽查股长或稽查局分管局长确认后实施。
(二)在稽查预案制定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的,承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应当向稽查股长和稽查局分管局长提出,由稽查局分管局长召集办案经验丰富、综合分析能力强的人员,组成预案小组,共同讨论研究后制定稽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稽查人员在稽查预案的指导下认真开展稽查工作,不得敷衍应对,稽查预案的实施及实施过程中的调整情况应在稽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承办案件的稽查人员负责稽查预案实施情况的汇报。
(五)稽查预案书随同检查资料存入案卷,形成档案资料。
四、本制度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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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精神文明建设的经常化、长期化和可行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奋斗目标:突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在全体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有知识、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的稽查队伍;形成团结拼搏、爱岗敬业、勤奋学习的良好风;提高稽查服务质量,实现文明稽查、阳光稽查。
三、基本任务:(1)要建立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由专人专门负责抓好精神文明建设。(2)要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将精神文明建设的落实情况作为个人、科室、全局的考核内容。(3)要增加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为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活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实施措施:一是完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以开展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活动为契机,在全局范围内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二是完善职业道德教育机制,通过各种活动及业务培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三是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机制和其他各项廉政制度,提高广大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四是完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廉政反馈单、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七
(略)。
为规范税收执法程序,促进各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各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部门及税务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各种税务文书,以及税收工作中使用的其他表证单书、证明材料、调查笔录、凭证、清单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电子数据记录方式包括各种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的记录。
办税服务厅、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应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税政法规科为各执法部门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征收管理科负责税收执法的信息化建设。
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税收执法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所有执法事项至少采用一种方式进行记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执法部门受理依申请发起的涉税事项,应当将有关资料,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制作执法文书,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尚未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涉税事项,直接留存书面资料。需要流转的执法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
各执法部门依职权发起的涉税事项,填制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送达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流转的执法事项,通过文字记录或者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
在各执法部门办公场所进行办税服务、询问、约谈、听证、复议等执法活动,除利用文字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外,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在各执法部门办公场所以外进行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利用文字记录、电子数据记录执法过程外,应同时使用税务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
(一)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与各执法部门执法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各执法部门认为需要使用税务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
文字记录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填制执法文书,归档相关资料,完整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音像记录通过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税收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信息,客观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电子数据记录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准确、规范,客观反映税收执法过程。
办税服务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进入监控区域提示标语,在工作时间开启监控设备,完整记录业务办理过程。
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在相关执法事项开始前启动,事项结束后关闭。
税务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约谈、询问等场所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在开启时告知当事人。
记录过程中,应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执法记录仪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税务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执法人员填制、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形;
(四)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易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五)重要证据的主要特征;
(六)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采取措施情况;
(七)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各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税收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资料及时归档,按规定期限保管。
音像记录数据,税务人员不得自行保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
1
1
个工作日内进行保存。
办税服务厅音像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一个月。
询问、约谈、听证、复议等执法活动以及税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记录数据,按照该项执法活动文字记录资料的保管期限保管。
各执法部门应加强信息化硬件和软件维护,保证各类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和存储安全,对电子数据记录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查看或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可查看或复制,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音像记录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复制到存储介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
各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纸质资料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各执法部门应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各执法部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办法由税政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八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三)将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的请示送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五)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
(六)临时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处室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一)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二)临时借用人员的住宿由市局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机关宿舍住宿。不能在机关安排住宿的,经过批准,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
1、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至6个月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25元。
3、临时借用人员的居住、办公地址在xx市区以内的,其补助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4、原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区以外的临时借用人员,每月可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往返原工作单位办理相关事宜或回居住地探亲2次,往返车船费凭有效票据到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
5、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九
(略)。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推行征管体制改革顺利施行,规范纳税人依法纳税行为,强化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抽查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地区。
)
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地税部门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抽查人员,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督抽查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制度设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六条。
地税部门应当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专项整治、投诉举报受理、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并用的新型监管制度。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
(
一
)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抽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
二
)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抽查有专门要求的;
(
三
)
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抽查的;
(
四
)
发生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
五
)
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
六
)
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
七
)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
八
)
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抽查事项。
第八条县地税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县政府、上级机关安排部署,配合全县。
管理分局、稽查局按照县局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本辖区或者随机指定的其他辖区纳税人的入户检查、调帐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局依照县政府下发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县局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抽查事项,组织本部门的。
第十条。
县局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依据纳税人规模程度,要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县局应当根据纳税人涉税动态变化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个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并定期向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县局要根据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制定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县局应当建立负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工作机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县局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税政法规股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监察室负责程序监督。
第十四条。
抽查内容应以县政府和上级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为限,包括公示信息、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抽查纳税人涉税信息公示,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抽查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
第十六条。
抽查纳税人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随机确定的纳税人涉税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局实施抽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不定向抽查是地税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纳税人名单,对其涉税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地税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检查要求、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纳税人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纳税人,对其涉税信息、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抽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抽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抽查人员。
第十八条。
制定抽查计划。应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完成时限。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抽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抽查时间。
第十九条。
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应当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条。
确定纳税人抽查名单。应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金三系统中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县局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应当综合考虑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选派方式。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纳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调整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抽查人员交换被抽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抽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抽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抽查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局负责对本单位登记的纳税人公示信息和其他事项的检查;受上级机关委托,县局对被委托的纳税人和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原则上实行内部联合抽查蔚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对同一纳税人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纳税人经营行为的抽查,原则上由县局实施,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实施抽查或组织交叉抽查。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开展纳税人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纳税人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纳税人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三十条。
按照。
“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在抽查中纳税人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县局应当将纳税人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一
)
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
二
)
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
三
)
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
四
)
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金三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检查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结果正常的纳税人,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检查存在问题的纳税人,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县局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记录。
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纳税人,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县地方税务局奖惩办法篇十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地税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兴县地税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
第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县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本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执法主体信息主动公示。
县局按规定的公示载体,公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清单。
第七条。
县局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各项行政权力的执法权限主动公示。
第八条。
县局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逐项公示。
第九条。
县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条。
县局应当按照。
“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局应当将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县局应当将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公示。
第十三条。
县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县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以及定期定额行政征收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决定书形式,公开内容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机关等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市级地税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局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规范性文件汇编、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地税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九条。
“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县局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局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三条。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
“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税务行政相对人,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税务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有关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县局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规部门负责税务执法公示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审核和更新,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的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县局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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