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
- 上传日期:2022-10-26 19: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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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一
我村有固定人口608人,有出租房屋85户,企业6家,流动人口385人。我们划分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别有一名流管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关于涉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了奖惩制度,增强了流管员的责任心。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及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并限定其在3日内办理暂住证,这样可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有效控制不法分子租住在我村。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出入证和人员出入证。
每个出租房屋户必须要与村里签订保证书,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五小企业六小场所到我村租住,严格按照出租房屋十不准去做,并把全村所有的准备出租的闲置房屋统计出来,由大队负责统一出租,这样即对承租人租住质量进行了把关,也有效的控制低素质人员租住,有利于全面掌握村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来有登记走有核销,严格控制流动人口数量,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做好本村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控工作建议
----区环卫局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驻东风教育社区工作组
一、概述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探亲、旅游、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以此谋取职业,年满16周岁,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作用
(一)积极促进作用
1.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不足。2.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动成本。3.一定程度拉动了内需。
(二)消极作用1.来源分散,成分复杂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3.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三、流动人口管控措施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
充分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针对社区流动人口进行逐楼、逐户、逐人大排查,做到“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走访排查中,全面落实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规范和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出租房屋登记率达100%,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中居住的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100%,达到出租房屋间数清、承租人员身份清。做到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落实管理措施,逐一上门入户核对。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
1.做好社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美化辖区环境。积极掌握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现况,包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与分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状况、社区居民发展潜力以及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的现状。向流动人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文件,做好辖区内各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发动。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为契机,开展社区卫生宣传,搞好辖区社区卫生工作进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反馈。
2.做好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坚持集中宣传与入户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走家入户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手册》和“369”限时工作法宣传单宣传单发放到出租房屋户主和流动人员手中,进行面对面宣传,确保分发到户、责任到人,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同时向辖区商业网点发放宣传“369”限时工作法宣传单。特别是对民语系商业网点少数民族协警用维语再次口头解释,同时入户核对从业人员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的宣传教育,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户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明显增强。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及时登记、科学管理、有序引导、周到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立社区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办公室共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一站式”办公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切实做到了及时掌握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及时注销。
4.做好流动人口“公共租赁房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实行片警、协管员协同工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外来流动人员到社区生活、就业,必须持有居住证的制度;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落实“三无”人员的身份甄别制度,对“三无人员”逐一建档,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核实。
(三)加大治安防控,提高巡视力度
随着流动人口不断的驻入,给社区居民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因此加大治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等各种不良现象成为社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社区义务联防队员作用,在节假日巡逻过程中,如发现辖区内一些陌生人、行迹可疑人员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向社区反馈信息,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同时,社区通过定期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等,不断提高巡逻队伍业务水平。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二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外省市来津人员的管理工作,坚决保障东丽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情在我区蔓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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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社会维稳组、群防群控组、农业农村组、企业防控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加强对社区、老村台、企业外来人员的管理。一是排查到位。利用多种手段全面排查,确保对我区外来人员信息清、底数明、无遗漏。二是防控到位。严把各进出口,做到体温检测全覆盖、车辆检查全覆盖、口罩佩戴全覆盖。三是报送到位。发现存在疫情风险的外来人员要及时上报。四是处置到位。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疫情风险,做到风险不排除,工作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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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人员登记
1.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卡口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具体由公安部门逐车、逐人指引外来人员扫描二维码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2.社区外来人员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在小区出入口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人员扫码登陆填报信息,社区民警通过社区微信群推荐二维码,引导返津人员登陆填报。
3.老村台外来人员登记由农业农村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村路口、检查站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人员登记填报。
4.企业中的外来人员登记由企业防控组负责。在各企业出入口张贴二维码,监督企业逐人填报返津复工人员信息。
(二)社区外来人员管理
由群防群控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党群网格综合信息平台为支撑,组织网格员广泛宣传、挨家挨户走访排查,采集外来人员信息,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等疫情台账,监督外来人员居家隔离情况。落实疫情防控“四封”工作措施,即“封通道,合并小区道路;封门闸,核准居民出入;封车号,摸排业主车辆;封夜岗,监管午夜出入”,在居民社区出入口设立登记点,检测来人体温及个人防护情况,实现社区24小时防控不漏人。
社会维稳组要统筹公安部门强化对私房出租户的管控,在各门栋口张贴《天津市公安局致广大出租房屋出租人的告知书》,负责核查房屋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主动报备外来人员详细情况并进行登记。对于存在明显超出正常规模的群租行为,及时对相关租住人员和房屋业主进行规劝,限期分散居住,对不听劝告者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老村台外来人员管理
农业农村组要按照“封控、执勤、宣传、消毒、排查、隔离、服务、组织”八个方面要求,进一步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推动各老村台人员监测排查全覆盖,做好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对于已返津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14天管控措施,安排专人服务,做到人员管控无遗漏,动态跟踪外来人员健康情况,详细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台账。
(四)企业外来人员管理
企业防控组要推动落实《东丽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监督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制定企业防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职责,实现返津人员排查全覆盖。优化工作流程,化小工作单元,倡导远程办公,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推动企业落实对湖北籍职工暂缓返津的政策。监督企业对其他外省市的返津人员及时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居家隔离或在宿舍隔离,观察期14天。
要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建档筛查、一人一档,全面掌握职工动向、身体状况、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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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工作联动,及时沟通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对于敏感、紧急信息,各组要随时沟通研判,由社会稳控组汇总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为方便信息共享,由社会维稳组、群防群控组、农业农村组、企业防控组各指定一名联络员,于2020年2月12日中午12点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报送社会维稳组。
(二)应急处置机制
1.拒不配合人员的处置。在外来人员管理过程中对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履行登记管理、故意谎报瞒报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的,各组要及时联系属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进行处置,社会维稳组跟进指挥,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发现疫情风险的处置。工作中发现外来人员存在疫情风险的,要立即上报疫情监测处置组。对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居家观察的,由社会维稳组依法进行处置。
(三)联动协调机制
对疫情期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统筹协调,牵头完成外来人员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组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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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三
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控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校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入校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严格落实符合条件入校人员安康码查验和红外体温检测制度。
三、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符合前述条件入校人员经安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正常后,在门岗处如实详细填写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上学期间严禁车辆进校园,执法、救护等特需车辆除外。
五、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前要主动出示安康码供门卫查验。若有发烧、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近两周内出入过高风险疫情地区、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者,拒绝进入校园。
六、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前要严格执行查验身份、体温测量、入校信息登记等流程,落实个人卫生防护等措施。
七、外来人员入校后尽量减少在校逗留时间。
八、本制度解释权归蒙城县七星学校,疫情解除后自行终止。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四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根据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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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扭转部分群众麻痹大意思想,提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意识;彻底改变部分群众漫不经心思想,遏止住春节期间群众聚集性活动,严格排查和监控所有外来人员,做好医学观察并及时上报,严格控制本乡辖区内人员流动,坚决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实现十五个村(社区)辖区内户外无人走动,户内无人聚集,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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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查监测工作安排的基础上,各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人员统筹协调好,凝聚磅礴力量,在村内自然组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实现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家每户每人,实现排查监测管控全覆盖。
在各村(社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以下几个工作组,加强网格化管理,务必将疫情管控措施落地落实。
(一)组建外来人员标识组。明确专人对所有排查出来的外来人员(特别是湖北武汉地区)的房前张贴“谢绝来访”标识牌,内容要言简意赅、直面主题,起到无人登门拜访作用。同时,标识组工作人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积极配合。
(二)组建道路执勤组。各村明确专人在主公路及通村公路上设点执勤,登记好所有进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对走访、探亲行为要予以劝返。江丰村、光明村要严格对外乡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凡有咳嗽、发烧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落实好相关工作要求。
(三)组建流动宣传规范组。一是将乡统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宣传音频,利用“村村响”和“流动宣传车”在全村进行“地毯式”“轰炸式”播放宣传,不留死角,提高群众防控意识。二是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要进行“一对一”宣传(不放过任何一辆车和任何一名群众),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劝止群众不串门、不走亲、不访友,不参与赶集、聚餐、打牌等聚集性活动。同时,也要入户开展宣传工作,对有多人聚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劝散,对屡次劝止不听的农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重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在全乡范围内营造“自我保护、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三是要积极在本村寨微信群和qq群内发布相关疫情防控知识和工作掠影,提高群众意识,增强群众参与感,实现群防群治的防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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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乡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全力以赴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上来。各村(社区)要按照此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严格做好防护措施。各村(社区)要统筹节约使用口罩,入户开展工作务必戴好口罩并做好防护措施,乡党委政府将对“不戴口罩”“不定时测量体温”等不负责任行为的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各村干部要自觉遵守,相互监督。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执行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和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辖区人员流动管控工作措施的落实,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日止或工作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任务,具体生产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
鉴证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六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_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担任_______________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_______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__________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__________元,每月工资__________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
乙方(签章):__________
鉴证机关(章):__________鉴证人(签章):__________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七
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疫情防控的要求,严控外来人员、车辆进入校园,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严格落实校园封闭式管理。校外人员禁止进入校园,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入校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严格落实符合条件入校人员安康码查验和红外体温检测制度。
三、严格落实来访登记制度,符合前述条件入校人员经安康码查验和体温检测正常后,在门岗处如实详细填写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上学期间严禁车辆进校园,执法、救护等特需车辆除外。
五、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前要主动出示安康码供门卫查验。若有发烧、咳嗽等不适症状者,近两周内出入过高风险疫情地区、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者,拒绝进入校园。
六、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前要严格执行查验身份、体温测量、入校信息登记等流程,落实个人卫生防护等措施。
七、外来人员入校后尽量减少在校逗留时间。
八、本制度解释权归蒙城县七星学校,疫情解除后自行终止。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八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外省市来津人员的管理工作,坚决保障东丽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疫情在我区蔓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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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社会维稳组、群防群控组、农业农村组、企业防控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加强对社区、老村台、企业外来人员的管理。一是排查到位。利用多种手段全面排查,确保对我区外来人员信息清、底数明、无遗漏。二是防控到位。严把各进出口,做到体温检测全覆盖、车辆检查全覆盖、口罩佩戴全覆盖。三是报送到位。发现存在疫情风险的外来人员要及时上报。四是处置到位。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疫情风险,做到风险不排除,工作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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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人员登记
1.机场、车站、高速公路等卡口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具体由公安部门逐车、逐人指引外来人员扫描二维码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2.社区外来人员登记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组织街道、社区在小区出入口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人员扫码登陆填报信息,社区民警通过社区微信群推荐二维码,引导返津人员登陆填报。
3.老村台外来人员登记由农业农村组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村路口、检查站张贴二维码,监督外来人员登记填报。
4.企业中的外来人员登记由企业防控组负责。在各企业出入口张贴二维码,监督企业逐人填报返津复工人员信息。
(二)社区外来人员管理
由群防群控组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党群网格综合信息平台为支撑,组织网格员广泛宣传、挨家挨户走访排查,采集外来人员信息,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等疫情台账,监督外来人员居家隔离情况。落实疫情防控“四封”工作措施,即“封通道,合并小区道路;封门闸,核准居民出入;封车号,摸排业主车辆;封夜岗,监管午夜出入”,在居民社区出入口设立登记点,检测来人体温及个人防护情况,实现社区24小时防控不漏人。
社会维稳组要统筹公安部门强化对私房出租户的管控,在各门栋口张贴《天津市公安局致广大出租房屋出租人的告知书》,负责核查房屋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主动报备外来人员详细情况并进行登记。对于存在明显超出正常规模的群租行为,及时对相关租住人员和房屋业主进行规劝,限期分散居住,对不听劝告者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老村台外来人员管理
农业农村组要按照“封控、执勤、宣传、消毒、排查、隔离、服务、组织”八个方面要求,进一步规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推动各老村台人员监测排查全覆盖,做好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对于已返津人员,严格落实居家隔离14天管控措施,安排专人服务,做到人员管控无遗漏,动态跟踪外来人员健康情况,详细登记外来人员来津、隔离、解除隔离台账。
(四)企业外来人员管理
企业防控组要推动落实《东丽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监督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制定企业防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职责,实现返津人员排查全覆盖。优化工作流程,化小工作单元,倡导远程办公,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推动企业落实对湖北籍职工暂缓返津的政策。监督企业对其他外省市的返津人员及时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居家隔离或在宿舍隔离,观察期14天。
要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建档筛查、一人一档,全面掌握职工动向、身体状况、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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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工作联动,及时沟通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对于敏感、紧急信息,各组要随时沟通研判,由社会稳控组汇总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为方便信息共享,由社会维稳组、群防群控组、农业农村组、企业防控组各指定一名联络员,于20xx年2月12日中午12点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报送社会维稳组。
(二)应急处置机制
1.拒不配合人员的处置。在外来人员管理过程中对于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履行登记管理、故意谎报瞒报信息,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的,各组要及时联系属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民警进行处置,社会维稳组跟进指挥,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发现疫情风险的处置。工作中发现外来人员存在疫情风险的,要立即上报疫情监测处置组。对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居家观察的,由社会维稳组依法进行处置。
(三)联动协调机制
对疫情期间的工作衔接问题,由社会维稳组负责统筹协调,牵头完成外来人员管理的各项工作,各组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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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九
1.在建项目何时复工,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三峡建设公司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令,统一部署安排执行,不得擅自提前开工。
2.允许复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设备有计划进场。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承分包商管理人员进场前必须确保无疫情。
3.湖北省范围内民技工原则上不得返往工地(武汉市、孝感、恩施、黄冈、黄石、咸宁等周边城市务工人员严禁返岗),因工作急需或已返往工地的,需提前向总承包项目进行报备,经唐山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往返工地,总承包项目部负责组织隔离观察,隔离时间为14天,隔离期满后,确认无异常,方可培训上岗;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就近医院治疗。
4.复工后,由总承包项目部安全部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新进场人员进行个人实名制信息登记和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严禁使用,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
5.各承分包商指定专人对返岗和新进场人员入住房间、自有食堂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和清洁,并安排专人对返岗和新进场人员进行疫情防范相关知识培训;并实施施工区域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做好疫情防范药品、消杀药品、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工作,督促工人做好防护用品的佩戴,每日实施体温检测;要严禁工人扎堆休息或扎堆就餐,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监管。
6.安排专人、专班对公共部位、办公场所、食堂、车辆进行定期消毒,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切实做好防疫工作;疫情解除前对项目所有办公场所进行管制,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原则不许外来人员进入;对食堂工作人员重新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7.疫情期间,严禁涉及私人邮件、快递(含外卖)寄送到单位。
8.项目业主或地方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如有特殊要求,坚决服从业主和地方政府指示并严格落实。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
为了更好的做好流动人口的规模调控工作,按照上级领导和镇政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我村有固定人口608人,有出租房屋85户,企业6家,流动人口385人。我们划分了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分别有一名流管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关于涉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并设立了奖惩制度,增强了流管员的责任心。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及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并限定其在3日内办理暂住证,这样可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情况,有效控制不法分子租住在我村。及时为流动人口办理车辆出入证和人员出入证。
每个出租房屋户必须要与村里签订保证书,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五小企业六小场所到我村租住,严格按照出租房屋十不准去做,并把全村所有的准备出租的闲置房屋统计出来,由大队负责统一出租,这样即对承租人租住质量进行了把关,也有效的控制低素质人员租住,有利于全面掌握村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来有登记走有核销,严格控制流动人口数量,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做好本村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管控工作建议
----区环卫局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驻东风教育社区工作组
一、概述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也称暂住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其生活所在地的外来经商办企业、探亲、旅游、从事劳务和生产经营,以此谋取职业,年满16周岁,在暂住地超过三日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的作用
(一)积极促进作用
1.填补了本市劳动力的不足。2.降低了企业单位的劳动成本。3.一定程度拉动了内需。
(二)消极作用1.来源分散,成分复杂2.居住分散,外来流动性大
3.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三、流动人口管控措施
(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深化流动人口排查力度
充分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针对社区流动人口进行逐楼、逐户、逐人大排查,做到“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走访排查中,全面落实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规范和强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确保出租房屋登记率达100%,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中居住的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100%,达到出租房屋间数清、承租人员身份清。做到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落实管理措施,逐一上门入户核对。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服务。
1.做好社区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美化辖区环境。积极掌握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现况,包括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与分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状况、社区居民发展潜力以及卫生服务需求与利用的现状。向流动人口宣传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的有关文件,做好辖区内各项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发动。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为契机,开展社区卫生宣传,搞好辖区社区卫生工作进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反馈。
2.做好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坚持集中宣传与入户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走家入户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手册》和“369”限时工作法宣传单宣传单发放到出租房屋户主和流动人员手中,进行面对面宣传,确保分发到户、责任到人,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同时向辖区商业网点发放宣传“369”限时工作法宣传单。特别是对民语系商业网点少数民族协警用维语再次口头解释,同时入户核对从业人员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的宣传教育,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户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明显增强。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及时登记、科学管理、有序引导、周到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立社区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服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办公室共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一站式”办公机制,形成了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格局,切实做到了及时掌握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及时注销。
4.做好流动人口“公共租赁房服务”工作,及时掌握信息。实行片警、协管员协同工作,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外来流动人员到社区生活、就业,必须持有居住证的制度;定期召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题会议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落实“三无”人员的身份甄别制度,对“三无人员”逐一建档,并发函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核实。
(三)加大治安防控,提高巡视力度
随着流动人口不断的驻入,给社区居民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因此加大治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劫、盗窃等各种不良现象成为社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社区义务联防队员作用,在节假日巡逻过程中,如发现辖区内一些陌生人、行迹可疑人员和不稳定因素及时向社区反馈信息,群防群治,群策群力,同时,社区通过定期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业务知识培训讲座等,不断提高巡逻队伍业务水平。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一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四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来人才联谊会会长就职讲话十六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各施工单位。
4.程序
4.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4.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4.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4.5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4.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4.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4.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4.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4.10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4.11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4.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4.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4.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安全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4.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安全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4.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安全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4.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4.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4.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4.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4.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4.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4.27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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