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

  • 上传日期:2022-10-26 19: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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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一

8:30-8:50 来宾入场观看展板、展台、展品

8:30-8:50 主持人幕后强调活动纪律(不随意走动、提前上洗手间、关闭通讯设备)

强调抽奖和午餐(如当地市场未安排可省略)

8:50-9:00 **公司保健操(可安排员工或主持领跳)

9:00-9:05

开场白(倒计时、扎气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亲爱的中老年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光临**公司敬老爱老助老孝心工程**地区系列活动之一—**公司健康联谊会活动的现场。在这里,请允许我代表活动组委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今天有这么的老年朋友和我们欢聚一堂,共同探讨健康的话题,确实非常的难得。在这里我也代表所有**公司的儿女们祝在座的各位老前辈: 成乐观人 备平常心 做长寿星 圆百岁梦!

9:05-9:15

健康游戏

今天我们都是为了健康而来,在今天的活动开始之前,我和大家一起来做一个现场的健康调查,请大家配合我:

今天现场的来宾当中有谁希望自己健康长寿的,请举手!

认为自己已经非常健康的请举手!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好!我再来问问大家,认为健康不健康全靠天生,与后天的关系不大的请举手!

看来绝大多数的中老年朋友都认为后天科学的养生保健可以使我们身体健康、延年益寿!的确,科学测试表明,用科学的健康知识来保健自己可以使我

们的寿命至少延长十年!

我们今天的活动就会教给大家很多科学养生保健之道,延长寿命之法,大家想不想学啊?(想)

好,那我先透露一小招,大家想不想知道如何立即让自己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呢?(想!)

我教给大家好不好?(好)

怎么样让自己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呢?其实很简单,科学测试表明每分钟击掌200次就可以使您的寿命延长一分钟!(可以现场和大家互动,一起试一试)

现在,我再来问大家一个问题,有谁知道健康的前提是什么呢?

告诉大家,就是要有一个快乐的好心情,好,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做一个健康游戏一起体验一下健康好心情。怎么做呢,大家听好——(小游戏) 9:15-10:00 健康讲座

谢谢大家,请入座!

今天我们的叔叔阿姨表现的非常好!其实,我要告诉大家的是,今天咱们在台上做的这些健康游戏,我们在幼儿园也曾经请小朋友参与了健康测试。大家猜猜,是小朋友们做的好,还是我们这些爷爷奶奶做的好呢?(对,小朋友做得好)

那这是为什么呢?(对,是因为大家上了年纪,老了)

那怎样才能避免或延缓衰老呢?我想这就需要专家来帮我们解答

今天,来自**的***教授也被我们邀请到了现场,现在,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xxx教授上场,为大家带来精彩的健康讲座。

10:00-10:10 健身操

感谢***教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科学测试表明,人一旦长时间静坐,体内会产生使人疲惫的乳酸,想要排掉它,最好的方法就是运动运动,来大家全体起立,和着音乐的节奏一起来运动运动!

10:10-10:30 老顾客发言(每个病型一个代表)

请坐。大家舒服不舒服啊!(舒服)

好,刚刚我们听了***教授非常精彩的讲座。讲座中,***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一种神奇的物质, 就是——核酸!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二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三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四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五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在村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提高本协会会员的生活质量,切实有效地保障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凡本村居住的年满60岁的老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登记,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会员退出协会,应该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在一年之内无故不缴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逝世,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六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除名。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在协会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二,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有权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协会的帮助。

五, 有权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二, 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协会决议及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1

三, 有义务缴纳会费。

四, 有义务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九条:

一, 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坚决贯彻老年人权益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协会会员的权益。

二,经常了解政策,适时与村支部村委会保持联系,把党中央和党的地方组织关照老年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传达给会员。

三, 每年春秋,分别组织会员开展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能:

一,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协会的领导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听取、审查协会的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两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决定,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协会的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五, 组织协会活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

七,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会员每年缴纳会费金额,根据当时的预算核定,当年的重阳节预交翌年的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接受村支部和村委会对协会的拨款。 第十七条:协会接受热心人或者会员的捐款。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报告经费情况。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址设在村委会。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老年人协会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七

第一条 老年人协会是在党支部和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的老年人群众组织,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并服务于社会。

第二条 老年人协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老年人,密切与老年人的联系,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发展老龄事业,兴办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服务业,开展各种老年文体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治、科学、保健知识等各种学习,发动老年人发挥余热,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家、集体的支持下和家庭成员的努力下,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使老年人幸福欢度晚年。

第四条 老年人协会建设要求做到“三化、七有”。“三化”即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度化、活动经常化。“七有”即有协会名称(含牌子)、有协会章程、有活动场地、有会员、有理监事分工岗位责任制、有老年基金会、有协会基本情况上墙。

第五条 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属本村(居委)居民(含离、退体干部、老师、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书面或口头申请,经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孤寡五保老人居民,应是本会当然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交回会员证,协会退回所交会费。

第八条 接受本会领导、维护本会荣誉,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学习各种科学知识,再就业各种技能,学习养老保健知识等。遵纪守法。

第十条 团结友爱,互访互问,互相帮助,爱护儿女,搞好家庭和睦。 第十一条 为家庭和集体,为党委、政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十二条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每年缴交一次,标准由协会确定。孤寡、残疾、五保老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对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享受老协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受到打击、虐待、歧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协会理事会为其出头解决,讨回公道。

第十七条 会员对协会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受到协会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老年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巷、里、农村按自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第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1)

(2)

(3)

(4) 决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审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选举本届理事会成员,其中要有妇女参加。

第二十条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推举名誉会长若干名(在职领导、干部或请热心老龄事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连任)。

(2)

(3)

(4)

(5)

(6)

(7) 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1-2人,理事5-7人。 审批老年人入会、退会申请。 决定审批财务收支。 决定会员的奖励和处理。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老年人协会理事会要认真为老年人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必访:即患重疾病必访;家庭有纠纷必访;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合法权益受侵必访;老人去世必访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第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理事成员的失职,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1)学习小组:主管组织老年人学习、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文体组:主管文娱、体育、旅游等工作;(3)生活

组:主管生活福利、卫生保健等工作;(4)教育后一代组:主管青少年(含失足青少年)后一代的教育工作;(5)财会组:主管会计出纳财务和财产、物资保管,管理工作;(6)兴办经济实体组:主管研究、规划发展老年经济实体和经济实体管理工作。各组要制定工作开展计划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每个组设正、副组长一人。正组长由理监事兼任,每组成员3-5人,吸收有兴趣和适合工作的老年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会员按巷、里、楼、自然村设立会员小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会员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按老年人数划拨一点,厂场企业单位资助一点,干部、群众、捐赠一点,发动私人企业老板赞助一点,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一点,。立账建册,成立老年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严格财务管理。老年基金会在当地银行部门开设帐户。固定长存,每年只能动用利息和增值部分,作协会活动经费和会员福利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会的本金。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监督检查老年人协会和老年基金会的帐目收支情况。每年收支帐目情况,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检查,并书面张榜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老年人协会的领导、关心,支持老年人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上的困难,老年人协会要加强向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请示报告工作,每年还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是老年人协会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八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主席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主席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八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六十六条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

对延津县魏邱乡朱寨村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报告九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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